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期
2022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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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技術中的明顯錯誤 ─ LG ELECTRONICS INC. v. IMMERVISION, INC.
喻韜/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研究員

在美國專利之審查階段,對於先前技術中的明顯錯誤 (obvious error),執掌專利相關爭訟的司法機關早在1970於In re Yale案中就已確立了「明顯錯誤的資訊不能用作為揭露系爭請求項之基礎」的原則,此一原則看似合理且妥當。由於In re Yale中發生的錯誤無須甚費心力即可辨認,當屬「明顯」,應無疑義,但對於需要耗費相當人力方能辨認的錯誤,是否屬於「明顯」,則鮮有相關見解。

In re Yale案件背景

在正式進入LG ELECTRONICS INC. v. IMMERVISION, INC.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半世紀前In re Yale (434 F.2d 666 (C.C.P.A. 1970)) 一案中的先前技術發生了甚麼錯誤。

USPTO結合四項先前技術對與分子CF3CF2CHClBr相關的系爭請求項提出進步性核駁,其中一項先前技術 (Clements et al.) 所揭露的技術特徵,即分子CF3CF2CHClBr,在文本中的記載方式卻極為不尋常。首先,該先前技術中的第1圖表列了此一文獻所涉及之所有化合物,其中並沒有CF3CF2CHClBr,CF3CF2CHClBr僅只在第3圖中出現過一次。其次,第3圖中共列出九種化合物,除CF3CF2CHClBr外,對於另外八種化合物,在第1圖、第3圖中都具有一致的參數 (Log Pf),但第3圖中CF3CF2CHClBr之參數數值在第1圖中卻是屬於CF3CHClBr (顯然,第3圖之CF3CF2CHClBr與第1圖之CF3CHClBr之間只有一者是正確的)。最後,針對CF3CF2CHClBr是否為錯誤的記載,在詢問該先前技術的共同作者後得到證實,第3圖中的CF3CF2CHClBr應為CF3CHClBr (見圖1)。

圖1. 節錄自In re Yale

In re Yale案中,美國司法機關確立了「若先前技術中所包含的誤植或類似性質之錯誤,對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是明顯的,足使其將該錯誤資訊當作誤印而心中忽視之,或心中以正確資訊取代之,則該錯誤資訊不得用作為揭露申請標的」的原則。

案件事實

本案由LG在PTAB發起,意圖以不具進步性為由來撤銷Immervision之美國專利第6,844,990號,其中代表性請求項為附屬項請求項5 (涉訟重點以紅色字體標示) (LG也意圖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21,但於另案中,雙方對主要先前技術的爭執並無不同,故不冗述):

  1. (Cancelled) A method for capturing a digital panoramic image, by projecting a panorama onto an image sensor by means of a panoramic objective lens, the panoramic objective lens having an image point distribution function that is not linear relative to the field angle of object points of the panorama, the distribution function having a maximum divergence of at least ±10% compared to a linear distribution function, such that the panoramic image obtained has at least one substantially expanded zone and at least one substantially compressed zone.
  2. The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wherein the objective lens compresses the center of the image and the edges of the image and expands an intermediate zone of the image located between the center and the edges of the image.

請求項涉及生成數位全景影像的方法,而爭執關鍵則在於先前技術是否揭露了涉訟關鍵技術特徵,即「…壓縮該影像的該中央與該邊緣,並擴張位於該影像的該中央與該邊緣間之該影像的一過度區域」。

先前技術

LG質疑系爭請求項進步性的基礎來自於美國專利第5,861,999號 (以下略稱為Tada),其與「利用非球面透鏡的超廣角鏡頭系統」相關,並明確記載併入其來自日本之優先權基礎案。Tada揭露了在細節上,例如鏡片厚度、鏡片間的距離等,不同的四個實施例。LG指出,其中的實施例3及其圖式 (見圖2) 雖未直接揭露系爭請求項之技術特徵,但其專家證人依照Tada的表5之參數及圖式復原該實施例,聲稱可以產生前述關鍵技術特徵

圖2. Tada之圖式

圖片來源:節錄自Tada

Immervision則派出自己的專家證人透過光學設計程式、利用LG提出的模型與表5的參數來驗證LG的說法。驗證的結果卻產生了沒有利用價值、劇烈扭曲的影像,這代表實施例3及表5的參數非常可能存有嚴重錯誤。Immervision的專家證人轉而檢閱Tada的全文,發現部分參數 (非球面係數) 在對應實施例2之表3與對應實施例3之表5間完全相同 (見圖3)。Immervision的專家證人進一步比對了記載各個實施例中非球面係數的表9,確認了表5的記載內容確實有錯誤 (見圖4,其中的Condiction (2)、(3)及(4)的數值應該要對應圖3右下、TABLE 5中A4、A6及A8的數值)。

圖3. . Tada實施例2之表3與實施例3之表5
圖片來源:節錄自LG ELECTRONICS INC. v. IMMERVISION, INC.

圖4. . Tada之表9

圖片來源:節錄自LG ELECTRONICS INC. v. IMMERVISION, INC.

最後,Immervision的專家證人把目光放到了Tada的優先權基礎案上,發現優先權基礎案與Tada的實施例3之表5中記載的非球面係數並不一致 (注意圖3右下A4、A6及A8的數值與圖5 A4、A6及A8的數值不同),但優先權基礎案中A4、A6及A8的數值 (見圖5) 與Tada之表9的Condiction (2)、(3)及(4)的數值就一致了 (比對圖4與圖5的內容即可發現)。Immervision的專家證人依其先前的驗證方法,但利用優先權基礎案之表5的數據,重新驗證後才得到合理的結果。至此,確認了Tada的實施例3之表5中記載的數值應是剪下-貼上失誤而發生的誤植。

圖5. Tada優先權基礎案實施例3之表5

圖片來源:節錄自LG ELECTRONICS INC. v. IMMERVISION, INC.

PTAB階段

在Tada經過一系列的檢驗後,PTAB認為Tada在表5非球面係數的揭露內容具有明顯錯誤,足使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認知到該錯誤並更正之。同時,PTAB裁決,在應用優先權基礎案中正確的參數後,先前技術的揭露內容無法令系爭請求項不具進步性。LG不服,提出上訴。

CAFC階段

對於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與PTAB的裁決,CAFC可說是全面認同。相較於PTAB的見解,判決內容的重點主要在LG的上訴時的兩個論點。首先,LG爭執In re Yale一案的適用還包含「即刻忽視或更正」的標準,令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現錯誤的過程中帶有時間上的急迫性 (換言之,LG意圖在明顯錯誤的「明顯」上抗辯);其次,LG爭執In re Yale的適用應限縮至印刷錯誤的程度,例如在Tada的發明名稱處的拼字錯誤 (見圖6,其中的ANGLE (角度) 誤植為 ANGEL (天使))。

圖6. Tada說明書發明名稱

圖片來源:節錄自Tada

針對這兩個論點,CAFC分別以其法律見解回覆。首先,發現錯誤的真正耗時與特定手段 (指Immervision的專家證人再三的分析與比對),並不影響In re Yale案原則下明顯錯誤的意涵。換言之,發現錯誤所需的工作時數、分析複雜性與錯誤是否明顯,關聯性並不大。其次,在Tada中發生的剪下-貼上錯誤與In re Yale案中化學式多鍵入了CF2的差異,性質上並沒有大到可以推導出不同的結論,因此仍有In re Yale案原則的適用。綜上,CAFC不認為LG的論點有說服力,PTAB的裁決並無違誤。

結語

「根據給定的條件,無法得到合致的結果」即屬揭露內容有錯誤,此一論述不僅合乎一般人的期待,也符合本案與In re Yale案的情境,這應該是毋庸置疑的。但要說「顯然」的標準上,本案與In re Yale案間具有一致性,這個結論恐怕就會讓很多人心中有種揮之不去的違和感。

在本案中,Immervision的專家證人估計其驗證工作最高可能花費12個小時,而In re Yale案中,除去向共同作者確認,僅存有簡單的比對工作。是故,In re Yale案中先前技術存有「明顯」錯誤,想必是眾所認同的;相較之下,本案中需要建立模型、反覆驗證,隱於表面證據之下的錯誤,仍屬「明顯」錯誤的結論就相當挑戰常識了。

既然CAFC對兩案的事實給予相同的評價,且讓我們關注這兩個案子在事實上類似的地方。不論過程簡單或繁複,不可否認地,本案與In re Yale案中錯誤的發現都是基於先前技術之文本 (兩案中恰巧都是專利之揭露內容) 「本身」,在此範疇內檢驗就可發現的錯誤,換言之,此處所謂之明顯,更著重於文本本身內容上的一致性,而非常識中的「觸目可及即屬明顯」。

另外,判決中Immervision專家證人的證詞亦可從另一面向闡述「明顯錯誤」的概念。Immervision的專家證人陳述,多方驗證後仍然無法產生「壓縮該影像的該中央與該邊緣,並擴張位於該影像的該中央與該邊緣間之該影像的一過度區域」,當可論斷錯誤堪稱重大 (significant)(見圖7),為何以重大稱之,實因實施例3已無法依照預期而執行其應有的功效。筆者以為,這部分的事實與論述雖與In re Yale案略有差異,但本案仍入選判決先例,足可展現CAFC對「明顯錯誤」概念的定位何在。

圖7. Immervision專家證人之證詞

圖片來源:節錄自LG ELECTRONICS INC. v. IMMERVISION, INC.

 

作者: 喻韜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工程部專利工程研究組研究員
經歷: 台灣知名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學歷: 東吳法碩乙法律專業組碩士
台科大專利所碩士、清華大學生資所碩士
北科大電子系學士、東華大學生科系學士
專長: 專利申請 (佈局、撰稿、答辯);
歐盟、美國、中國、台灣專利法規及相關判例研究;
台灣專利 舉發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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