專利應用
降低營所稅的配套效果─對應研發支出抵減調降

作者/北美智權 李儀

2011.05.17

營所稅與研發支出抵減配套同向變動

研發支出租稅抵減辦法,2010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謝幕之後,接著就改成了「產業創新條例」。 租稅抵減自原本的30%~50%,改成了15%。雖然巨幅調降為15%,但是租稅抵減的額度,是跟營利事業所得稅配套變動的,而且是同向變動。何以然?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降低,就不須太高的租稅減免。也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越高,則租稅抵減免便越高。反之,則不需過高的租稅抵減免,所以兩者的變動是同向的。

本文僅根據過去至今,三種不同營所稅稅率,所必須繳交的不同稅額,做基本解說及計算,期有助讀者粗淺瞭解一般企業的營所稅款支出概況,並且因此了解,即使現行的研發支出租稅抵減辦法,抵減稅額雖然已經降為15%,但是由於營所稅也相對調降了8%,企業只要能善用現行營所稅法,及積極申請「促進產業創新條例」中提供的研發支出租稅抵減,都能為企業經營節省巨額稅務支出,因此增加研發與購置專利誘因以掌握先機,並增加市場上的競爭力。

原本政府施行的租稅抵減免辦法,稱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廢除),而現行辦法已由「促進產業創新條例」替代。企業能由兩者獲得租稅減免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在研發或是購進專利有實際活動,方能獲得減免。

本篇將著重在與以上兩法對應配套的營所稅率做解說,以有助讀者對企業營運營所稅率的基本瞭解,使得讀者能因此掌握「促進產業創新條例」所能達成的租稅減免好處。

因為不同的營所稅率,而配套的不同租稅抵減免辦法,相關的原理及要點,可參照研發及購置專利支出的租稅減免效果中所介紹的不同租稅抵減稅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促進產業創新條例」),以呼應本篇討論內容。

配合研發支出租稅減免調降──營所稅率應聲連三降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落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98年5月1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9年起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由原本的25%降至20%(http://mypaper.pchome.com.tw/dachen1/post/1312748763)。稅率自99年7月27日,更進一步降至17%(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8583&ctNode=657&mp=1)。依據99年6月15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種營所稅率計算方式

三種稅率(25%、20%、17%)的計算公式及差異如下列三表(資料來源:財政部):

(25%:早先適用至98年度止) (註1

級距

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累進差額

速    算    公    式

5萬元以下

免徵

 

10萬元以下

15%

1. P在71,428元以下者
T=(P-50,000元)×1/2
   
2. P在71,428元以上者
T=P×15﹪

超過10萬元

25%

1萬元

 

T=P×25﹪-10,000元

附註:1. 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5﹪,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20%:自99年度起適用)

級距

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速    算    公    式

12萬元以下

免徵

 

超過12萬元

20%

3. P在200,000元以下者
T=(P-120,000元)×1/2
   
4. P在200,000元以上者
T=P×20﹪

附註:1. 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17%:自99年7月27日起適用至今) (註2

級距

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速    算    公    式

12萬元以下

免徵

 

超過12萬元

17%

5. P在181,818元以下者
T=(P-120,000元)×1/2
   
6. P在181,818元以上者
T=P×17﹪

附註:1. 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設算舉例

營業收入23萬元 不同稅率應繳稅額

營所稅率

算法

稅金

25%

T=P×25﹪-10,000

47,500

20%

T=P×20﹪

46,000

17%

T=P×17﹪

39,100

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以上繳稅金額差距看似不大,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繳稅差額只有8,400 元。但是,如果收入是230萬、2300萬,或是2億3千萬呢?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繳稅差額,就會變成17萬4千、183萬及1,839萬了。所以,如此看來,比對之前的25%以及20%,當下現行的營所稅率17%,明顯地讓企業(尤其是營業所得越高的業主)應繳的營所稅降低了不少(繳稅差額越大,表示降低的稅款越多)。

藏富於民

所以賺得越多,當然繳稅也越多。但是根據常識及人性,繳稅越多往往會造成阻斷企業繼續發展營運的動力,也會令納稅人或是法人減少可支配所得,一旦消費意願因為所得降低,就將緩減經濟發展的乘數效果。繳稅固然可以增加國庫收入,但是整體經發展活絡有賴"藏富於民",才可能整體國家及人民受益,這也是營所稅會自25%調降至17%的主因。但是別忘了,政府主動降稅的同時,研發支出的租稅減免也已經降至15%(原來是30%~50%),這顯示從事研發創新活動的企業,也已經無法獲得過去的高額優惠了。因為降低營所稅是適用於所有的企業,所以無論企業本身是否有從事研發購置專利,一般業界整體都能因此受惠。

畢竟,研發支出租稅抵減,是政府准許企業將企業活動產生的費用支出中,與研發及專利相關的部分,獨立出來再做一次計算,額外提供的優惠,以產生誘因鼓勵研發、專利申請及購置等活動。即使政府不提供這項減免,也沒有任何機構或是個人,有足夠的法源依據及立場,指稱政府的做法違反法律。這項辦法是政府考量國內環境後產生的經濟政策,期望能達成鼓勵研發,刺激產業生產並增加國家競爭力的策略。

反觀歐美國家,類似優惠補助則多半早已停止,業界也常常是主導研發的龍頭,而非政府。往往是學界與政府向業界募款,以獲得足夠的經費持續營運,這也顯示歐美國家長久以來藏富於民的結果,造就民間實力強大。因此,稅該收,政府營運、整體規劃的公共建設,以及無法私人化的自然獨占性事業,都有賴國營或是半國營的機構出手經營;但是,收多少才不會扼殺民間經濟活動力,以及產業發展力?就是政府的職責以及智慧了。

註1: 營所稅率 25% & 20% 計算方法
註2: 營所稅率 17% 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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