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期
2020 年 03 月 25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電子報   電子報訂閱管理  
 
意匠行不行-2020年施行之意匠法修正重點介紹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在日本迎接新天皇、新年號的同時,許多法規如特許法等也迎來了新的修正條文(「特許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而本文要討論的就是日本國會於令和元年(2019年) 5月10日通過《意匠法》(用以規範設計專利的法律)的修正案,該修正後的新法於2019年公布,並將於今(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圖片來源:Pixabay

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產業財產權相關之訴訟制度的改善以及意匠制度的強化,其中,意匠法修正的重點包括:圖像設計保護之擴大、將不動產納入意匠保護對象、關連意匠保護之擴大、意匠權存續期間之延長等。本次意匠法的修改幅度較特許法和商標法的修改幅度還要大上許多,而且修改的內容涉及意匠保護的標的以及保護期間等,對於企業等申請人的意匠運用策略有很大的影響。

本期我們就來看看到底即將施行的新意匠法修正了哪些內容。

意匠法修正之重點一: 擴大保護對象

在現行意匠法中,所謂的意匠是保護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引起美感的創作(意匠法第2條)。對於圖像來說,只有記錄在物品上的圖像才是意匠保護的對象。不是記錄在物品上的圖像(例如透過網路提供的圖像等)則並非意匠保護的適格對象。

然而,隨著物聯網的普及以及雲端服務的發展等,圖像設計未必是顯示在特定物品上,也不一定會記錄在特定物品上。因此,本次修正後的意匠法,放寬了操作圖像和顯示圖像與特定物品的關連性要求,不論圖像是否是記錄或顯示於物品,都將會屬於意匠的保護對象。例如,儲存在雲端並經由網路所提供的圖像設計、投影在道路上之圖像設計等都屬於意匠的保護對象。

另外,現行意匠法中,作為保護對象之物品係限制於動產,並不包括固定在土地上之不動產,是以,如建築物等不動產的外觀設計尚難獲得意匠之保護。此外,現行意匠法第7條規定了「一意匠一申請」的原則,並於意匠法第8條例外允許二個以上之物品得以組物意匠提出申請,可是就實務而言,包含複數內裝物品之建築物內裝設計,仍然無法被視為組物來請求意匠保護。

不過,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店面設計中展現了獨特的創意,藉由建築物的外觀以及內裝創造或增進了品牌的價值,這方面的紛爭往往只能使用不正競爭法來處理。因此,修正後的意匠法將建築物的外觀及內裝設計都納入了意匠的保護對象。例如大樓建築外觀設計、商店內部佈置設計或獨特的辦公區域設計等都可以成為意匠的保護對象。

意匠法修正之重點二: 關連意匠制度的修正

所謂的關連意匠係規定在日本意匠法第10條中,和我國的衍生設計有些類似。關連意匠制度可說是放寬「先申請原則」要件的一種特殊申請態樣,其允許同一人於規定期間內,對於複數個近似意匠進行申請登錄。

依據現行意匠法,就申請人適格性而言,關連意匠須與本意匠為同一申請人;就關連意匠的內容而言,所申請之關連意匠須近似於本意匠之設計,如果所申請之關連意匠僅和其他關連意匠相互近似,而不與本意匠近似,就不能以關連意匠提出申請;就關連意匠的申請時間而言,關連意匠之意匠申請日必須在本意匠之申請日後且於本意匠之公告前。按照日本特許廳的統計,意匠公告時間平均為其申請日後八個月內。亦即實務上通常須於本意匠之申請日後八個月內提出關連意匠的申請。

由於有很多企業會基於同一個設計概念進行持續且連鎖性的設計,在本意匠登錄之後多年仍會有改良設計產生,而且每一代的改良設計可能是針對前一代改良設計再進行修改,並不一定會跟最先的本意匠近似。對於此種基於同一設計概念逐代改良的業界實態,現行意匠法提供的保護,仍無法因應業界的全部需求。

因此,修正後的意匠法,在關連意匠的申請內容上有所放寬,允許僅與關連意匠近似而不近似於本意匠的設計登錄為關連意匠;並在關連意匠的申請時間也有所放寬,在本意匠之申請日後直到申請日後10年內,都可以提出關連意匠的申請。

意匠法修正之重點三: 意匠權的存續期間延長

依據修正前的意匠法,意匠權的存續期間是以登錄日來計算,最長為登錄日起算20年。依據修正後的意匠法,意匠權的存續期間是以申請日來計算,最長為申請日起算25年。

意匠法修正之重點四: 意匠登錄申請手續簡化

依據修正前的意匠法(意匠法第7條),一份申請書中僅能記載一個意匠設計。為了與意匠的海牙協定之國際登錄規定調和,並且減少申請人的程序負擔,修正後的意匠法允許一份申請書中包含複數個意匠設計申請。

此外,修正後的意匠法也廢止了較無彈性的物品區分表的規定,並容許更有彈性地記載物品的名稱。

不過,這只是程序上的簡化,實質上,雖然數個意匠在同一份申請書中申請,在進行實體審查或者意匠登錄時,仍然是針對各個意匠單獨進行審查以及授予權利。

意匠法修正之重點五:擴大間接侵權認定

依據現行法,構成間接侵權必須滿足「專用品」的要件,所謂的專用品是指專用於製造相同或近似於已登錄意匠物品之物,而業務上對於專用品進行製造、販賣、進口等行為即間接侵害了意匠權。因此,若將侵害意匠權的產品的完成品拆為構成零件再將之進口,如果那些構成零件不是屬於專用品,就可以規避意匠權侵害的問題,巧妙地將仿冒品進口。

有鑑於此,新法新增間接侵權之規定,若滿足已知該物品等是用於實施意匠的主觀條件,則製造或進口的構成零件即使不是專用品也將被視為侵害意匠權,對權利人提供更完善的保護。

結語

本次意匠法修正的重點包括:圖像設計保護之擴大、將不動產納入意匠保護對象、關連意匠保護之擴大、意匠權存續期間之延長等,其修改幅度相當大,而且修改的內容涉及意匠保護的標的以及保護期間等,對於企業等申請人的申請布局策略有很大的影響。國人至日本申請意匠時,應了解並善用前述新施行的規定,以便完善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喔!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吾思
現任: 資深專利工作者
學歷: 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相關證照: 中華民國專利師
日本知的財產管理技能檢定合格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