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PE 專欄
《專利管理系列之三十八》
走出專利訴訟的迷霧
從賽德克•巴萊談美國專利法變革

作者╱IH資深專利工程師 黃琴文

2011.09.29

作者簡介
琴文

現職:
現任某大電子公司資深專利工程師

學歷:
美國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智慧財產權碩士
台灣大學電子工程學研究所

2011年9月1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了數十年來修正幅度最大的專利改革法案,這個專利改革法案將如何扭轉現局?全世界都在看。雖然,美國不是最早訂定專利制度的國家,但美國專利制度卻是影響世界其他國家最深遠的制度。美國專利制度的存在,不但讓企業自相殘殺,立足台灣放眼世界的國際企業更是為此遍體鱗傷,雖然企業普遍樂見專利法順應世界潮流而變革,但歐巴馬的簽署是否有助於企業回歸正途仍未可知。


日本人比森林的樹葉還繁密,比濁水溪的石頭還多,可我反抗的決心比奇萊山還要堅定! ─莫那·魯道

霧色瀰漫,電影賽德克·巴萊的畫面在青綠色的山林之間跳動,莫那·魯道的話仍在空氣中迴盪,人頭已經咻的落地,極盡慘烈之後鮮血毫不留情的噴濺在窗上。

不論它曾經多麼的轟轟烈烈,霧社事件早已是記憶中的斷簡殘篇,如果不是耗資七億的電影賽德克·巴萊,過去種種早已淹沒在歷史的洪流中被人們遺忘。

1930年代籠罩在迷霧當中,導演試圖從各個不同的角度還原歷史的真相,但當年的愛恨情仇豈是三言兩語說得清楚?

2011年9月1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了數十年來修正幅度最大的專利改革法案,這個專利改革法案將如何扭轉現局?全世界都在看。

雖然,美國不是最早訂定專利制度的國家,但美國專利制度卻是影響世界其他國家最深遠的制度。因為這個專利制度的存在,以及美國龐大的市場,許許多多的國際級企業選擇在美國展開科技角力,透過專利訴訟展現兵力。

然而,美國專利制度的存在,不但讓企業自相殘殺,立足台灣放眼世界的國際企業更是為此遍體鱗傷,雖然企業普遍樂見專利法順應世界潮流而變革,但歐巴馬的簽署是否有助於企業回歸正途仍未可知。

專利法賦予了專利權人禁止他人使用、販賣、製造、為販賣之要約以及進口的權利,但打一場美國專利訴訟既勞民又傷財,大大小小的專利蟑螂(NPE)讓企業疲於奔命,專利法早已經不是當年所宣稱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而生的專利法,反而成了NPE的生財工具、成為企業阻止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商業手段。

對於疲於應付NPE的企業來說,35 USC § 299 Joinder of parties 至少讓企業主看到了一線生機,至少今後有更多的機會和理由撤銷訴訟。依據新法規定,NPE需要證明 (1) any right to relief is asserted against the parties jointly, severally, or in the alternative with respect to or arising out of the same transaction, occurrence, or series of transactions or occurrenc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using, 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of the same accused product or process; and (2) questions of fact common to all defendants or counterclaim defendants will arise in the action. 過去,動輒以相同的專利同時控訴數十位被告,而被告之被控侵權品間可能毫無關連的情況,藉由此次專利法變革應可望獲得改善,而NPE的訴訟成本也可能因此提高。

另外,最為人詬病的先發明主義,終於也要在18個月之後改為先發明人申請主義(first-inventor-to-file)。實務上要認定真正的發明日為何一直有極大的困難,在專利爭訟時,常因前案與涉訟專利的發明日認定不同而爭執不休,孰先孰後對於專利無效具有致命性的影響,在此變革之後,企業內部的實驗室日誌對於認定或取得較早的發明日已無助益,如此改變,弭平了對於發明日的不確定性,順應世界潮流改為較無爭議的先申請主義也算是減少專利訴訟成本的佳音。

另外針對新穎性、進步性的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2, 103之法條已大幅簡化,且對於前案的認定放寬為有效申請日,對於美國專利訴訟的無效抗辯將也將造成影響。例如新修正的102 (a) (2)使得前案檢索放寬至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有效申請日,對於涉及專利爭訟而有意採取無效抗辯者而言,檢索的條件較諸以往放寬許多,更有機會找到較有利的前案。

已生效的改革法案或許無法讓已經病入膏肓的美國專利訴訟立即藥到病除,但是,放寬前案認定條件,增加或修異議、舉發程序改各種專利以提升專利被檢視的機會,修正為先申請主義以降低專利申請日的不確定性,以及增加有關於專利訴訟提訴的條件,對於減少濫訴應有正面的助益。

不過即便專利法朝向符合世界潮流的方向修法,但Discovery程序代價高昂,美國律師費動輒天價,加上英美法系本質上無法克服的諸多難題,讓美國專利爭訟的成本不太容易因為專利法案改革而一夕變天。而且,在進入訴訟之前,有多少檯面下進行中專利爭議案暗潮洶湧,屈服於高額的律師費,咬牙付出權利金。

就算專利權人比森林的樹葉還繁密,比濁水溪的石頭還多,可我反抗的決心比奇萊山還要堅定! 有多少企業能如此豪氣的宣示?有多少企業能走出這團迷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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