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期
2021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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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信金融學院到半導體學院:
創新條例能讓台灣高教重生嗎?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立法院最近審查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將大幅鬆綁法規限制,讓國立大學引進產業界資源,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研究學院),預計將在今(2021)年以「半導體學院」為首發,目前台大、成大、清大、交大等頂尖大學都準備申請半導體學院,未來將視創新模式辦理績效,逐年擴大至AI、循環經濟、智慧機械、新農業、金融等其他國家重點領域產業。

雖然行政院推動創新條例立意良好,教育部仍應進一步鬆綁並修法,允許產業不分公私立大學捐款贊助學校,在大學裡創立與產業相關的學院,由產業界出大部分經費,並提高產業界在研究學院管理會中的席次,才能主導教學內容、師資、課程與發展方向,相信在各產業界主導下,從學校教出來的不是「畢業生」而是「企業所需人才」,台灣高等教育不再曲高和寡,還能同時解決私校的經營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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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從創新條例可看出行政院與教育部對於高教改革的期許,也讓高教發展有更多創新可能,對於台灣人才培育至關重要。根據創新條例草案規定,將由教育部設置「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簡稱審議會),負責審議及監督國家重點領域、參與大學及合作企業的條件、研究學院任務等業務;另將設置負責決定研究學院經營方針的「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簡稱管理會)、監督研究學院運作的「審議會委員與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簡稱監督會),以及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關係最密切的「研究學院之管理會及產學評議會」(簡稱產學會),各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任務詳見表一。

表一、創新條例草案研究學院組織架構

組織

人員組成

任務

法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會)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之委員,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辦理研究學院之審議及監督事項,包括國家重點產業領域、財產使用規劃、學制設計、產學研合作、人員進用及財務收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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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委員與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監督會)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其中政府代表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研究生代表至少一人,產業代表二人,專任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監督會係由校務會議授權,並負責監督研究學院運作

15、16

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管理會)

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
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人數應分別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管理會負責決定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並審議研究學院組織、人事、財務制度,由院長據以執行

18、19

研究學院之管理會及產學評議會(產學會)

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一、執行研究學院有關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包括教師之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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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立法院,吳碧娥/整理

落實產學共治,管理會中產業代表應過半

行政院也肯定,為了協助研究學院引進各界資源,並發展出創新策略與經營模式,管理會的組成宜多元性,管理會成員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及產業代表,不過從草案規劃來看,負責學院設立之審議及監督,過半席次都是政府代表委員,教育部長潘文忠認為,「政府代表委員席次過半,代表的是政府會負起絕對責任」,但教育部似乎忘了,鬆綁法規才是打造創新條例的意義,讓流於僵化的大學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透過修法獲得重生的機會,試問政府官員對產業所需人才的了解,會比產業界高嗎?建議應該要提高產業代表在管理會中的席次,理想的佔比是最多三分之二,才能確保研究學院有效落實產學共治、提高產業界投入資源的意願。

又根據創新條例草案第7條,研究學院資金來源包括國發基金撥款、研究學院自籌收入,且合作企業提供之資金額度不能低於國發基金撥款,主管機關得每三年進行滾動檢討,並調整合作企業提供之最低資金比例,可見產業界在創新條例中肩負出資重責,問題在於產業界能否主導產學合作呢?

在真正的產學合作中,產業界的角色不僅是「出資者」而已,產業界更在乎的是,是否能決定師資、課程安排、經營方向,產業界不僅要幫忙學校籌錢、籌設備,還要提供必要的訓練,若能確保擁有主導權,產業界當然有高度意願進入大學辦研究學院。即使產業界在管理會中的代表過半,但為避免產業界自肥情況發生,監督機制仍須在監督會中明確落實。

高等教育其實是產業界的一環

優秀的企業要永續經營,一定要投入大量的研發創新,並積極進行內部教育訓練,否則不可能成為該產業界中的領袖。因此企業領袖本身,就是產業中研發創新和教育訓練的領袖,由產業界來主導高等院校的教育、訓練和研發,自然沒有產學接軌的問題。過去台灣高等教育所訓練出來的畢業生,離開學校真正進入職場時,幾乎很難通過企業界對於實務操作的要求,產業界往往必須重新培訓自己所需的人才,很遺憾這種長久以來的歪曲現象,早被產業界習以為常。若政府能正視高等教育其實是產業界的一環,學界的研究才有可能符合產業界的期待,並和產業界的資源充分銜接。

台灣很有多企業本身就是國際產業界中的佼佼者,在世界供應鏈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若由產業界協助學校提供強大的師資陣容和優異的學習計畫,畢業生當然會受到產業界的歡迎,如此一來不僅能吸引國內優秀的學生,甚至國際學生也會爭相來台接受教育。產業界都是按照產業需求不斷調整人才和技術供需,因此學界的人才訓練當然不會有浪費的情況。產業界進來辦學第一件事,一定會選擇真正有實力、而不是只會紙上談兵的師資,未來產業合作可以「學院」為單位,允許一個學校可以跟不同產業合作,以各產業公會協助學校訓練人才,學到的東西也不會與產業實務脫軌。

產學合作特色辦學,私校也能起死回生

其實,由產業界主導辦學已有先例可循,當許多私立大學受到少子化衝擊而搖搖欲墜時,位於台南的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新生註冊率已連續四年都高達90%以上,這樣的成績是台灣大部分私立大學所望塵莫及的,很難想像在中信集團接手之前,這原是一所經營不善、慘被教育部勒令停辦的學校。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前身為興國管理學院,2015年由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接手後,首先就是優退原本所有的教師,重新打造成為培養金融專才的學校,特色是所有課程設計都和實務結合,由課程委員會包括中國信託法務長、人資主管、訓練單位主管共同規劃課程結構,推動課程結合證照機制,增進學生就業競爭力,確保學生所學符合金融實務界的需求,堪稱私校轉型的典範,也證實了產學合作不僅在國立學校大有可為,複製在拯救私校、整頓高等教育上,成效同樣讓人刮目相看。

知名國立大學除了從教育部領到比較多的經費,比起來自產業界的研究計畫,國立大學教授更傾向拿政府的經費做研究,但產出的內容卻時常淪為論文工廠,為人所詬病;反觀少子化讓私大招生困難,因此私大對產業界配合度很高,教育部更應鬆綁私校的產學合作,產業界若能主導私大的師資、課程安排、經營方向,畢業還能保障就業,當私大做出成效、學校評比不斷往前,久而久之會產生競爭效應,刺激國立大學轉型。畢竟國立大學向教育部要再多補助,都不能跟從產業界群策群力得到的資金、設備和人才比擬,最後國立大學教授會更願意放下身段尋求產業界的合作、不再閉門造車,形成國立大學和私大良性競爭。

台灣永遠不乏有心辦教育的人,但學校是公器,必須為社會所用,原則上產學合作不要由一個企業主導,應由產業界共同參與主導,產業聚在一起才是一個整體,教育出來的學生才能為產業界各會員所用,不會這麼狹隘。台灣有很多世界第一的產業,產業界有經費有人才,但過去受限各種僵化法規被教育部拒之門外,現在終於盼得創新條例讓台灣高教走向鬆綁之路,更應允許產業界接手私立大學或產業學校,重點是公器不要私用、照顧產業需求、善盡社會責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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