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期
201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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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設計專利中可據以實施要件之審查與事實證據調查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中藉由智財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中可據以實施之爭點,討論設計專利圖說的圖面明確且充分揭露與可據以實施要件的關聯性,探討「可據以實施」是真的要可以製作出專利權人所請求之設計,還是想像認為即可,進一步分析在設計專利舉發案及民事侵權訴訟中,可據以實施要件是屬於法律解釋,或是法律事實的問題。

※本文摘錄自[探討設計專利中可據以實施要件之審查與事實證據調查]

專利權人有義務於設計說明書及圖式中明確且充分揭露其所完成之設計,應達到可據以製作及利用之程度。如果依據其所揭露之說明書和圖式,無法製作所請求之設計,則該專利權之取得對社會大眾而言有失公允。

戴姆勒公司 v. 帝寶公司的專利侵權民事訴訟

事實

原告戴姆勒公司有一個車燈的設計專利TWD 128,047(如圖1,簡稱047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8年3月21日至109年4月22日。原告主張被告帝寶公司製造之車輛頭燈產品侵害047專利,106年3月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半成品及製造模具及其他相關器具,以及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6,000萬元即期附帶利息。

圖1:系爭專利的立體圖及六面視圖

被告主張:(1)原告所為的侵權比對並不完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有顯著不同;(2)系爭專利圖式無法呈現其設計線條及內容,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無從瞭解設計內容並據以實施;(3)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藝欠缺創作性;(4)原告行使權利違反公平交易法;(5)原告濫用權利並違反誠信原則;(6)原告計算損害賠償有誤;(7)原告損害賠償權已罹於時效。

本文僅就以上第2項爭點中「系爭專利之圖式是否充分且明確揭露其內容充分、是否可據以實施」法定要件予以研究。

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圖式無法據以實施[1]

被告主張047專利之圖式無法據以實施,(1)93年審查基準及現行設計專利審查實務,均將六面視圖定義為「以正投影法、並依同一比例繪製」,系爭專利的六面視圖並非以正投影法繪製(如圖1左側所揭露的寬度、高度及深度不同於右側所揭露的寬度、高度及深度,哪一個比例的形狀才是正確的),顯然不符合核准時的審查基準規定,以至於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無從瞭解設計內容,並據以實施。(2)系爭專利的六面視圖並未參照工程製圖法製作或以電腦繪圖方式,致使系爭專利的設計線條及正面內容無法呈現。

原告對於系爭專利無法據以實施的答辯[2]

系爭專利圖式的立體圖及各面視圖均清楚顯示各個設計特徵的相對位置及幾何關係,通常知識者自可清楚瞭解各視圖所共同形成系爭專利的整體外觀視覺效果並可據以實施。

智財法院對於系爭專利是否可據以實施之審查意見

智財法院認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的93年專利法第117條第2、3項以及基於專利法授權的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新式樣圖說的規定,僅止於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二個以上立體圖、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至於其中六面視圖應如何繪製,並沒有進一步規定。解釋上,應回歸專利法本身的規定,就是使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即可。

以系爭專利圖式而言,原告已提出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可認為已經符合當時的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按照其所提出的六面視圖,已經明確表現系爭專利的各項設計特徵,可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的人所瞭解,並可據以實施。至於系爭專利在一些視圖中雖有局部呈現出白色區域的情形,其範圍都很小,不影響系爭專利圖式已經呈現的整體設計內容。因此,系爭專利圖式已經呈現了可辨析的設計線條及內容。

專利法中可據以實施要件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92年1月專利法修法時,為順應國際上對說明書撰寫方式之趨勢,將現行條文第22條第3項部分文字刪除,增列「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明定於第26條第2項。另在新式樣專利圖說中增列應揭露之事項,將現行條文第112條第3項後段修正為「圖說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新式樣明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明訂於第117條第2項。

現行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專利法逐條釋義[3]中說明第26條第1項是規定說明書之可據以實現要件,在核准公告時,要確認該發明專利之保護範圍,使公眾能經由說明書之揭露得知該發明的內容。同時說明,發明說明書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判斷標準,是以說明書所記載之發明是否可達到可據以實現之程度。

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案件適用專利核准時之專利法,係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第117條第2項規定:圖說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如圖2、3)。

圖2:日產汽車公司的儀表板新式樣專利

圖3:豐田公司的車燈設計的新式樣專利

新式樣圖面之相關規定

93年7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新式樣之圖面,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或二個以上立體圖呈現;新式樣為連續平面者,應以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前項新式樣之圖面,並得繪製其他輔助之圖面;新式樣包含色彩者,應另檢附該色彩應用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並應敘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附色卡。另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一章1.5小節說明,施行細則所指之六面視圖是指依正投影圖法,分別在前、後、左、右、俯、仰六個投影面,以同一比例所繪製之圖面(如圖4 )。

圖4:福特全球公司的車頭燈設計的新式樣專利

工程製圖方法與六面正投影視圖

通常在產品設計發展過程中,設計師藉由視覺性的繪圖語言將無形的創意思想轉化成可視的具體圖形呈現,視覺性的2D或3D圖面是設計師表達和傳達創意構想的一種工具,如要將設計創意轉化為或製造具體化之實體產品,則需要依賴設計師與工程師之間的共同語言---依據工程製圖方法繪製的六面視圖正投影圖。

正投影圖是將設計構想具體化的重要依據,以2D平面圖來表達物品真正形狀和外觀表面配置的一種製圖方法。如果專利權人提出非正投影圖的六面視圖(如圖5),斜投影或是隨意拍攝的六面視圖,這類的六面視圖可能會將圓形面投影為橢圓形、方形面投影為菱形、或將矩形面投影為平行四邊形,無法正確組合出設計師想表達的產品外觀形狀,更遑論能據以實施。

圖5:BMW公司的後車燈新式樣專利

一個完整的設計圖要包含至少一個立體圖以及六個視面正投影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和仰視圖(如圖6),如果新式樣物品的前後、左右側或俯仰視圖有相同或對稱的情況,則可省略相同或對稱的視圖(如圖7)。正投影的六面視圖能揭露物品寬度、高度與深度正確的比例關係,工程師就可正確的建構出該物品的完整形狀和外觀上的相關配置。

圖6:三菱自動車工業公司車頭燈的新式樣專利

圖7:BMW的多立體圖新式樣專利

可據以實施之專利要件

我國及美國設計專利制度的可據以實施要件

我國90年10月修正之專利法將新式專利「可據以實施」要件明定於第112條3項「第一項圖說,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敘明物品之用途及新式樣物品創作特點,使熟習該項技藝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92年1月修正之專利法增訂新式樣專利圖說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之事項,明訂於第117條第2項「圖說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新式樣明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1段規定,說明書應包括發明書面描述,及記載其製造及使用的方法、過程,應以清楚、簡要和精確的詞語,使熟悉該技術領域或相關技術領域者能夠理解,並可據以製造並使用該發明,且說明書應記載發明人所設想的最佳實施例。本段包含說明書揭露(written description)、可據以實施(enablement)及最佳模式(best mode)三項要件。

在Times Three案件[4]中,Times Three申請一系列貼身內衣的設計專利。2013年3月,Spanx公司提起確認專利不侵權之訴,確認該公司的內衣產品並未侵害Times Three的專利。2013年4月,Times Three認為Spanx的產品侵害其6項設計專利[5]提起侵權訴訟。

圖8:Times Three公司USD 665,558 設計專利揭露的圖式

Spanx主張:USD 665,558專利(D558專利)圖式所揭露的兩個實施例(如圖8)胸圍下方的第一裝飾線的形狀和位置是不一致的,其中顯示第一裝飾線由衣服後面延伸到衣服前面大約呈30度角度向上傾斜延伸(如圖9)。法院判決說明:Times Three認為所屬技藝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簡單地看待FIG.3、4、5和6之間的一致,但卻忽略了這些表面裝飾會導致不一樣的實施例。D558專利圖式的第一實施例,是由FIG.1、2、3和4來呈現前視圖、後視圖、右側和左側視圖。第二實施例是由FIG.1、2、5和6呈現。Times Three沒有說明,所屬技藝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何以會知道在兩個圖中所示的是一條水平裝飾直線,還是傾斜的裝飾線。

圖9:USD 665,558 圖式中不一致之處

中國、歐盟及德國的設計圖面只要求清楚揭露

中國的專利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第2款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中4.2小節明確規定,就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六個面的,應當提交六面正投影視圖;產品設計要點僅涉及一個或幾個面的,應當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視圖和立體圖(如圖10),並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省略視圖的原因。因此,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要求清楚揭露即可,並沒有可據以實施要件之規定。

圖10:浙江吉利汽車公司汽車前燈的外觀設計專利

歐盟共同設計法[6]要求圖式必須具有對於請求保護之設計所有細節能清楚辨識的品質,且能縮小或放大為不大於8cm x 16cm,以便能放入共同設計公報。以上這些要求之目的是允許第三方能清楚確定請求保護之設計的所有細節。德國設計法[7]第11條第2款規定設計申請書包含:(1)申請註冊的請求,(2)可識別申請人的資訊,(3)適合用於公告之設計圖式或照片。歐盟及德國的註冊設計制度中都沒有可據以實施要件之規定。

可據以實施要件之審查判斷

圖面所揭露之設計為界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的依據,並為申請專利之新式樣是否具專利要件的審查對象,而判斷圖面揭露之內容是否明確且充分並得據以實施所請新式樣,成為專利審查的重要工作。

可據以實施要件之法律解釋

我國專利法第117條第2項規定:圖說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第3項規定:新式樣圖說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為達成專利法之立法目的,新式樣圖說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人所完成之設計,使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以作為公眾利用之技藝文獻。

可據以實施要件,是指圖說內容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新式樣,使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製造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實質內容係以圖面所揭露物品之外觀為準,申請人製作新式樣專利之圖說,應於圖面中明確且充分揭露新式樣專利申請內容,新式樣之圖面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或二個以上的立體圖來呈現,以充分揭露所主張新式樣之外觀。

可據以實施要件審查的心證與舉證

審查基準中僅說明,「可據以實施,係指該新式樣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製造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然而,對於應如何舉證及敘明何以基於新式樣之圖面揭露無法據以實施之具體理由,並無相關說明。

設計專利申請後進行實體審查時,經檢索先前技藝比對後,查無違反新穎性及創作性要件之事由,如申請人所提的圖面是立體圖及六面視圖(雖不是正投影圖,也不是對稱或對應的六面視圖),或是二個以上的立體圖(雖缺少正投影圖的六面視圖,如圖11)也符合揭露形式。審查人員對於「新式樣圖面不可據以實施之理由」負有舉證責任,縱使明知或是合理懷疑申請人之圖面可能無法據以製造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因為沒有調查權,不能做證據調查。

圖11:荷蘭達佛貨車公司的設計專利

可據以實施要件之事實證據調查

審查人員對於可據以實施要件的審查確實有難以舉證之困境,幸好專利法還有「公眾審查」制度之設計,在取得專利權後,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認為新式樣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17條規定之事由,得依專利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提起舉發。或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利害關係人可主張新式樣圖說未明確且充分揭露,致使據以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違反專利法第117條之規定,應撤銷其新式樣專利權。

產品照片容易引起的迷思

在專利權人以照片替代六面視圖的新式樣專利案件,容易引起觀念上的迷思,因為是使用真實的產品照出來的照片,無論該照片是否符合工程製圖的六面視圖正投影圖,都會誤認為是可據以實施的。進一步言,據以實施要件的審查重點應該是,檢視專利權人所提供圖面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所屬技術藝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該圖面是否可真正製造。

無法據以實施會導致專利權無效

如果專利圖式之間的不一致和錯誤是關鍵性的/重要的,這些瑕疵會導致該設計整體外觀形狀的不明確,因為專利權範圍不明確無法據以實施的事實而專利權無效。在美國的Seed Lighting v. Home Depot.侵權案件[8]中,我國廠商Seed Lighting設計公司的USD 407,519設計專利,因為專利權範圍不明確導致無法據以實施,而專利無效。法院說明,無法確定桌燈底座是平板狀抑或是圓弧錐頂狀,Fig.1與Fig.4所揭露的中央主桿頂端的圓形盤外型尺寸不一致,Fig.5與Fig.8所揭露的燈罩表面不一致(如圖12及圖13),這些不一致和錯誤讓專利權範圍不明確而無法據以實施。

圖12:我國廠商 Seed Lighting設計專利圖式中第1個不一致

圖13:Seed Lighting設計專利圖式中第2及第3個不一致

法院應調查據以實施要件的事實證據

在我國的設計專利案件中,未曾討論過「可否據以實施或製造申請專利之新式樣」,是一個法律解釋的問題,還是一個需要事實證據調查與認定的問題,專利審查人員沒有調查權,不能拿設計專利圖說的圖面去諮詢所屬技術藝領域具有通常知識的設計師或製造工程師,是否可依據該圖面製造出專利權人所完成之新式樣。然而,法院在訴訟進行中,法院有調查權也可以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可依當事人的主張進行相關的事實證據調查。

結語與建議

法院應調查相關的事實證據

在訴訟中,法院應可依當事人的主張進行相關的事實證據調查,調查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該設計專利之圖式,能否製造出申請專利之新式樣。

審查基準的規定是要協助申請人製作可據以實施的圖式

世界各國/區域的專利法/設計法及其施行細則都未能清楚說明有關設計專利圖面的規則,幾乎都是在審查基準中詳細規定說明書的記載內容以及圖面製作的相關規定,我國亦在專利審查基準中詳細說明新式樣/設計專利圖面製作的相關規定,審查基準除了可作為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依據的行政規則外,更重要的作用是要指導/教導申請人應如何繪製或準備能明確且充分的圖面或照片,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及圖式二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額外臆測,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申請專利之設計。

不宜放寬圖式中照片的審查標準

我國產業界、法律界及專利業界一向都不重視新式樣/設計專利之圖式,總以為圖式中有揭露請求設計即可,不在乎圖式是否充分揭露,視圖之間的不一致是否會造成專利權範圍不明確,而無法據以實施。有些申請人準備幾張隨便照的照片或圖面就提出申請,甚至會要求審查人員對於照片內容之審查採取較寬鬆的標準,殊不知,這種作法只會讓申請人在日後承擔不可據以實施的高風險。因為新式樣/設計專利的圖式就是專利權所保護的範圍,非正投影圖的六面視圖會因無法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圖式,使得專利權範圍不明確而無法據以實施,不能實施或利用的新式樣/設計無法達成專利法之立法目的。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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