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期
202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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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後疫情時代掌握全面司法數位轉型契機
蔡志宏╱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毫無疑問的,COVID-19改變了許多人既定的生活模式,最明顯的轉變就是從實體轉為線上,像是居家辦公、遠距學習、線上診療、線上展覽、線上採購……比比皆是。也有一種說法認為線上及數位化是未來必然的趨勢,只不過COVID-19讓「未來」加速實現而已,並斷言即使疫情過去,人們的生活形態也難回到從前。事實上,在網路日漸普及的年代,數位化的確是一條不歸路,如何在後疫情時代掌握數位轉型的契機,是各行各業及公部門值得深思的問題。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情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稱司法防疫條例)一如預期地在全民共同抗疫的共識下,迅速地於6月18日即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並於同月25日公布施行。司法防疫條例開宗明義即揭示係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而制定,並於立法說明中明示此為特別法,於非屬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仍回歸各該程序之一般規定辦理。如此將疫情期間之許多措施視為暫時不得已之折衷辦法,固然無可厚非,但如能將各種防疫措施,轉換思維,使成為平常時期進一步提升司法給付質量、效率化服務動能之準備,相信必能使更多資源投入產生額外轉型升級之效果。而在許多可能的轉型突破的思維中,最具指標意義者,莫過於司法數位轉型 ─ 期待透過各式有效抗疫作為,跨越過往種種數位轉型障礙,從而實現更普及、更完善的後疫情時代新司法。

遠距視訊開庭

遠距視訊開庭,乃透過遠距連線同步影音之技術,達到虛擬面對面庭審之效果。這應該是在避免實體群聚之抗疫需求下,最有意義的案件進行手段。不過,遠距視訊開庭,並非司法防疫條例所獨有,在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都有相關規定。這表示遠距視訊開庭並不是只能用來抗疫而已,對於平常時期的案件處理也有其意義。這是因為實體開庭,其實隱含著舟車勞頓的訴訟成本,特別是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而言,全國只有單一法院建置,某些距離遙遠的地區,可能造成訴訟成本過高、就審不便問題。這也是為何智慧財產案件最先就有遠距視訊審理的法律規定。

也因此,實體開庭聽審,固然是對於訴訟權利的保障,其本身同時也是接近司法正義的門檻障礙。一旦勝訴可能所得低於訴訟成本,即使再有理由,基於理性經濟思考,也會放棄透過司法訴訟來實現權利,甚或反過來逃避面對司法訴訟(任令法院進行缺席審理及判決)。而這些情況的存在,無疑都是一種讓國家法律體制無法實現司法正義的傷害。尤其是在網際網路全面影響現代人們生活後,許多交易及糾紛都發生在網際網路上,如果能有設立於網際網路之法院,可以直接在網路上訴訟開庭,不再受制於傳統實體管轄權拘束,相信是廣大虛擬世界網民(Netizen)之期待所在。

然而,要讓遠距視訊開庭真正常態化,乃至於能夠建置真正的網路法院,就必須遠距視訊開庭的設備與使用能力,均普及化到這樣的程度:抗拒遠距視訊開庭可以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終而可以一造辯論判決(當然有特殊情事,必須實體開庭才能發現真實的案件,並不在此範圍)。為達此目標,因防疫而佈建的遠距視訊開庭設備,就不僅僅只有法院端而已,而應該使全國各地民眾都可以透過法院或其他公、私合作部門(例如各鄰里辦公室或通訊設備門市),在遇有涉訟需求時,可以就近使用遠距視訊設備,並有適當的人員可以協助使用(如民眾有高自備普及率當然更好)。對於經常在法庭上提供法律專業協助的訴訟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乃至辯護人都應該給予數位培力,使具備利用遠距視訊設備執行職務的能力。也唯有如此,才能夠在疫情嚴重期間,仍然維持相對足夠能量的司法給付(這也才符合司法防疫條例所稱為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之立法本旨),不至因當事人之抗拒必須無條件、無限制地將案件往後拖延。

卷證數位化

線上起訴系統以及電子卷證政策雖然已經在司法系統內外推行多時,但截至目前為止,紙本卷宗仍然才是司法體系承認的法定卷宗,送卷、歸檔都是以紙本卷宗為依歸。即便當事人利用線上起訴,司法實務上,仍會將線上起訴的電子書狀內容列印建立紙本卷宗。那究竟為何無法捨棄紙本卷宗,全面推行數位化卷證系統?推測其原因,無非就來自於大多數法官的閱讀習慣、法官視力保護或撰寫判決需求等因素。不過,如果仔細推敲,這些理由其實都不成立。因為紙本書狀可以直接從數位化的卷證中列印取得,甚至可以要求當事人額外遞送一份專門提供法官閱讀使用的紙本書狀複本[1],同時也解決必須盯注數位卷證的視力保護問題。此外,撰寫判決所需標註判斷之卷證出處所在時,完全可以數位化卷證系統之編號代替。雖然如此,但傳統上法官對於紙本卷宗之依賴,恐怕還是無法全面推行卷證數位化(不再保留歸檔紙本卷宗)的真正原因,畢竟法官就身處司法產品給付的第一線,無法讓法官迅速上手的改革,終究必須面對高失敗風險,以致難以被貿然採用。

然而,在疫情肆虐下,正是採行卷證數位化的絕佳機會。根據研究指出,新冠病毒可以在鈔票上存活28天[2],這就表示一本彙集自訴訟各方書狀、函調各式文書、送達回證等等的紙本卷宗,將成為病毒堂而皇之進入法院的疫情破口。在已採行卷證數位化的國家,此時就會依法由法院發布防疫命令,暫停適用提供紙本書狀副本之規定[3]。法官如果仍然希望閱讀紙本書狀,當然可以自行從數位卷證系統中列印。倘在疫情嚴重期間仍然堅持繼續採用紙本卷證,卷證內容來源又是由涉案關係各方所提供,恐怕就難以同時周全兼顧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以及程序參與者的健康安全。

其實數位卷證系統的轉型採用,其功能絕不僅止於在防疫而已。首先是可以大幅解決卷證歸檔保管之問題。由於紙本卷宗有大量空間保管之需求,在現實上不可能無限量擴充保管場所之情形下,定期銷毀卷證乃不得不之選擇。但法院卷證,往往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紀錄,通常也是再審或其他非常救濟之基礎,定期銷毀之卷證,必將成為事後澄清事實、追求正義的接近障礙。筆者在職司審判職務的生涯中至少遇過不只一次當事人請求調閱卷宗,卻已依規定銷毀的憾事[4]。卷證數位化後,由於每單位資訊之儲存空間需求相對縮小許多,相信自可大幅延長保管各類卷宗時限,於長時間經過後,仍可協助當事人尋回應有的正義。其次是卷證數位化後,如可進一步搭配使數位化內容自始均屬機器可識別之格式,即可為將來人工智慧協助自動生成裁判草稿、相關前案提示比較等進階功能做準備。甚至於未來考慮由人工智慧承擔部分較為制式化訴訟之裁判(如催討銀行債款之一造辯論訴訟)、去識別化加值使用訴訟卷證等擴大提升司法服務能量之措施,都必須以機器可識別格式之數位化卷證為前提。在此許多司法未來願景下,卷證數位化可說是極待優先落實的基礎工程建設。

數位送達系統

送達,是法院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但送達依法應該送到受送達人的住居所,現行法對於住居所又不採取法定登記制,以致合法送達與否之判斷不易,如果案件當事人人數又多時,此時訴訟的通知送達往往成為法官心中的沉重負擔,深怕送達不合法連帶影響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尤其是目前採取紙本卷宗的情況下,送達證書也都是以紙本製成,不但在判斷送達合法性時須逐頁翻找,其上日期戳印也偶有汙損難以辨識情形,遇有多數當事人時,更是送達證書經常占去半本以上卷宗,造成卷宗翻閱困難(有意義的資訊分散於多本不同卷宗)[5]。因此,現行送達方式,本存有極大的改良空間。在此疫情期間,紙本送達證書一樣可能成為防疫破口,更顯其數位轉型之必要性。

那麼法院文書送達,要如何數位轉型呢?最好的方式,當然是讓送達可以採取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所有的訴訟當事人、代理人或關係人均加以配發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帳號,於法院文書傳送至系統帳號中即完成合法送達。此部分目前已有商業事件審理法中的相關規定(該法第14條規定以及據此訂定之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參照)可以參考。商業事件以外之訴訟,有待修法跟進。考量商業事件以外之訴訟當事人或許不一定有完全能力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修法時可以賦予當事人陳明正當理由後,豁免使用該系統。

在修法採取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送達前,以及對於獲得豁免使用該系統之當事人[6],也不是就按照傳統方式送達。首先,法院的訴訟文書可以考慮採用郵局的列印服務[7],法院只需將想要送達文書內容之電子檔案提供給郵局,由郵局自行列印封裝。接著,有關送達證書也無須另行製作紙本,而由送達人根據實際送達情況,以機器可識別之資訊格式,輸入於預先建置的數位送達系統,而可由法官直接接取使用。如此全程無紙化的送達,既杜絕以紙本送達證書傳播病毒的途徑,也為人工智慧協助判讀送達合法性奠定了基礎,同時也可以與數位化卷證相互銜接搭配,可謂是有感又簡便的數位轉型措施。

電子動態裁判

裁判書是司法給付的典型終局產品,當事人在法院訴訟後得到裁判書從來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過往囿於裁判書必須是紙本的思維,在遇到裁判書全文上達千頁,又需要送達數千人之情況,司法實務早已深以為苦[8]。特別是在此種情況,如果裁判書內容對於每位受送達的關係人所能提供有意義的資訊量有限時(例如,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中成千上百的被害人姓名),不禁讓人思考這樣豪擲司法預算的真正效益何在?送達裁判書給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其實質意義不是在於傳遞法院對於個案的判斷結果及理由嗎?如果可以正確完整傳遞法院的裁判結果及理由,又為何不能以電子化形式呈現,而一定要拘泥於必須使用實體紙張呢?如果只是因為擔心紙本以外的形式,未必所有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均都有適當的軟硬體設備加以呈現閱讀,除了應該投入資源以普及化閱讀電子裁判的軟硬體設施外,也可以在例外情形賦予相關人員取得紙本裁判之請求權,實無須因噎廢食。

在疫情流行期間,根據司法院防疫指引,雖然原則上全面暫緩開庭,但並沒有暫緩裁判書的製作與送達,而紙本裁判書其實也提供了將病毒由法院內向外傳遞的可能性。畢竟可能存在的無症狀感染者,並無法全面地簡速查知,並將之排除在法院工作之外。司法防疫條例也意識到此問題,而於該條例第5條、第9條、第11條分別規定或說明了各類訴訟文書之電子送達。不過,如果比對剛剛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第210條有關判決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的相關規定,可知司法防疫條例所規定的,就裁判書部分,僅止於電子送達,而不及於裁判書本身以電子文件製作。

那麼,裁判書的電子送達與電子文件製作又有甚麼差別呢?前者表示其實裁判書還是以紙本書面作成,僅是送達方式採取電子方式完成,後者才是真正電子形式的裁判,這樣的裁判型式將開啟動態影音表達裁判理由的無限可能性,從而提供裁判說理質量。未來可能應用的範圍,例如:車禍求償案件中對於車禍發生過程重建的認定說明、涉案監視錄影畫面內容的引用,乃至關鍵物證的3D立體表達、關鍵錄音的原音重現等等,都可以突破紙本文字論述的限制,更直觀地以電子動態方式呈現裁判。因此,全面性電子文件裁判應該是下一階段持續防疫措施中,非常值得考慮採行的方向。

結語:全面司法數位轉型

司法數位轉型不是為了跟風、時髦或趕流行,而是全面數位轉型後的司法不但能夠有更強韌的體質,足以面對疫情的挑戰;也能夠具備更好的性能可以提供更普惠、更有效率的司法服務。本文所探討的遠距視訊開庭、卷證數位化、數位送達系統乃至電子動態裁判,都應該只是全面司法數位轉型的開端而已,未來必然還更長的路要走。但回想過去想要推動司法數位轉型,總是存在有許多文化、慣性乃至於無法合理解釋的障礙,值此疫情尚未完全消退之際,自應有意識地化危機為轉機,讓各種防疫措施成為全面司法數位轉型的跳板,相信在疫情過後,展現在國人面前的,必是嶄新燦爛的數位化新司法!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蔡志宏
現任: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庭庭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五庭庭長
經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學歷: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美國UIC約翰馬歇爾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碩士、私立東吳大學法學碩士(公法組)
專長: 網路治理、智慧財產訴訟、聲請釋憲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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