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解析極小物品外觀設計專利的視覺觀察與侵害判斷(上)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2010.07.01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2006年6月公聽版「新式樣專利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羅卡諾國際工設計分類」編譯者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業設計工程師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講座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保護暨新式樣專利」講座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設計創意的多重保護架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卓越計畫》, 2009(印製中)

一、前言

企業全球化的趨勢、產業分工日趨明顯,許多產業除了具有完整的垂直分工體系外,同樣有製造分工的架構,在產業分工的體系中,零組件製造產業扮演著供應鏈上製造分工的角色。許多企業為了要節約成本、提升競爭力,開始採購模組化的零組件,以便加快產品開發的速度、縮短產品上市時間,例如:電子通訊產業、電腦產業、半導體產業等,這些廠商再利用模組化的零組件,自行開發具有企業特色的產品外觀設計。

由於全世界過度開發與環境污染而造成全球暖化現象加劇,環境問題已對人類的生存造成威脅,綠色環保已成為全球無國界的共同使命。然現今社會人類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幾乎無法脫離電子產品,世界各國開始關注電器與電子產品對於環境破壞、資源浪費等問題,因此,節能省電與小型化已成為所有廠商開發產品的共同趨勢。

圖1  D 134849 新式樣專利 D 124228 新式樣專利
發光二極體之組件    發光二極體

這些年,製造技術與成形技術的高度發展,為了因應消費性電子產品設計走向短小、輕薄的發展趨勢,許多電器、電子產品及資訊產品的零組件愈來愈傾向微型化,電子零件供應廠商開發電子零組件產品亦趨向微型化與低功耗。許多廠商為了保持競爭力,一方面開始將零組件做模組化設計,以方便廠商選擇應用,另一方面也將零組件的外觀設計在國內(如圖1示)及國外申請設計專利予以保護,這類微型電子零組件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量在幾個主要工業國也有日漸成長的趨勢。

2009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億光電子提出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定億光電子侵害日亞化學公司(Nichia)的我國第089036號「發光二極體」新式樣專利(如圖2所示)之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原判,並應賠償新台幣八仟萬元。億光電子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認為,億光電子的重要的防禦方法是「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且該等產品實際特徵之細節,非肉眼可得觀察,須藉助特定儀器,被上訴人亦無法證明伊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的抗辯主張,高等法院恝置不論,因而,以高等法院的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廢棄原判決,並將該案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新審理。智慧財產局95年6月26日公聽的專利法新式樣部分修正條文中,已將「新式樣專利」修正為「設計專利」,為方便說明本文中論及設計保護的通案問題,以下都以「設計專利」取代「新式樣專利」(註1)。

圖2  第089036新式樣專利(發光二極體)

然而,這些可訴諸於視覺,但幾乎無法由肉眼直接於以觀察判斷的微型電子零件,是否得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藉由設計專利制度、各國申請實務與審查實務一一予以論究,進一步探究微型電子零件的市場交易實際情況,藉由以上的分析能歸納出微型電子零件的視覺要件實質審查與侵權判斷較為可行的操作模式!希望能提供給業界與法院作為參考!

二、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與視覺訴求要件 TOP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以下簡稱WIPO)對工業設計的定義為:工業設計是對於實用性產品的裝飾性及美學的創造行為,可由三維空間的特徵組合而成,例如:物品的形狀、表面配置;或是由二維空間的特徵組合而成,例如:圖案、線條或色彩(註2)。工業設計被應用在工業及手工藝等各種不同的產品,從手錶、珠寶、時尚及其他奢侈用品,到工業設施及醫療儀器;從家庭用品、家具、電器用具到運輸工具、建築結構;從實用性物品、紡織品、到休閒用品,例如:玩具及寵物用品,從體積龐大的預鑄房屋、飛機、輪船到以毫米計算的電子零件、寶石等。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工業設計必須透過視覺訴求(eye-appeal)來考量及保護,例如:台灣、日本、歐盟;有些國家則規定在審查基準中,例如:中國、美國。由於工業產品大都有其實用的功能,設計應用於產品時可能會考量到產品的功能或生產的技術因素,惟工業設計主要是基於應用美學的考量,因此,設計本身不能只受到功能或技術因素的支配(註3),原則上,產品外觀設計特徵全然取決於技術功能者,不給予工業設計的保護。以下就幾個主要工業國與聯盟的工業設計保護標的與視覺訴求要件一一予以說明:

2.1 日本

日本意匠法(註4)第2條:本法稱「意匠」者,係對物品(含物品之一部份)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可經由視覺引起美感之創作。其中「物品」係指獨立製造流通之物品,包括:完整的物品、零組件、附屬品、部分品與尚有組物(成套)的物品,物品並無體積大小之限制,因此,體積龐大者如:航空器、飛機、客船(如圖3所示),到體積為小者如:鑽石、寶石(如圖4所示),只要意匠申請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等專利要件, 都可准於意匠專利。

圖3 D1340168 意匠專利  D 1345019 意匠專利
(汽艇)  (航空機)
   
圖4  D1263076 意匠專利  D 1197241意匠專利 
(寶石) (鑽石)

又由意匠的定義可得知,所謂意匠,包含物品(物品的部分)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可經由視覺引起美感之創作。意匠法逐條釋義中說明,美感是透過視覺對於設計所產生的感覺,猶如音樂是透過聽覺而產生愉悅的感覺。換言之,意匠保護是物品具有美感的外表,可訴諸視覺的外觀設計,不能訴諸視覺的設計則不能成意匠保護之標的(意匠法3條1項但書)。然而,關於「可訴諸視覺」的意義,意匠法中的文義並不明顯,不過,日本特許廳的意匠審查基準規定,「可訴諸於視覺」必須是肉眼能辨識的。

2.2 美國

美國專利法第171條僅規定:凡創作應用於工業產品的新穎、原創及裝飾性的設計,合於本法之規定及要件者,取得專利。美國專利法及施行細則都未對設計作出明確的定義,然由一些前導判例可得知法院對設計的定義如下:設計是由透過視覺訴求且具體實施或應用於物品上的裝飾性特徵所構成;設計是應用在物品的外觀上,通常引起愉悅及裝飾性的效果(註5);設計是在物品的形狀及表面配置上施作藝術美學的處理,增加藝術美學的價值(註6)。由於設計是經由物品的外觀來顯現,所以,美國專利審查基準中明確記載著:設計專利申請的標的,得為物品外觀形狀或表面配置、或應用於物品的表面裝飾、或物品之外觀形狀及其表面裝飾之組合(註7)。

圖5 D 605576 設計專利        D 598361 設計專利
(飛行器)     (飛機)

美國專利法及施行細則雖未規定設計專利須有視覺訴求之要件,然由設計專利之前導判例可得知,法院認為設計必須具有視覺上的特徵,因為設計是實施或應用在物品上的設計,係經由物品所呈現的外觀樣貌或視覺特徵(visual characteristics)所構成,所謂的視覺效果(the effect upon the eye)係指物品的外觀經由視覺在觀察者的心中所產生印象(impression)。

2.3 中國

中國專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新增第四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由此可得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產品的外觀設計,產品是指任何可以複製及大量生產的物品(如圖6與圖7所示),無論其體積、尺寸大小都是外觀設計保護之標的。不能重複生產的手工藝品、純美術作品、自然物等都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形狀、圖案及色彩都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構成要素,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可以單獨請求保護形狀或圖案,但是色彩必須與形狀或圖案結合,才能取得專利權的保護。

圖6 CN20063001222209.6   CN200830153980.4
(連排別墅) (鑽石99面)
   
圖7  CN200830006454.5(列車機組1)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不授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之情形中規定,不能作用於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不是授權的對象,例如,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圖案的產品,例如:紙鈔之發光圖文或是螢光花紋。

2.4 台灣

台灣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意指申請專利之新式樣標的限於施予物品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結合,必須是表現於空間形態的設計,且必須是能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審查基準中詳細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必須是應用於物品外觀之具體設計,得以供產業上利用;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必須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設計的視覺效果(裝飾性)必須是肉眼能夠確認的,排除肉眼無法確認而必須藉助其他儀器始能確認之設計。

另專利法第112條規定不予新式樣專利之項目:(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5)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2.5 歐盟

歐盟設計法第3條規定:設計,是指產品(product)的整體或一部分的外觀,其中包含由線條、外形、色彩、形狀或材質/產品本身的材料/或是產品的裝飾等所構成的特徵。其所稱產品,是指工業產品(如圖8所示)或是手工藝產品的項目,包括複合產品的零件、包裝、產品外裝(get-up)、圖像表徵及印刷字體,但不包括電腦程式(註8)。

圖8  000125190-0001   001069587-0003
(飛行器) (鑽石或寶石)

設計法第4條規定設計之保護要件:(1)歐盟設計所保護的設計,必須具備新穎性(new)及特異性(individual character)。(2)如果是一個的複合產品(構成)零組件部分的設計,應就下列兩項原則考量其是否符合新穎性及特異性的保護要件:(a)這個零組件在組合成組(複)合物後,該零組件餘留在產品外觀形狀上的部分,在爾後正常使用狀態(normal use),會影響到產品的視覺效果。所謂的「正常使用」,是指最終使用者的正常使用,排除了維修、服務或修護工作上的使用。(b)這個零組件在組合後會影響到產品的視覺效果的部分,考量其是否符合新穎性及特異性的保護要件。由此可得知,歐盟設計係針對可訴諸於視覺之設計,加以保護,對於未能產生視覺訴求之內部結構,不為歐盟設計保護之對象。

另外,設計法第9條規定,違反公共政策或善良風俗的設計,不予以保護。第8條規定,(1)產品外觀上的特徵全然取決於技術功能之設計,不予以保護。(2)產品外觀上的特徵取決於尺寸規格與形式上的設計,且必須藉由精密重製以使應用或實施該設計的產品能執行其功能,或是應用該設計的產品與另一產品做機械上的組裝後,該另一產品才能執行其功能時,不予以保護(註9)。

三、設計專利之申請書與圖面的相關規定 TOP

在大部分的國家,工業設計必須經過註冊才能獲得保護,原則上,可獲准註冊的工業設計必須具有「新穎性」及「原創性」的要件(註10)。無論是以傳統方式或是透過電子申請系統提出設計註冊或專利申請,為取得有效的申請日,申請書、圖說或說明書為申請之必要文件,在美國,所有真正發明人的姓名也是必要文件。在台灣,設計專利申請必要文件為申請書及圖說,其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為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不同。每一個國家的專利申請書,說明書或圖說的內容都不一樣,以下就幾個前述主要工業國與聯盟的設計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圖說內容與相關規定一一予以介紹:

3.1 日本

日本意匠申請書的基本記載內容:意匠相關物品、物品的說明、意匠的說明。圖面的基本記載:圖面之內容與名稱、輔助圖面之說明(如圖9所示)。物品說明欄位,需要記載物品的用途與機能、操作方法或使用的狀態等,有助於了解物品的事項說明,尤其是在新的物品以及多功能物品,不過,無須標示物品的尺寸大小。

圖9 日本意匠申請書及圖面主要的內容記載

3.2 美國

依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設計專利申請的要件與發明專利申請的規定一致,說明書的形式如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37 CFR)第1.154所規定者。在美國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MPEP)§1503.01中有關設計專利申請案的特別規定,就是一個設計專利申請案只有單一申請專利範圍(a claim)。37 CFR第1.154條(a)規定,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應包含下列文件,申請時應依下列之順序安排:(1)設計專利申請表格(application transmittal form)。(2)費用繳納表格(fee transmittal form)。(3)申請資料表(註11)(application data sheet)。(4)說明書(Specification)。(5)圖面或照片(Drawings)。

37 CFR第1.154條(b)規定,設計專利的說明書中必須載明:設計名稱(title)、說明(description)及請專利範圍(claim)。通常,設計專利的說明書主要包括下列六個項目:(1)前言,敘明申請人的姓名全銜、設計名稱、及對於具體實施該設計的物品,簡要說明該物品的性質及其使用目的。(2)與設計專利申請案相關連的交互參考資料。(3)由聯邦贊助研究/發展者,必須載明。(4)圖面說明(description)。(5)特徵說明(feature description)。(6)單一請求項(single claim)。37 CFR第1.84條中規定:圖面說明(description)係指明圖面的視圖所代表的意涵,例如:前視圖、仰視圖、立體圖等。無論是在圖面說明或特徵說明中,都無須標示具體實施該設計之物品的尺寸大小。

又美國設計專利申請須知(A Guide to Filing A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註12)中清楚說明,圖面揭示是設計專利申請案最重要的基本要件。每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必須要檢附足夠視圖的圖面或黑白照片,要能完整地揭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由於這些圖面或照片係用來建構出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與視覺效果,也是依據其所附的圖面或照片內容審查而授與設計專利的,因此,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圖面必須是清楚而且完整的,不能有待推測的部分。另外規定,圖面製作的尺寸比例應足以顯示其構造而不擁擠,且將其縮小至三分之二重製時仍能清晰顯示。圖面中不允許標示「實際尺寸」或是尺寸比例等,因為當圖面以不同規格加以複製時,這些標示就失去原先的意義。

3.3 中國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27條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檔;第2款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中對於圖面與照片的規定:就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六個面的,應當提交六面正投影視圖;就平面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一個面的,可以僅提交該面正投影視圖;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兩個面的,應當提交兩面正投影視圖。必要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展開圖、剖視圖、剖面圖、放大圖以及變化狀態圖。此外,申請人可以提交參考圖,參考圖通常用於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如簡要說明中聲明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圖片的顏色應當著色牢固、不易褪色。

又依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8條的規定,簡要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2)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簡要說明中應當寫明有助於確定產品類別的用途。對於具有多種用途的產品,應當寫明所述產品的多種用途。(3)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圖片或者照片用於出版專利公報。須注意的是,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內部結構。

還有以下的情形也要在簡要說明中寫明:(1) 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保護色彩或者省略視圖的情況。(2)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3) 對於花布、壁紙等平面產品,必要時應當描述平面產品中的單元圖案兩方連續或者四方連續等無限定邊界的情況。(4) 對於細長物品,必要時應當寫明細長物品的長度採用省略畫法。(5) 如果產品的外觀設計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視覺效果的新材料製成,必要時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6) 如果外觀設計產品屬於成套產品,必要時應當寫明各套件所對應的產品名稱。

由中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與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可得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無論是在請求書或是簡要說明中都無須標示產品的實際尺寸大小。

3.4 台灣

依台灣專利法第11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申請新式樣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及圖說,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新式樣專利,以申請書、圖說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圖說應載明新式樣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及圖面。新式樣專利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有聲明事項者,亦須一併於申請書上載明:(1)新式樣物品名稱。(2)創作人姓名、國籍。(3)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4)專利代理人姓名。(5)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者,應敘明事實及其日期。(6)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應載明各第1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WTO 會員之國民依國際條約或地區性條約之申請日。

台灣專利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新式樣專利之圖說應載明新式樣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及圖面。新式樣之創作說明,應載明物品之用途及新式樣物品創作特點,如有參考圖者,必要時應於新式樣創作說明內說明之。如果圖面所揭露之物品,因其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物品造形改變者,應在創作說明中簡要說明。另新式樣之圖面應標示各圖名稱;各圖面之間有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應於圖面說明註明之。

台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新式樣之圖面,應由立體圖及6面視圖,或2個以上立體圖呈現;新式樣為連續平面者,應以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新式樣之圖面,並得繪製其他輔助之圖面。圖面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或以照片或電腦列印之圖面清晰呈現。圖面揭露之內容包含非新式樣申請標的者,應標示為參考圖。

綜觀台灣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與專利審查基準的相關規定,新式樣專利申請無論是在申請書或是圖說的物品用途、創作特點及圖面說明中都無須說明或標示產品的實際尺寸大小。

3.5 歐盟

歐盟共同設計對於申請註冊之設計的圖面及樣品之規定相當簡單,在歐盟設計法第36條及補充規定的第4條中規定,由於是以圖面的方式界定請求設計保護的設計特徵,所以,圖面必須完整且清晰,與設計無關部分不應留在圖面上。圖面、照片(除幻燈片外)、電子列印的圖面或者任何其他圖示,只要是能重製的,都可被接受。

為了取得申請日(filing date),圖面表現的形式符合下列要件時,即被認為可重製︰(1)以電子方式申請時,有關設計圖面或者照片是否可重製的要件,由歐盟辦公室的主管決定;在一個多重設計的申請案(multiple application)中包含多少個不同的設計、或是不同的視圖,應由辦公室的主管決定;(2)設計圖面應在中性背景下重製,但不可以墨水或者修正液將背景去除或塗掉,所謂的中性背景,就是在圖面上可清楚地辨識設計即可。圖面需有一定的品質,就是能將請求保護之設計的所有細節清楚區分,由於註冊保護的設計,其圖面要刊登於歐盟共同設計公報上(Community Design Bulltain),每一視圖可被放大或縮小,但其尺寸不得大於8公分×16公分。

3.6 小結

許多國家對於設計保護的概念大不相同,歐盟、美國認為設計保護的是應用在物品的設計,而不是物品本身,例如:汽車設計,可實施於交通運輸工具的汽車,也可應用於模型車、玩具車,甚至吊飾、擺飾等產品,由於這些產品的性質、尺寸相差甚遠,因而無標示的必要。日本、中國、台灣的設計專利制度則是保護單一物品的設計,一項設計可應用於多種不同的物品時,則須依物品的不同而分案申請,不過,有些產品則可應用在不同尺寸大小,例如:寶石、容器等。因此,在設計專利申請書中標示物品的實際尺寸也沒有實質的意義。

再者,各國專利申請書、說明書與圖面的申請文件的紙張尺寸規格大約是21.6公分 x 27.9公分或是21.0公分 x 329.7公分的A4尺寸,申請人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時,如果是體積龐大者的外觀設計,如:飛機、軌道列車、船舶、車輛等物品,其所檢附之圖面都是將物品實際尺寸縮小至萬分之ㄧ,甚至幾百萬分之一,方能將圖面適當的安排在規定的圖紙上;反之,如果是體積微小者,如:鑽石、寶石、發光二極體、連接器、端子等物品,檢附之圖面都是將物品實際尺寸放大數十倍,甚至數千倍萬倍。在設計專利申請實務上,無論是體積龐大的產品或是尺寸甚為小的產品,只要圖面中產品的設計能清楚揭示,易於視覺觀察且能清楚辨識即可。

下期將繼續為讀者介紹美、中、台、日對「視覺要件之審查判斷與觀察方式」及「設計專利侵害判斷與商業交易的慣常行為」的各項規定。

註釋:
註1:本文中論及各個國家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及審查實務時,台灣仍以「新式樣專利」稱之,日本以「意匠專利」稱之,中國則以「外觀設計」稱之,美國稱之為「設計專利」,歐盟以「設計」稱之,倫工業設計保護的通案問題時,則通稱為「設計專利」。
註2:參照http://www.wipo.int/about-ip/en/industrial_designs.html / Industrial Design / Want is an Industrial Design.
註3:同註2。
註4:日本意匠法,1999年12月22日修正。
註5:參照In re Hadden, App.D.C. 1927, 20 F.2d 275, 57 App. D.C. 259.
註6:參照Wallams Calk Co v. Kemmerer, C.C.P.A.3(Pa.)1906,145 F. 928, 76 C.C.P. A. 466.
註7:參照In re Schnell, 46 F.2d 203, 8 USPQ 19(CCPA 1931);Ex parte Donaldson, 26 USPQ 2d 1250(Bd. Pat. App. & Int. 1992).
註8: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eneral Provision:Community Design.
註9:Article 9 Designs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or morality:A Community design shall not subsist in a design which is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or to 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
註10:http://www.wipo.int/designs/en/about_id.html. How can industrial designs be protected? In most countries, an industrial design must be registered in order to be protected under industrial design law. As a general rule, to be registrable, the design must be "new" or "original"。
註11:依據37CFR第1.76條規定,申請資料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 ADS)包含:申請案資料、申請人資料、通信聯絡資訊、國內及國外優先權、受讓人資料等,申請資料表的目的,只是方便USPTO進行作業,可填可不填,可選擇使用,申請人如果選擇使此表格,只需對所知道的項目進行填寫即可。
註12:參照General Information Concerning Patents (Revised January 2005)以及A Guide to Filing A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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