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期
2023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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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一)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我們在2019年至2022年EUIPO無效部門、上訴委員會及普通法院的判決中選出一些有關註冊共同設計的新判例法。本文就該等判決在註冊設計的新穎性及獨特性判斷法理和原則加以分析探討,希望能供專利業界及法界、學界做為參考。
※「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將分為五期刊出,本期為第一部分

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註冊設計)在整個歐盟範圍內保護新產品的形狀和外觀。註冊設計是在2003年4月1日生效,這意味著關於註冊設計方面的判例法體系(例如獨特性)仍在發展中。由於國家法院對註冊設計的判決很少見,因此,EUIPO無效部門及上訴委員會及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的判決提供了關於如何解釋註冊設計的保護範圍和保護要件與有效性的寶貴信息。

新穎性審查相關案例

新穎性無效訴訟成功案例

案例1. 無效號 106150:Wheel Trade Dariusz Wichliński(申請人)v. DIZING(註冊設計所有者)

DIZING於2018年12月11日提交註冊的編號005879517-0001共同設計(如圖1所示,簡稱系爭註冊設計)是屬於「車輛輪箍」類。2019年4月9日,EUIPO 的無效部門宣布該註冊的共同設計無效,因為它與無效申請人提交的在先公開內容相比不具有新穎性及獨特性。

圖1:註冊設計005879517-0001的圖式

圖2:RCD 005879517-0001與在先設計之比對圖
p2

該無效申請人主張,該輪箍設計先前已被系爭註冊設計所有者在社交媒體網站Facebook和Instagram上的貼文中公開。這些社交媒體貼文是關於2017年12月在德國埃森(Essen)舉行的車展,亦即系爭註冊設計的申請日期前一年。無效部門認為,社交媒體貼文,輪箍設計不僅在互聯網上公開,而且還在Essen車展上向社會大眾公開。因此,無效部門決定同意無效申請人的主張,並得出結論認為爭註冊設計不是新穎的,因為它與在先公開的設計相同。這決定中註冊設計 所有者的先前揭露已被用來對付他們。通常,最好的做法是在設計公開之前申請註冊共同設計。該決定還表明社交媒體網站可以成為無效訴訟在先設計的有價值和有效的來源。

案例2. 無效編號 10327:Songmics International GmbH(申請人)v. 與深圳市友客商貿有限公司(註冊設計所有者)

深圳市友客商貿有限公司於2018年9月25日提交註冊的編號004495422-0001共同設計(簡稱系爭註冊設計)是屬於「辦公椅」類。2019年9月16日,EUIPO 的無效部門宣布該註冊共同設計無效,因為無效申請人(Songmics International GmbH)提交的在先設計與系爭註冊設計相比較不具新穎性。

圖3:系爭註冊設計與Amazon網站上公開銷售的在先設計
p3

無效申請人主張,系爭註冊設計中顯示的設計並不是新穎的,因為它於2016年在Amazon網站上向社會大眾公開。然而,註冊設計然而所有者則主張,互聯網的證據不可靠,因為網站是可以更改其內容的。無效申請人反駁了這一主張,主張證據顯示了亞馬遜標準識別號,該識別號是在該商品首次在Amazon網站上銷售時生成的,並且該編號是揭露日期的充分可靠證據。無效決定在這方面同意無效申請人的意見,並得出結論認為註冊設計不是新穎的,因為系爭註冊設計與在先設計相同。這一決定強化了一個事實,亦即Amazon網站上的產品列表可以在 EUIPO 的無效訴訟中用作為有證據力的在先設計。

新穎性無效訴訟失敗的案例

案例3. 無效編號106059:eDirekte 24 OÜ(申請人)v. Boatsauna OÜ(註冊設計所有者)

該無效決定關於編號:005942737-0001的註冊共同設計(簡稱系爭註冊設計),於 2018 年 12 月 21 日提交,屬於「桑拿」類。2019年11月8日,EUIPO 的無效部門駁回了無效宣告申請。

圖4:RCD 005942737-0001與在先設計的比對圖
p4

無效申請人主張,系爭的註冊共同設計與早先提交的註冊設計 相同。根據《共同設計條例》,如果兩項設計的特徵僅在非實質性細節上有所不同,則這兩項設計被視為相同。重要的是要注意,無效申請人沒有援引缺乏獨特性作為無效的理由。無效部門解釋說,「但是,審查不會擴展到申請中未依賴的理由」。例如,當申請人專門質疑共同設計的新穎性或獨特性,無效部門將僅審查援引的理由。因此,無效部門無法審查各個特徵,只能評估系爭註冊設計的新穎性。

新穎性僅根據系爭註冊設計中公開的整體印象進行評估,因此「如果系爭共同設計僅以黑白(或單色)複製,則不會考慮在先設計中發現的顏色」。無效部門的結論是,系爭註冊設計與在先設計存在實質性差異,例如門的設計差異。無效部門解釋說,系爭設計是一個寬木框的玻璃門,一個圓形把手和一個較大的鎖在左側,但相比之下,在先設計都是玻璃門,沒有木門。框架和金屬手柄和鉸鏈固定在玻璃上。無效部門因此認定系爭註冊設計具有新穎性。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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