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期
2018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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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進步性教示:強而有力的申復理由案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繼上刊期《金融科技專利核駁率高? TIPO審查官說清楚、講明白 ! 》 一文剖析了完如何克服金融科技專利的適格性之後,這次來談如何克服進步性。前期文章曾提到,在幾個常見的核駁理由中,「不符進步性」是最常見的理由,在50件被核駁的金融科技申請案中,有38件是被審查官用此理由給駁掉的,占比高達76%。為此,智慧局 (TIPO)專利二組科長暨專利審查官顏俊仁特別針對金融科技專利的進步性深入探討,並舉了一個提出「強而有力申復理由」的案例供申請人參考學習。

首先,先複習一下專利審查官是如何判斷一件專利申請是否具進步性的。顏俊仁指出有以下5個步驟:

步驟 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步驟 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
步驟 3: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步驟 4: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
步驟 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時,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

簡單的說,就是先看申請案請求項的範圍,然後再看引證案的請求項範圍,繼而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然後比對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再看此差異是不是可以輕易完成(圖1)所以要判斷的只是圖1中紅框地方的差異處,是否具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而非本案全部請求項的範圍。

圖1. 發明專利進步性之判斷步驟

資料來源:「我國金融科技專利審查實務及案例研析」簡報,智慧局專利審查官顏俊仁

顏俊仁指出,進步性有2個重要的考量因素,分別是(1)否定進步性因素、及(2)肯定進步性因素。理論上,當然是肯定進步性因素越多,否定進步性因素越少,越容易被核准。

(1) 否定進步性因素:

在否定進步性因素的部分,顏俊仁表示如果申請案中有超過一個引證案;亦即複數引證,那就要看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以及引證之間是否有教示或建議。另外,可簡單變更也是否定進步性因素之一。他說:「當你的發明在寫完之後,如果發現差異只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先前技術即可輕易修飾、置換、省略、轉用的話,那就是符合簡單變更。或者是你的發明透過引證案可以簡單拼湊:例如有A、有B等不同元素,但A與B各自沒有產生交互的雙層效果,這就是單純拼湊」。簡言之,如能「簡單變更」或「單純拼湊」,即符合否定進步性的因素。

(2) 肯定進步性因素:

  1. 引證案中,好像有反向教示。例如明明引證A,卻表示不應該使用A(參看案例)
  2. 有利功效:例如要儲存,用隨身碟或是硬碟儲存,看起來都一樣,會達到相同的技術功效,可是你的發明是不是可以達到比一般硬碟儲存更高的功效?顏俊仁指出這部分可以透過原本說明書的論述、或是在修正之後、或是申復的論述,都可以提供審查官當參考。
  3. 輔助性判斷因素,例如:
    • 發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 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
    • 發明克服技術偏見
    • 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

軟體相關之進步性特徵

有關電腦軟體的進步性特徵,顏俊仁列出了5點,包括:

  1. 技術領域之轉用:電腦軟體技術通常不受限於所應用之領域,而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效果。
  2. 公知技術特徵之附加或置換:例如將鍵盤置換為習知用於輸入裝置之滑鼠
  3. 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利用通常之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手法即能將先前技術中人類所進行之交易活動或商業方法予以系統化
  4. 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單純利用軟體實現既有硬體電路之功能、及未解決任何軟體化過程之問題
  5.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會被視為習知技術

圖2是判斷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步驟,重點在於(1)請求項各技術特徵是否具有技術性、(2) 不具技術性之技術特徵與具技術性之技術特徵協同運作後,是否有助於技術性?顏俊仁強調「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會被視為習知技術」

圖2. 判斷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步驟

資料來源:「我國金融科技專利審查實務及案例研析」簡報,智慧局專利審查官顏俊仁

提出強而有力的申復理由案例

為了更具體的說明,顏俊仁舉了一個案例,說明「反向教示」如何成為克服「不符進步性」的申復理由。

本案:

1. 一種基金消費方法,包含:

儲存一賣方之一賣方身分資料於一結帳裝置
以買方之一買方裝置登錄一基金伺服器,使得該基金伺服器取得該買方之一買方身分資料;
該基金伺服器產生一交易序號給該買方裝置;
該買方裝置顯示對應該交易序號之一條碼;
該結帳裝置經由讀取該條碼取得一交易序號
,並於一結帳程序產生一消費金額
該結帳裝置傳送該交易序號、賣方身分資料及該消費金額至該基金伺服器;
該基金伺服器根據交易序號對應找出買方身分資料;

根據該買方身分資料,於一基金資料庫確認該買方之一買方基金庫存是否足夠支付該消費金額;及
若該基金庫存足夠支付該消費金額,將相當於該消費金額之該買方基金庫存之部分轉移至該賣方之一賣方基金庫存中。

引證1:一種網路交易系統:

引證2:境外基金網路下單操作說明,康和綜合證券網站

說明:引證1大部分的技術與本案符合,但不是運用於基金交易,因此審查官又找了一個基金網路交易的說明(引證案2),來核駁其基金交易的特徵。

核駁理由:

  1. 結合動機
    • 引證1、2同屬網路交易之相關技術領域
    • 均藉由網路進行產品交易,進而提供身分認證、付款並確保交易完成,及資訊安全,故作用及功能具有共通性。
  2. 轉用
    • 引證1與本案應用領域雖不同,然其用於交易之功能、模組實質相同

申復理由:

  • 引證1之條碼資訊未對應交易序號 :雖然都有交易資訊,但本案交易資訊是在買方,不是在賣方,故不是能輕易轉用的
  • 引證1之顯示條碼,係由銷售終端顯示
  • 引證1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讓顧客無須登錄個人資料,降低個資被竊風險。因買方不用登錄,故賣方不會知道買方資訊,也沒有一個伺服器來處理登錄訊息;而本案須登錄基金伺服器,以取得買方資料,故引證1已構成本案之反向教示
顏俊仁表示此為一強而有力的申復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引證1已幾近不能使用。審查官經過考量,也找不出更有力的引證,因此就核准這個案子。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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