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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三讀通過,從此就能安心吃嗎?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12.03

頂新接連在食安問題上出現嚴重瑕疵,在全民「滅頂」燒了兩個多月之後,不但讓企業本身在台灣民眾心目中形象全失,執政的國民黨也一起賠上選民的認同,在剛結束的九合一大選中慘敗。就在選前約兩個星期,新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終於在十一月中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因應歷年來的塑化劑事件、毒澱粉事件、假油事件、黑心油事件,每發生一次食安問題,這部法典就會再被送進立法院修改一次,在近四年來已經修了五次,甚至連名字也改了(原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次修正時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然而,法案一直修的同時,新食安問題也是一直出現;對於這第六次的修法,我們又能給予多少信心呢?

與之前的版本做比較,可以發現的是,這次修法大幅增加了對食品業者以及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的管理機制。根據新增訂的第二條之一,行政院應該設立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並指定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也要比照辦理;此外,第七條中也制定了「義美條款」,要求食品業者必須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送交檢驗機構檢驗,達到一定規模的食品業者也必須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整體來說,事前的預防機制,至此終於法制化。

另一個值得觀察的,則是大幅拉高對犯罪者的處罰。在第四十九條中,把對廠商的罰鍰上限拉高到20億元,也能夠對犯罪者的財產進行追繳;另一方面,新修正的條文也把「行政罰鍰」與「不法利得沒入或追繳」區隔開,主管機關可以對廠商的不法得利或財產進行追討,以免再次發生大統一事不兩罰的狀況。

新食管法修正重點

修法重點

相關條文

內容摘錄

各級政府應設置食安會報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

義美條款/定期檢驗機制

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罰款最重可達20億元

第四十四條、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追繳業者不法利得與財產

第四十九條之一、之二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扭轉舉證責任

第五十六條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表格製作:蔣士棋 資料來源:立法院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倪貴榮分析,目前國際上的趨勢,也是越來越注意食品的處理、生產過程與標示,在管制方向上,也從乾淨衛生的程度,轉往安全性、健康以及營養成分上。比較歐盟與美國的相似法規,倪貴榮認為,歐盟採取的是預防性機制,例如因為食用含有賀爾蒙的食品可能導致癌症,歐盟就對含有賀爾蒙的食品採取禁令,連帶基因改造食品也在被禁的名單中(下一項禁令可能出現在瘦肉精上),為此也跟美國之間有過多次的貿易摩擦。但另一方面,美國則是設定一個最高容忍水位,只要瘦肉精、賀爾蒙的殘留比例落在這個範圍內都是可被允許的。

倪貴榮指出,這種作法的利弊互現。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看,不免質疑為何當其他國家都對食品添加物用更審慎的態度處理時,美國政府居然採用更寬鬆的保護標準?以及為什麼美國人沒辦法採用更嚴格的規範,例如完全無賀爾蒙殘留的零容忍標準?但對農夫以及食品產業來說,假使採用零檢出的規範,可能將使農業科技的發展倒退,而且不可諱言地,使用荷爾蒙或基因改良等方法,對於降低生產成本和擴大經濟效益都有所幫助。

「真正的關鍵還是在於風險控管,」倪貴榮認為,食品安全議題跟風險控管拖不了關係,風險代表的是科學證據上的不確定性,不但風險評估、管理以及溝通缺一不可,也要用科學方法加以分析,才能夠制定出合理的政策。在2011年美國制定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時,就引進風險控管意識以及以科學為基礎兩項原則,作為立法的核心準則。

以此觀點來審視剛修訂的食安法,的確還有再進步的空間。這次修法的另一大重點,就是把食安引起的賠償舉證責任,由受害的消費者移轉到廠商身上。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黃淳鈺認為,在過往發生的數次食安風暴中,廠商最後能夠全身而退的關鍵,就是因為對於損害賠償的舉證困難。

她舉例,若消費者想主張因長期食用某廠商製造的沙拉油使得健康受損,就得證明自己有「長期」食用的事實,而且自己的健康受損也確實與該廠商的產品有因果關係。「但是長期該怎麼定義?身體是否健康與食用油品之間的因果關係怎麼建立?這些在法律上都是可以被輕易推翻的。」

將舉證責任移轉到廠商身上,確實可以減低消費者舉證困難的問題;然而這也可能引發另一種濫訴的現象:既然舉證責任不在消費者身上,只要自覺受到損害,就可以具狀控告廠商索賠,反而是法律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舉證責任移轉之後,新食管法也賦予法官得依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決定賠償範圍。這種思維已然脫離了民法中損害賠償的概念,當初參與立法的交大科法所助理教授陳鋕雄就表示,未來這部分還需要透過法官來建立判例,讓社會大眾有所依循。

簡言之,這次的修法的確有為被食安風暴困擾多年的台灣民眾出了一口氣,不但大幅加重了對違法廠商的刑責,也逼迫從中央到地方的執政者都必須更加認真面對食品安全。但在「民氣可用」的背後,也看得到些許不夠細膩的地方,前述的濫訴就是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因此,借鏡歐盟與美國的例子來看,加重預警機制的第一步做到之後,就要再引入風險管理以及科學化方法兩個原則,用更系統性、也更有可行性的方法加強食安管理。畢竟,立法、修法的目的並不只是消極地重罰廠商,積極地加強食安管理,讓消費者重拾對台灣出產食品的信心,才是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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