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期
2017 年 6 月 14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電子報 / 電子報訂閱管理  
 
如何避免在專利說明書中埋地雷炸自己 (CSP v. SUD-CHEMIE案)
蘇之勤╱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有些申請人對於專利說明書的期待通常是希望包山包海,想得到的元件、材料等全部都寫到說明書中,認為在這樣的標準下產生的說明書才稱得上是「好的」專利申請案,然而真的是這樣嗎?事實上,如果撰寫方向錯誤,寫越多可能只會讓自己喪失更多權利!以下將以均等論的觀點來分析撰寫尺度的拿捏。

在專利侵權的判斷程序中,若經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符合「文義讀取」,未構成文義侵權,而專利權人另主張適用「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 DOE)」時,應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均等論係基於保障專利權人之利益的立場,避免他人僅就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手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即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專利權人主張被控侵權對象適用均等論而構成均等侵權時,被控侵權人得提出抗辯,主張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或貢獻原則等事項,以限制均等論,若任一限制事項成立,則不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1]

舉例來說,A持有專利AA以請求項X控告B的產品BB侵權,而X的技術特徵X1與BB的特徵BB1兩者並非完全相同,所以不符合文義讀取,但A認為專利AA的說明書另有揭露特徵X2 ,以均等論主張X2與BB1是均等技術特徵,這樣B有侵權嗎?

這狀況其實挺容易發生的,其中一種原因是申請人以範圍較窄的申請專利範圍以期盡快通過審查獲得專利,但說明書依然記載較廣的範圍之技術內容,希望在侵權訴訟時可藉由均等論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來涵蓋說明書或圖式中揭露的較廣範圍。

如果前文提到均等論是專利權人的矛,那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貢獻原則就是被控侵權對象的盾,而今天要談的就是貢獻原則(Disclosure-Dedication Rule)。智財局在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中對於「貢獻原則」的說明為:「其係指於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請求項的技術手段,應被視為貢獻給公眾,專利權人不得以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可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申請卻未申請之技術手段」。

本次要探討的判例是CSP TECHNOLOGIES, INC. v. SUD-CHEMIE AG, Case No. 15-1124 (Fed. Cir., Mar. 22, 2016)[2],CAFC維持地院對於SUD-CHEMIE未侵權的決定,也就是說在貢獻原則下,CSP禁止用DOE來將範圍擴大至說明書有揭露但未寫入claim中的內容。

系爭專利是U.S. Patent No. 7,537,137 (137專利),專利權人是CSP,系爭請求項如下圖所示。

圖1. US Patent No. 7,537,137 representative Claim 1 (partially)

圖片來源:USPTO

CSP在137專利的說明書中分別揭露了二種不同類型的容器,第一種是一件式(one-piece),第二種是二件式(two-piece),如下方表1所示。

表1. CSP於137專利之說明書中所揭露二種不同類型的容器之比較表

一件式(one-piece)

二件式(two-piece)

圖片來源:USPTO

被告方SUD-CHEMIE的被控侵權產品是一種一件式的容器,如圖2所示。

圖2. Handy Active Tubes®

圖片來源:http://medipac.se/Sdchemie.php

所以SUD-CHEMIE是否侵權的關鍵就是137專利的Claim 1有無包含「一件式」,而爭辯點是Claim 1中「the lid is attached by a hinge to an upper housing portion of the container」這句中的「upper housing portion」之解釋,CSP認為不管其是否能分離,請求項字義上就有包含一件式與二件式,但地院做完請求項解釋後認為「upper housing portion」只有包含二件式。CSP接著想藉由均等論來擴大系爭請求項使其包含說明書中的一件式,但地院認為此舉違反貢獻原則,即CSP已將一件式貢獻給公眾,所以SUD-CHEMIE未侵權。

CAFC對於地院的分析基本上大多表示同意,以下整理CAFC對於請求項解釋以及均等侵權的意見。

1. 請求項解釋(Claim Construction)

(1)內部證據:「upper housing portion」持續且僅出現在二件式的實施例中,在一件式的實施例未出現。

(2)外部證據:CSP認為地院看重字典對於housing之定義的外部證據勝過內部證據。CAFC不同意CSP的看法且表示即使是這狀況,內外部證據的結論是一致的所以並無影響。

2. 均等侵權(Infringement by Equivalents)

(1) CSP在系爭專利的延續案(continuation) U.S. Patent No. 13/533,233中,沒有把「upper housing portion」放入請求項中,此舉暗示CSP讓這二件專利含括不同範圍的意圖。[3]

(2)對於CSP引用Pfizer案[3]抗辯說明書中並無明確地揭露一件式是二件式的替代方案(alternative)所以貢獻原則在此不適用,CAFC認為Pfizer案與Sandisk案的狀況不適用本案,並進一步指出如果這要求成立,那撰稿者避免將實施例寫成替代方案不就能免疫於貢獻原則?所以法官認為是否是替代方案還是得由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PHOSITA)閱讀說明書後,能否得出未寫入請求項的實施例是替代方案之結論[4]而定。除了本案說明書可得出發明人將一件式與二件式視為製造容器的替代方法外,系爭專利的CIP案之請求項僅包含一件式實施例,進一步支持所述二實施例為替代方法的結論。

結論

由此判例可知,說明書並非寫得越多越好,在核心技術特徵的部分可以盡量發揮,但非關鍵的替代說明應該盡量避免,例如有申請人非常喜歡把背景技術寫的鉅細靡遺,但這基本上就是挖洞給自己跳,同時也幫競爭對手開了一扇繞過專利的大門。

舉例來說,廠商甲的核心技術X,搭配先前技術Y,其在說明書揭露Y可以用另一先前技術Y1替代,其請求項為X+Y,這時廠商乙的被控侵權產品如果是X+Y1,依據貢獻原則,由於甲已經在說明書將Y1供獻給公眾,所以均等侵權不成立。這時廠商甲一定跳腳,對方的X完全是抄襲呀,但也只能怪自己為何開了Y1這扇門。

以下以CSP案的結果,針對三個時間點,提醒申請人對於貢獻原則應注意的事項:

1. 新案撰稿階段

(1)雖然CSP案指出「明確指出替代方案」並非必要條件,但在說明書寫出替代方案等字眼基本上就是滿足貢獻原則了,所以非關鍵的元件應避免出現類似用詞。

(2)如果貢獻條件是PHOSITA閱讀後可得出結論,那與先前技術的優缺點比對也可能是一種替代的暗示,所以原則上應該還是盡量著墨於核心技術特徵的比較。

(3)找出有無說明書有揭露但未寫入請求項的元件或特徵。

(4)請求項中的上位用語應至少在說明書明確定義其包括在說明書中出現的下位元件,避免未來請求項解釋成只包含部份下位元件。

2. 收到核准通知

若有說明書有可能被視為貢獻的元件但未出現在核准請求項的狀況,可考慮提出延續申請[5]

3. 公告後

若有上述2的狀況,公告後二年內可提出reissue來補救[5]

 

備註:

 

作者: 蘇之勤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專利工程研究組研究員
學歷: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
交通大學材料與工程學系學士
經歷: 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