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期
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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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可以杜絕恐龍法官?很難!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司法改革是最近台灣很熱門的話題,其中陪審團制度的議題更是備受關注且爭議不斷。對在香港土生土長的筆者來說,陪審團制度就好像生活中的水和空氣一樣,是必然存在的東西,根本沒有想過「為什麼會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有什麼優缺點?」……等等問題。筆者甚至曾被抽中當陪審團,這是很稀鬆平常的一件事。最近看了一些有關台灣引進陪審團的討論及報導,發現有一些論點跟筆者的認知有一些差距,希望可以藉本文作一些分享;包括:(1) 強調參與司法審判的陪審團制度究竟是人民的權利還是義務?(2) 陪審員需要具備法律常識?(3) 判審團制度可以杜絕恐龍法官?

全世界不少國家或地區都有實施陪審團制度,香港只是其中之一。每個國家或地區的制度都不盡相同,而筆者的分享也只侷限於香港經驗。由於香港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是英國殖民地,所以理所當然其陪審團制度也是跟著英國走。

是權利還是義務?陪審員不好當!

最近看到一些針對陪審團制度討論的文章、報告或是談話,提到「引進陪審團制度」可以保障國民「參與行使司法權的權利」、及「賦予人民參與審判的權利」,姑且不論這些主張是否正確,但筆者從陪審員角色看到的只是「義務」,或者說是「義務遠大於權利」。有人也提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但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義務則不行放棄;就像國民教育是義務教育,如果不給小孩上學可是違法的。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當陪審團,香港《陪審團條例》中的第4條列明了作為一名陪審員的資格需求,條件如下:

  • 香港居民
  • 21至65歲
  • 有良好品格
  • 具有對審訊進行時將所採用的語言有足夠的知識及理解能力 (即中文或英文能力)
  • 精神健全
  • 無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殘疾

換言之,在香港,只要你是符合上述資格,在法律上經已負有當陪審責任及義務,都有可能被抽中作為陪審員。問題來啦,如果你是合資格的陪審員,又被抽中,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不履行陪審的責任及義務,便已觸犯法例並有可能被檢控。例如,在2007年,香港有一名陪審員因為訛稱扭傷,並多次缺席參與審訊,因而被判藐視法庭罪成立,判即時入獄3星期並留有案底。此案件也成為香港首宗陪審員因藐視法庭及無法履行陪審責任而入獄的案件[1]

其實陪審團不好當,講2個例子大家就應該了解。

第一種例子是凶殺案的案件。如果是那種一刀斃命或是被毒死之類的比較簡單的案子就算啦,但如果是碰上那種變態的分屍案,或是被凌虐致死的案件,陪審團就會飽受精神折磨,因為必須要看那些證物、現場照片、甚至是錄影帶。當然,不太可能要求陪審團看真實的屍塊,但光看那些血淋淋的照片就已經很難受了。

香港高等法院於2016年開庭審判英籍銀行高層涉嫌於2014年先後割喉殺害死兩名印尼女子的案件時,主審法官提醒陪審團,其中一名女死者生前曾遭折磨虐殺,相片顯示非常暴力和殘忍,若有準陪審團擔心相片會引起不安,導未能令被告接受公平審訊時(筆者按:像是因為看過照片而非常憎恨被告,可能會主觀認定他有罪),可以即時提出;當時即有兩名女士以此理由獲豁免擔任陪審員。案件原本有9名陪審員,除兩名女士,亦有被抽中的男陪審員以「從來不看恐怖或血腥動作電影」為由,以及「11月將公幹兩次,並已付錢買機票」拒絕繼續擔任案件陪審員,但不獲法官接納。[2]

還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案例就是2014年發生的周凱亮弒親案。30歲無業的周凱亮,2014年於大角咀寓所,殺死雙親後繼而碎屍,案中陪審員需審理大量案中證物,如斷掌、頭顱等;就算只是照片,也有頭顱在冰箱但眼睛半開的恐怖畫面。審訊期間,先有一名女陪審員以「感到不舒服而以健康理由退出」,之後再有首席陪審員向法官呈上醫生證明,表示不能再繼續審訊。法官為免再次出現同樣問題,決定解散陪審團,並由原本7人陪審團重選,組成9人陪審團。除了被解散的陪審團成員,獲法官批准終身豁免再擔任陪審員外,最後完成陪審的成員也獲得雙倍津貼。[3]

第2種例子就是經濟犯案的例子,因為有時候案情複雜,需要閱讀大量資料及長時間商議,對於陪審團來說,不管是精神或是體力,都是很大的負擔;其中最有名的就是香港前政務司長許仕仁的案子。

2012年3月8日,香港廉政公署指出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收受多筆款項及無抵押貸款,其後更被加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同年3月29日,香港廉政公署邀請新鴻基地產董事局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以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到廉署總部協助調查一宗貪污案,同日傍晚,廉政公署正式宣布拘捕三人。許仕仁是港澳兩地特區政府成立以來,被拘捕的最高級政府官員,及首位被捕的大紫荊勳賢。[4]

這一件案件遴選陪審團的過程很有趣。法庭先從150人名單中,抽出39名被遴選者,最終11人獲法官豁免,另外19人遭辯方提出反對,最後餘下9人則成為此案陪審團。被抽出的遴選者提出最多的豁免理由是在審訊期間有外遊安排,包括到巴西觀看世界盃、與家人往日本、並有4人恰巧一同表示會到韓國旅遊,主審此案的法官麥機智(Justice Andrew Macrae)甚至一度笑稱,是否需要將法庭搬到韓國?不過,法官下令部分人更改行程遷就審訊,強調做陪審員是公民責任。除外遊外,部分人亦以英文程度欠佳作為豁免理由,但以英文程度欠佳為由獲法官豁免擔任許仕仁案陪審團的人士,則被指派至一宗以中文審訊的商業詐騙案件。[5]

許仕仁最後審訊127天才結束,其中陪審團經歷過長達9小時的馬拉松式商議過程,也曾因需要被要求在法院大樓房間留宿,過程相當辛苦。案件結束後,法庭宣布將對陪審團成員發放雙倍津貼,即從每日港幣410元津貼翻倍至港幣820元。如按審訊127日計算,即每名陪審員可獲發港幣104,140元(折合台幣40多萬元)。法官表示,明白擔任陪審員期間,會妨礙他們的私人生活、工作和生意,但6女3男陪審團仍能專注、努力、盡責地聽審,及公平地作出裁決,故作出雙倍計津貼的決定,並豁免他們未來五年無須再出任陪審員。[6]

陪審員需要具備法律常識?不具備更好

最近有法官在報章上行文討論陪審團制度,文末他寫道「還是這樣好了,引進我國時,就叫那些『沒有法律背景的陪審員』來寫判決理由好了!(慢慢等吧)還是由沒有權加入投票的指揮訴訟的法官來「未審而判」寫理由?」[7],該文作者將「沒有法律背景的陪審員」幾個字用引號框起來,語帶諷刺。

據筆者的理解及認知,陪審員不需要具備法律背景或是法律素養,至少在香港的陪審團是如此。怎麼說呢?除了之前提到的擔任陪審員資格沒有提到「需要法律背景」外,香港的《陪審團條例》中,有任何人士如符合任何一項以下條件,均可獲得豁免出任陪審團,並無需負上陪審責任及義務,包括:

  • 部份公職人員
  • 律師
  • 醫生、牙醫及獸醫
  • 報章編輯及職員
  • 部份神職人員
  • 全日制學生
  • 獲法官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特別詳細的豁免條件均列舉在《陪審團條例》。

根據以上條件,很明顯的是具深厚法律背景的「律師」可獲得豁免出任陪審團。「豁免」是一種說法,另一方面,也有「不適合」之意。

陪審團本來就是要找各行各業不同階層的人來擔任,才能從不同角度審視案情,以避免偏頗。如果都需要具備法律背景,到最後還不是一樣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其實法官在審判前都會就該注意的地方對陪審團作出指引,待陪審團閉門商議的時候,只需就呈現出來的證據討論,根本不需要引用什麼法律條文。

至於律師為什麼在香港會被豁免出任陪審團呢?除了是因為香港法官不足,有時候律師會當兼任法官外,有很大的考量是因為如果陪審團中有一名律師或是法律背景很豐富的成員,那其他陪審團成員便很容易被牽著鼻子走,或給影響,很難展開客觀討論。

陪審團制度可以杜絕恐龍法官?很難!

究竟引進判審團制度是不是可以杜絕恐龍法官?筆者認為可以減輕,但效果不大。現在台灣提到恐龍法官,很多人想到的是那些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但法官仍然將之輕判;很多時候恐龍法官都是指判刑過輕,而不是指定罪與否。

舉比較矚目的鄭捷北捷殺人案為例,由於人證、物證俱全,而且是現行犯,因此殺人罪成立是毫無疑問的;然而,人民比較關心的是判刑多重?有沒有判死刑?……等等。很多現實中的狀況是,即使裁定十惡不赦的殺人犯謀殺罪名成立,但如果判刑太輕,不符社會預期,仍會被視為恐龍法官。

然而,陪審團只負責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如果被告被判罪名成立的話,被告的刑罰是由法官來決定,而不是由陪審團決定的;至少在香港是如此。因此,說「判審團制度可以杜絕恐龍法官」,似乎是太樂觀了。不過,在減輕職業法官收受賄賂的問題上,倒是頗有成效,因為印象中沒有看過香港法官收受賄賂的案件。

備註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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