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期
2023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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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策略佈局稅務指南- 1:越南稅務重點
資料提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編輯整理╱李淑蓮 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協助台灣企業應對全球市場經濟帶來的不安與挑戰,勤業眾信推出了《2023全球策略佈局稅務指南》,詳細介紹東協各地的稅務體系,包括企業稅、個人稅、增值稅等。同時,也深入研究印度、美國和墨西哥等地區的稅務制度,幫助企業制定合適的稅務策略,以實現業務最大化效益並避免潛在風險。

為方便讀者針對性了解個別國家,《北美智權報》將以單一國家為單位,整理其稅務狀況,並以越南作為開路先鋒。

基本投資情況

越南的官方貨幣是越南盾(VND)。除非外匯管制規定特別允許,否則越南個體與個人之交易皆須使用越南盾。在特定情況下,外幣可於會計上和申報時作為功能性貨幣使用。居民與非居民皆可以外幣持有銀行帳戶。持有之外幣在辦理登記且 / 或符合稅務要求後,可匯出到境外。

越南的主要企業組織型態包括合股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私有公司。僅特定產業可由外國公司在當地以設立分支機構方式經營。

在越南經營的企業應採用越南會計準則及越南會計系統,上市公司每半年應委任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申報其財務報表,其他公司則需每年編制、委任會計師查核、並申報法定財務報表。對特定企業,自2022 年起鼓勵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2025 年時則改為強制採用。越南財務報導準則係按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定。

公司稅

表1. 越南公司稅稅率

目前針對「稅務居住者公司」 尚無定義,但一般情況下,在越南設立的公司即為越南居住者公司。

居住者公司按其全球來源所得課稅,非居住者公司只針對越南來源所得課稅。居民公司的境外來源所得將比照越南來源所得課公司稅。分支機構與子公司採用相同的課稅方式。

按公司利潤課稅,包括附屬公司或分公司 ( 附屬單位) 之利潤。應稅收入包含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服務、出售或租賃資產、轉讓財產、股份或事業機構、與其他經濟個體之合資活動、及財務活動所獲得之所得。

標準公司稅率為 20%。從事石油、天然氣、以及天然資源產業之公司則須按項目類別適用 32%至 50% 不等之公司稅稅率。

越南的稅制沒有無附加稅、也沒有無最低稅負制。另一方面,越南公司給付予其法人股東之股利不須納稅。

越南也不另行課徵資本利得稅,所有資本利得須依標準公司稅率 20% 課徵公司所得稅。轉讓之價格將以轉讓合約中實際成交價為基準,惟無合約價格時或合約價格不符合常規時將以公允市場價格為準。

營運虧損得自損失發生年度後5 年內抵減應稅所得。營運虧損不得抵減發生損失年度以前之課稅所得。轉讓不動產和投資項目的虧損可抵減當年度之營業利潤。集團公司間的虧損不可相互抵減。 已繳納境外稅款得以扣抵越南稅,惟須以稅前所得作基準。可扣抵額度以境外收入應繳納的越南稅額為限。

租稅優惠

參與於政府所鼓勵投資計畫或地區從事商業活動者,可各別享10%  (為期15年,若事先取得許可則最多可延期至 30 年) 及17% (為期10 年) 優惠稅率。在特定情況下,15% 的優惠稅率將適用於整個專案週期(例如種植、畜牧業、農業和漁業領域的加工收入)。某些公共社會產業(如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境)在整個專案週期內則適用10%的優惠稅率。除前述優惠稅率外, 尚可享受2至4年的免稅期以及隨後4至9 年稅率減半。

此外,符合條件的研發和性質特殊且大規模的投資亦可享受租稅優惠,可視情況適用5% 至9% 的優惠稅率(期限為30 年至37 年),併同適用5 至6 年的免稅期,及其後10 至13 年可享稅率減半。

優惠稅率從獎勵活動產生收入的第一年起開始適用。免稅期則自產生應稅收入的第一年或產生收入的第四年開始,兩者以較早發生者為免稅期啟用時點。既存公司若擬進行新專案時,若符合條件亦可適用租稅優惠。

企業稅務遵循

越南課稅年度與會計年度相同。如果公司的會計年度為非歷年制,則必須通知稅務機關,並僅允許以季末作為課稅年度截止日。要注意越南不允許採用合併申報,每家法律上為獨立個體之公司都須獨立進行納稅申報。

儘管毋須每季辦理公司所得稅暫繳申報,然而公司需根據預估數於每季繳納暫繳稅款。課稅年度四個季度總繳納的暫繳稅款必須至少為全年公司所得稅應納稅額的80%。若有短繳稅款將被處以滯納金。年度聲明/ 申報的截止日期為會計年度結束或曆年結束後三個月的最後一天。

罰款適用於未申報、逾期申報或申報不實等情事。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按日加徵 0.03%之罰款;對短漏報所得者加徵 20% 之罰款;若為逃稅行為,則處以更嚴厲之處罰( 可達 300%)。納稅人可以向地方或國家稅務機關申請預先函釋,澄清特定稅務問題。

個人稅

表2. 越南個人稅項目及名細

符合下列情況之個人為越南居民(稅務居民):(1) 自到達越南之日起的 12 個月內在越南停留總計183天以上;(2) 在越南有住所;或(3)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租用一處住所達183天以上,除非該個人在越南停留天數低於183天,並可證明其為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

越南居民按其全球所得納稅;非居民僅就其越南境內來源所得納稅。

受雇所得,包括雇主所提供的津貼福利 (不論是現金形式還是實物形式) 均為應稅所得。股息、利息( 除銀行存款和人壽保險、政府債券外)、證券交易所得、經營收入達 1 億越南盾以上事業之營利所得,及從事特許經營、繼承、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受贈 / 獲獎之其他收入 (賭場獲利除外) 皆應在越南課稅。個人從貿易或專業服務獲得的利潤,通常與公司利潤以相同的方式課稅。

越南居民之薪資所得原則上適用 5% 至 35% 的累進稅率。若未具聘僱契約或聘僱契約持續時間少於3 個月而產生之薪資所得,僅就達200 萬越南盾及以上的部分適用單一稅率10%。非越南居民之薪資所得適用 20% 的單一稅率。對於非薪資所得,越南居民及非越南居民皆適用 0.1% 至 20% 之稅率。

越南居民個人轉讓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股權所獲得之資本利得按20% 稅率課稅。居民個人不論轉讓公開及非公開合股公司之有價證券 (例如:股票、期權、債券、國庫券、基金憑證及其他根據《證券法》規範之有價證券) 應按成交價格徵收0.1% 之資本利得稅。非居民個人轉讓股票和有價證券應按成交價格徵收 0.1% 之資本利得稅。

在特定限制條件下,由員工自付的強制性社會福利提撥、包含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用可予以稅前扣除。離職津貼、裁員補償金及「非累計」保險給付不予以課稅。其他扣除包括個人扣除額、受扶養眷屬扣除額、自願提撥退休金扣除額和慈善捐款扣除額等。

個人稅務遵循

一般而言,越南課稅年度應採曆年制。對於年度中抵達越南且於該曆年內在越南停留少於183 天,但在連續的12 個月內超過183 天之外籍個人,其課稅年度將從首次抵達越南起算連續12 個月。年中離境的外籍稅務居民,課稅年度將從當年度一月起算至離境當月份止。

雇主應代扣員工所得稅並向稅務機關繳納,並按月度或季度向稅務機關繳納。雇主必須在該曆年結束後第三個月結束之前提交該年度最終員工薪資代扣繳申報書。對於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個人,通常申報納稅的截止日期為曆年度結束後第4個月的最後一天。在特定情況下,截止日期會根據個人各自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在離境後的第45 天,或在抵達越南後連續12 個月的第一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的第90 天。

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按日加收 0.03%之滯納金;對短報金額加徵 20% 之罰款;逃稅行為則處以更嚴厲之處罰( 可達 300%)。

扣繳稅款

表3. 扣繳稅款稅率

(1) 股利:
支付予居民或非居民公司之股利無須辦理扣繳。支付予居民或非居民個人之股利原則上須適用5% 扣繳稅率,除非因租稅協定而另就給付予非居民個人之股利給予減免。

(2) 利息:
支付予居民公司之利息無須辦理扣繳,支付予非居民公司的利息應適用5% 之扣繳稅率。支付予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利息應適用5% 之扣繳稅率,除非因租稅協定而另予減免。

(3) 權利金:
支付予居民公司之權利金無須辦理扣繳,支付予非居民公司之權利金應適用 10% 扣繳稅率。支付給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權利金適用5% 的扣繳稅率,除非因租稅協定而另予減免因轉讓商標使用權而支付予非居民之收益應適用 5% 增值稅。

(4) 技術服務費:
支付予居民公司之技術服務費無須辦理扣繳,然支付予非居民公司之技術服務應適用5% 之扣繳稅率,除非因租稅協定而另予減免。對於給付予居民個人自行經營事業者而言,技術服務費應適用1% 至2% 扣繳稅率,給付予非居民個人自行經營事業者則適用1% 至5% 的扣繳稅率,需視提供的具體服務而定。對於給付非屬個人經營事業之居民個人而言,技術服務費扣繳稅款應適用與薪資收入相仿之稅率,採累進稅率5% 至35%,若為非居民個人之適用單一稅率20%。此外,非居民個人提供技術服務取得的技術服務費應額外課徵增值稅。

(5) 無分公司匯出稅

反避稅制度

(1) 移轉訂價
越南現行移轉訂價法規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的移轉訂價指引接軌。可以適用的移轉定價方法包括: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再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可比較利潤法及利潤分割法等。納稅義務人應優先採納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若此方法不適用時再採納其他方法。納稅義務人需要證明其採用了適合具體情況的”最佳方法”。納稅義務人亦需依據 OECD BEPS 行動計畫 13 成果報告及相關施行準則準備同期資料。

如果定價政策不符合常規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對利潤進行調整。越南現行移轉訂價法規是按”實質重於形式”為原則,因此特定項目支付予關係企業之費用可能被稅務機關否准於稅上認列。此外,納稅義務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預先移轉訂價協議。

(2) 利息扣除額限制
對於從事關係人交易的公司而言,其源自關係人或非關係人交易的淨利息支出( 即利息支出減除因銀行存款及資金貸與而產生之利息收入) 超過其30% EBITDA( 即:息前,稅前,折舊和攤銷前之收益) 之部分,不得認列為稅務費用。若當年度淨利息支出對EBITDA 佔比未達30%,前述不可扣除之利息支出得自發生年度起5 年內抵減課稅所得。

(3) 資本弱化
無資本弱化規範。然對於從事關係人交易的公司而言,其源自關係人或非關係人交易的淨利息支出( 即利息支出減除因銀行存款及資金貸與而產生之利息收入) 超過其30% EBITDA( 即:息前,稅前,折舊和攤銷前之收益) 之部分,不得認列為稅務費用。若當年度淨利息支出對EBITDA 佔比未達30%,前述不可扣除之利息支出得自發生年度起5 年內抵減課稅所得。

(4) 無受控外國公司規定

(5) 無反混合錯配規定

(6) 經濟實質要求
若交易不具有經濟實質,則可能被視為公司所得稅課稅範疇。
若僅為了獲取租稅利益為目的而不具備商業理由之交易安排,稅務機關可能拒絕給予租稅協定之利益。

(7) 揭露要求
特定跨國企業需提交年度申報表( 併同公司稅務申報書) 並揭露關係人交易之詳細資訊。此外,應準備移轉訂價文據,包括當地移轉訂價報告、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若有必要)。

 

參考資料: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資料提供: Deloitte / 勤業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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