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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食品業廣告 不能只靠政府 產業自律更重要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11.19

西方有句諺語:you are what you eat,原本的意思是根據一個人的飲食習慣,就可以推測他的身體健康狀況;後來這句話的引申範圍越來越大,人吃下肚的除了食物之外,更泛指生活周遭接收的各種資訊。因此,這句話的最新解是,我們每天看到什麼、聽到什麼,就決定了大腦能否健全運作。

把這兩者加總在一起後,才讓人驚覺到,從早餐到消夜、從零嘴到保健食品,我們的在選擇吃什麼或不吃什麼時,其實都被形形色色的廣告資訊所影響,甚至制約了。想要減肥,到底該多吃澱粉還是多吃蛋白質?便利商店最近促銷的新進口洋芋片,看了好想試試看;電視上一直播放孩子喜歡的玩偶邊唱跳邊賣糖果的廣告,該讓他繼續看下去嗎?

對正困在食安危機中的台灣來說,現在討論食品業廣告該如何規範更具意義。對食品業者來說,歷經過去數年的食安風暴摧殘之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早已大打折扣,正需要重新振作起來;而台灣民眾現在必然會以更嚴苛的眼光審視各種來自食品業的廣告訊息,更不用說政府對相關活動的執法力道絕對會更加積極。

因此,為了從根本解決食品業廣告誇大、標示不實、導致消費者失去信心的問題,並且重新修正產業界與政府之間的監管對立關係,台灣廣告主協會以及台灣食品業發展協會在十一月初時,邀請世界廣告主協會(World Federation of Advertisers, WFA)媒體公關總監Will Gilroy、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石世豪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謝杞森等代表,共同討論食品業廣告自律的發展方向。

在WFA同時也負責食品行銷以及孩童行銷政策的Will Gilroy,分享了國際食品產業對於兒童的銷售政策概況。他指出,包括美國、歐盟以及歐洲各國,都傾向由產業自行監管(self-regulate),甚至包括南美、亞洲國家也都開始往產業自行監管的方向前進。「現在全世界只有六個國家採用強制立法,其中也包括台灣,」Will Gilroy表示。

讓產業自律並不意味著政府從此撤守。Will Gilroy解釋,理想的食品業廣告管理,應該是政府單位與產業界相互合作,分別從行銷手法以及產品上制定規範。在行銷手法上,應該著重在建立的廣泛監管框架,讓所有業者有一個清楚的產業遊戲規則;至於個別產品,則應依據不同產業的特性制定合適的政策,並且更進一步地找出在該產業中食品行銷的最佳實例,讓業者有可跟隨的方向,再根據業者法令遵循的程度每年進行檢討。換句話說,Will Gilroy認為,在研擬食品業的廣告管理政策時,政府機關與業者應該共同討論出可行的管理機制,並且實際落實到行銷手法和產品,才能夠真正收到效果。


Will Gilroy建議,理想的食品業監理架構,應該是政府法令與業者自律的綜合體
資料來源:台灣食品業發展協會

另一方面,Will Gilroy舉出新加坡的例子作為台灣的借鏡。2012年時,由十四家食品業者共同發起了一項關於孩童食品與非酒精飲料的產業規範,後來這項準則被新加坡廣告自律與新加坡廣告標準局(ASAS) 正式編纂成涵蓋所有媒體以及品牌業者的規範。他也引述新加坡衛生部政務次長Muhammad Faishal Ibrahim:「這項食品業廣告準則是一項公部門與產業界合作的結果;在建立產業標準以及保護孩童健康上,這種夥伴關係對衛生部以及食品業來說,可說是雙方都可受益的一種新策略。」
這套合作架構的建立大致可分為四個步驟:

  1. 設立委員會。由ASAS主席以及衛生部共同擔任委員會主席,成員包括學者、廣告業者、產業界代表以及媒體代表。
  2. 制定產品管理範圍與管理細則。針對十大類食品進行管理,並規定業者不得對12歲以下兒童進行這十類產品以外的廣告行為,對於廣告可使用的語言、視覺呈現以及主題也都有詳細規範,例如能否附贈玩具或使用遊戲競賽進行促銷等。
  3. 因應不同媒體性質研擬實施辦法。對於電視、平面刊物、網路、店面銷售等管道進行更細部規範,如不得在小學周邊50公尺的範圍內擺放固定式的戶外廣告看板;同時也列出例外情況,如產品本身的外包裝,就不在管理範圍之內(但展示攤位或發送傳單仍在管理範圍內)。
  4. 持續監督業者遵循狀況。

回來看台灣,我們其實不缺廣告相關的管理辦法。只是我國採行的是多元管制模式:依據不同的監管項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NCC主委石世豪舉例,依照廣告手法、影響對象、廣告產品、廣告媒體等區分,包括消保會、公平會、衛福部、NCC甚至地方政府都有可能是負監管責任的單位。


台灣的食品衛生與廣告相關法令眾多,業者不見得能通盤掌握。
資料來源:台灣食品業發展協會

呼應Will Gilroy提出的觀點,石世豪也認為台灣應該從多元管制模式走向整合管制模式,但他也提醒,這種新的架構要運作順暢,政府必須要從獨攬法規制定、監督執行和裁罰的角色中跳出,逐步建構與業者以及公民組織合作的共管組織(co-regulation)、業者自己必須完備自律能力與管理制度,以爭取民眾的信任、以及除了政府和業者之外,一般社會公民也必須在這個體系中有表達意見的管道,這樣才能讓多方利益團體順暢對話,更有效率地發覺問題並加以處理。

細數台灣關於食品業以及廣告的相關規範,林林總總其實不下十條,但問題還是持續發生。深究其原因,其實法令不是不夠完備,反而是因為太過完備,導致業者反而無所適從,能施展的空間也被壓縮。從新加坡的例子來看,如果政府願意放下本位主義與業界合作,共同制定產業自律管理規則,第一步就至少能提升業者的遵法意願,而政府也才能夠把心力拿來處理完全不理會法律的產業害群之馬。這樣一來,整體產業以及社會的素質就能夠漸漸提升,政府、企業、社會取得三贏。這種做法,實在值得台灣的政府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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