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期
2021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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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7月上路,企業準備證據挑戰大!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於今(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針對涉及億元以上的商業糾紛,或是上市櫃公司常見的股東會及董事會紛爭,都將交由專業的商業法院進行審理。由於未來改採二級二審制度,只有第一審法院為事實審,手上的證據盡可能要一次提出,若繼續以往面對訴訟「能拖則拖」的態度,訴訟結果恐怕會非常不利!

圖一、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典晏分享將於今年新上路的商業事件審理法。
未提供說明。
圖片來源:KPMG提供

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典晏指出,商業法院將由智慧財產法院改制,可參考現在的智財案件如何審理。商業法院採取二級二審制度,目的希望「速審速決」,因此證據要提早準備,因為只有一審時才有「事實審」,可能只有一次機會提出證據,以IP案件的訴訟經驗來看,比起一般地方法院民事庭。智財法院的法官對於時間管控非常嚴格,絕對不能用「能拖則拖」的態度來看待。

商業法院的管轄範圍

從今年7月1日開始,金額超過1億元的商業訴訟事件,或是公開發行公司無金額限制的商業非訟事件,都將交由專業的商業法院審理。商業訴訟事件具體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或是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即使後續金額有縮減變更,也不影響法院的管轄權。

(二)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
涵蓋由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生民事關係之爭議。

(三)無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限制之民事爭議:
公開發行公司方面,包括: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與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投保機構部分,像是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圖二、設置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

圖片來源:2020/12/10,KPMG「2021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鍾典晏簡報資料

鍾典晏進一步解釋,過去若有公司派和市場派經營權爭議,因為案件審理時間久,打官司可能拖到三年任期都結束了,公司派依然主政,商業事件審理法要解決這個問題,往後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的訴訟案件,例如股東會、經營權爭議,都會由商業法院進行審理。不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從今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打到一半的案件不溯及既往,還是得按舊法規定走。

商業事件審理法兩大武器

由過去的智財訴訟案件觀察,需要花很多時間處理技術的問題,因為法官是法律背景,對理工技術不熟,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開始配備了理工背景的技審官,涉及技術事項由技審官發問,未來商業事件審理法也會比照此一模式,配備商業調查官。商業調查官要具備商業背景能分析資料,在法庭上提出必要的發問、協助法官調查證據。

要擔任商業調查官,必須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最有可能從政府機關或學校教授裡借調,鍾典晏認為,未來商業訴訟中,商業調查官扮演重要的角色,因為了解整個公開發行公司運作的規則,就能協助法官加快法官審理案件的速度。

圖三、商業調查官之職務

圖片來源:2020/12/10,KPMG「2021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鍾典晏簡報資料

專家證人制度是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第二項利器。商業事件審理法參考外國的特色,引進書面鑑定制度,由專家證人針對事實面做鑑定,並提出書面意見。原告或被告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專家證人,法官許可後,律師再將專家證人的意見提供給法院。專家證人必須是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得協助釐清事實之人,未來訴訟活動中,可以由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提供商業判斷法則,像是判斷企業併購的標的、商業行為是否有疏失,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必要時得通知專家到庭陳述,法院得命兩造專家證人討論並共同出具意見,如有分岐必須敘明理由。

商業事件審理法對企業的影響

鍾典晏指出,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未來起訴時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台灣商業界現在無紙化的程度還不夠高,對企業的影響而言,接下來的證據資料最好都先掃瞄起來,再儲存成PDF檔。另外,商業事件審理法也引入遠距審理制度,在法院認為適當時,可採用遠距方式進行審理,但怎麼應用還是要看個案法官。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調解前置程序,以往調解前置程序可能只是個過場形式,未來商業訴訟事件的調解程序,會有法官和商業調解委員到場,法官也會針對個別商業事件性質,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鍾典晏強調,在調解階段就要當作訴訟言詞辯論,必須講出有利的東西說服法官,法官可能會在調解階段就適度透露想法,這會影響後續訴訟走向,同時調解委員也會積極進行調解,因此千萬不要把調解程序當過場,甚至必須先把答辯狀寫好,才能讓訴訟站在有利的制高點。

圖四、商業訴訟事件調解前置程序

圖片來源:2020/12/10,KPMG「2021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鍾典晏簡報資料

在商業訴訟的過程中,還要注意有一項「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於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得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的必要事項,請求他造具體說明,一旦收到書狀後的20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回答,由於20天時間很短,鍾典晏提醒要提早準備,通常法官不會再多給時間。

總結來說,商業事件審理法整個制度設計都是在加快訴訟的腳步,商業法院在第一審時就要提出有力的證據及事實,甚至在調解程序上就要準備妥當,一旦超過法定時限,證據一律不予採納;若交易文件或契約用的是外文,必須要翻成中文才會採用。為迅速解決商業紛爭,企業必須重視時程不要拖延,以免遭到不利的認定。因此,平常應注意留存內部相關交易或會議紀錄,未來若遇到重大商業紛爭,才能有效備妥證據。

 

參考資料: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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