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期
2023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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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設計法變革專題》
註冊程序及費用大幅簡化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提升其競爭力,不僅是歐盟單一市場的核心課題,也是歐盟眾多領域計畫的宗旨之一,譬如機器翻譯eTranslation的推廣即是。而本文所介紹之共同體註冊設計(RCD)程序及費用精簡提案,則是遵循執委會監管合適性及績效計畫(REFIT)精神,在實現與歐盟商標制度一致化目標之際,也為中小企業與個人設計師打造更友善、有效率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

在共同體設計規則及指令(CDR & CDD)之修訂提案中,執委會(Commission)念茲在茲的重要問題有二[1],一是零備件保護爭議(參見第328期:歐盟設計維修條款立法再度迎來曙光),另一便是因RCD程序過於繁複,導致保護成本高昂、負擔重、耗時且可預測性不足,進而影響中小企業與個人設計師之申請意願。執委會認為,RCD費率訂定關乎歐盟設計制度之運作以及與各成員國保護機制之互補關係,實不可不慎,經公眾意見徵詢及立法評估後,提出下列幾點改革方向:

  1. 將RCD費率與執委會費用規則(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246/2002)所定之付費規定整合至CDR,同時廢止費用規則[2]
  2. 簡化RCD費率結構,將註冊費(registration fee)與公告費(publication fee)合併為單一申請費(application fee),同時取消轉讓費(transfer fee)。
  3. 調降申請費且一併取消複數申請(multiple applications)之單一類別(unity of class)限制。

整體而言,上述修訂內容皆與2017年歐盟商標規則之革新相互呼應[3]

費用減省及結構調整

立法選項

為提供易用、可負擔、有效率且符合目前技術水準之註冊制度,執委會決定結合後述選項2與子選項3.1[4],尤其希望能為中小企業與個人設計師帶來正面效益:

(1) 選項2

選項2旨在「簡化程序」,包括更新設計圖式(design representation)之提出及要件、刪除多設計併案申請之單一類別限制,以及與歐盟商標註冊程序保持一致(參見第334期)。

(2) 選項3及3.1與3.2

選項3旨在「降低註冊費以及便利提出複數申請」,內容與上述類似,同樣要求刪除單一類別限制,並據此調整費率。為公平對待少量及大量設計之申請人,其建議針對每項附加設計收取固定費用(flat fee),不再根據併案申請之設計數量多寡來決定大量折扣(bulk discounts)的級別(費用規則附件第2點)。

為平衡上述各項利益,同時須結合後續展延費用遞增之措施,亦即後述之子選項3.1及3.2。如此一來,由於權利取得與第一次展延之合計費用較低(子選項3.1為320歐元,子選項3.2為330歐元,皆低於現行費率440歐元),中小企業更容易獲得RCD保護以及更多資金價值,不因使用歐盟智慧局(EUIPO)服務而耗費過多成本,有助於與大型企業競爭;與此同時,後續展延費用逐次遞增,也得以確保留在註冊簿上的RCD具有市場利用價值。

儘管子選項3.2之每項附加設計費用低於子選項3.1,但後續展延費用均高出許多;而以前兩次展延費用之總和比較,子選項3.1與現行費率相同,皆為210歐元,子選項3.2則需要240歐元。綜合而言,執委會最終認定子選項3.1係屬相對合理之變更。

 

現行費率

子選項3.1

子選項3.2[5]

單一RCD之整體費用
(headline fee

350歐元

250歐元

250歐元

複數申請之每項附加設計費用

第2至10項設計皆為115歐元;第11項以上降至50歐元[6]

125歐元

100歐元

第一次展延費用

90歐元

70歐元

80歐元

第二次展延費用

120歐元

140歐元

160歐元

第三次展延費用

150歐元

280歐元

320歐元

第四次展延費用

180歐元

560歐元

640歐元

無論如何,費用調整都伴隨著費率結構簡化,在本次提案,即是取消公告費並將之納入註冊費(成為單一申請費),同時取消轉讓費,以與歐盟商標規則保持一致。而不管是子選項3.1或3.2,都將導入單一申請案以50個設計為限之規定,既是減少EUIPO收益損失,也是避免因轉讓費取消而導致複數申請之濫用[7]

建議修訂方式

執委會根據上述提及之改革方向,修訂CDR多處規定,包括:

(1) 費用規定及費率表整合

基於費用規定之重要性,執委會決定將相關內容改列於CDR草案附件一,使之與CDR共同構成完整文件,同時刪除CDR第107條(收費事由)以及廢止費用規則。而費用規則之原條文,則增訂至CDR草案條文內容,其對照情形如下表所示[8]

費用規則

CDR草案

第1

--

第2

第106aa(1)條

第3

第106aa(1)條

第4

第106aa(2)條

第5

第106ab(1)條

第6

第106ab(3)及(4)條

第7

第106ac條

第8

第106ad(1)及(2)條

第9

第106ad(3)及(4)條

附件

附件

(2) 費率結構精簡

根據CDR之修訂草案,第36(4)條已刪除註冊費與公告費並改為單一申請費,第37(2)條有關複數申請之規定亦同。

而CDR第107(2)(f)條原規定,按CDR第28條轉讓註冊設計應予登記,並依據費用規則附件第17點繳納轉讓費,每項設計200歐元;惟在修訂草案中,附件一之收費事由已刪除第28條註冊設計轉讓,仍維持授權轉讓(transfer of a licence)以及物權轉讓(transfer of a right in rem)之收費規定(費用規則附件第18(b)及(d)點;草案附件一第12(b)及(d)點)。

複數申請條件放寬

取消單一類別限制可說是收費機制革新的配套措施之一。CDR之修訂草案敘文指出[9],為提高註冊效率且俾於享有大量折扣之利益,允許申請人於單一申請案同時提出所應用產品非屬同一羅卡諾分類(Locarno Classification)之多項設計;惟其設計數量仍設有上限,以免複數申請制度遭到濫用。此等變革均落實在CDR之修訂草案第37(1)條,複數申請之設計數量上限則為50項。

儘管如此,根據CDR草案附件一第4點,附加設計係以固定費用計算,非如費用規則附件第2點,係隨提出之設計數量增加而降低註冊費;由此觀之,似未如敘文所言提供大量折扣,惟實際情形仍待修訂通過後方能定奪。

預期效益

根據執委會估算,歐盟CDR制度的全面性變革可望節省大筆金錢,充分落實REFIT計畫之精神。相關費用減省情形大致例示如下[10]

項目

每年減省金額

說明

零備件市場自由化(選項1.2

3.4億至5.44億歐元

可為顧客節省開支。本規定設有10年過渡期間,於此期間,每年受益金額以400萬至1300萬歐元的幅度增長,最後一年的增長幅度則達到0.4億至1.3億歐元

RCD費用變更(選項3.1

160萬歐元*

可為保護期間落在5至10年的RCD權利人省下620萬歐元,此期間為自然人與非法人實體之企業的常見選擇;但同時使保護期間落在15至25年的RCD權利人其成本增加460萬歐元

其他精簡措施,例如設計圖式之提出與要件(選項2

100歐元*

約有14%的RCD申請人受影響;於初次申請時適用

促進複數申請(選項2

64萬歐元*

約有20%的RCD申請人受影響;於初次申請時適用

刪除轉讓費

63萬歐元*

約有3000項每年轉讓予不同所有人的設計因此受惠

註:星號(*)之金額估算僅限於2024年,預計往後對RCD保護之需求可望增加(約達15%),將能節省更多費用。

結語

經漫長立法討論後,成果便是幾近整部翻新的CDR及CDD修訂草案,其篇幅之大,本系列僅能挑出執委會特別點明之修法重點加以闡述,建議讀者可循註腳引述之四份資料深入研讀。而20年前堪稱獨特立法、走出「第三條路」之CDR制度,能否在大翻修後更為貼近產業與市場需要,並且實現易用性、透明度與使用者友善之目標,還請諸位拭目以待。

CDR現行規定

執委會草案

36(4)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ayment of the registration fee and the publication fee. Where a request for deferment under paragraph 3(b) is filed, the publication fee shall be replaced by the fee for deferment of publication.

36(4)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ayment of the application fee. Where a request for deferment under paragraph 3, point (b), is filed, it shall b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fee for deferment of publication.

37(1), Several designs may be combined in one multiple application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Except in cases of ornamentation, this possibility is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 that the products in which the designs are intended to be incorporated or to which they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ll belong to the same class of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37(1), A maximum number of 50 designs may be combined in one multiple application for registered EU designs. Each design contained in a multiple application shall be numbered by the Office in accordance with a system determined by the Executive Director.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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