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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金融科技智慧財產保護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副教授
2016.03.09

隨著數位服務的概念引入金融產業,全球金融科技(Fintech)的競賽,已如火如荼的展開。自2010年以後,美國金融業申請金融科技專利的案件激增。根據智財局最新資料,國內金融業僅有國泰世華銀行進入金融科技專利前十名,且申請數字也在個位數。這個數字遠低於美國、日本、中國大陸,此種現象著實令人擔憂。

國內金融科技專利申請量不足,未來將影響我國未來在金融科技發展與佈局,長遠來看未來金融企業可能面臨支付權利金之問題。本文分析金融業對於金融科技的激烈競爭,應如何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並形成智慧財產權策略,以提供市場競爭力。

2010年開始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案激增

傳統上在想到金融業對智慧財產的應用與保護,首先會想到的是以著作權保護金融商品之廣告文案、金融商品的營業秘密與金融業的商標。多數金融業者直覺認為專利申請只與科技產業有關,這是因為金融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一般為傳統商業交易與商品,因此申請專利情況並不常見。Envision IP 在2016年所發表之統計數據,分析1996-2016年1月美國專利申請核發情況[1],發現1996年至2009年間與金融、付款系統有關專利主要申請人為科技公司,然而自2010年之後,攸關付款與金融專利申請人主要為銀行。2012年以後,銀行申請金融付款專利的案件遠超過科技公司二倍。2015年Recula報告,發現2013-2014年間美國有關金融科技投資成長201%,2014年突破120億美金投資金額[2]

金融科技專利涉及類別非常多樣化。金融服務相關專利包括銀行服務相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保險、借貸等系統相關專利;與金融技術有關專利則有網路、移動裝置平台、金融交易安全、雲端計算、電子商務等專利。Visa、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日立(Hitachi)、新韓銀行(Shinhan Bank) 均有為數不少的金融專利,其他資通訊產業、電信、軟體產業、電子商務平台也有相當可觀的金融科技專利。Visa、美國銀行、日立公司,都有超過1000個以上金融專利,新韓銀行也有超過900個以上金融科技專利,而Ebay也約有758個金融科技專利。富士通、sony也有500個以上金融科技專利。這些數字顯示,美國與日本企業仍是金融科技布局的主導者。

根據Envision IP美國專利申請數據顯示,2010年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案,金融產業首度高於科技公司,這種趨勢持續到現在。過去,傳統金融產業認為專利申請需要花很多時間才能得到,且費用昂貴。金融企業使用電腦程式多數用於內部會計與管理等事務。由於電腦技術變化快速,任何獲得的專利的軟體可能已經過時,因此,專利可以為金融企業帶來附加價值並不高。另外,也因為軟體專利或商業方法專利執行費用昂貴,且不易被發現侵權,競爭者或侵權人通常在內部不會公開揭露所使用軟體,使得金融科技專利權人無法判定競爭者的軟體是否有侵害專利。這種情況下,造成競爭者或侵權人,縱然有專利侵權之行為,但金融業者要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卻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由於金融軟體產品之專利,有侵權舉證困難、生命週期相對短、以及專利取得耗時且耗費等問題,傳統上金融業對於專利申請並不大有興趣。然而,這種趨勢正在改變中,近年來美國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訴訟急遽增加,且對於軟體程式產品而言專利權保護較著作權更週延,在美國軟體專利被成功執行並取得高額權利金賠償的案件不斷增加。因此,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對於金融仍是對科技最佳保護利器。

金融業著作權管理要從定期盤點做起

由於電腦著作是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因此金融業為金融服務所開發的軟體,如果沒有申請專利,也可以主張著作權保護。但是,金融業對於金融業產品和服務軟體之保護,需要踐行何種程序?

首先,金融業第一個需要考慮因素是:公司對於自己所擁有或授權的著作權使用狀況是否清楚?企業基於經營需求或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會自行開發或取得各種不同的軟體。這些營運需求或所提供之服務,需要開發或取得何種軟體?金融企業對於目前使用之軟體,哪些軟體應該加以保護?這些問題的答案,通常涉及金融企業是否一套完整著作權取得、維護、獲利的管理政策。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使金融企業可以提供足夠的智慧財產權教育訓練予軟體開發人或工程師,讓公司工程師或相關人員了解軟體開發的重要性,了解公司重要軟體,並將重要軟體著作權納入企業智慧財產之資產組合。然而,如果公司並未有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金融企業之智慧財產管理之負責人,可能造成對軟體內容或軟體授權內容不夠了解,而可能導致超出權利範圍之使用,而引發著作權之侵害。

金融業者應了解自己擁有或授權的著作權,並從盤點企業內部活動與外部各項服務所使用之軟體之著作權做起。一般著作權權利之盤點應定期進行,以確認權利有效性。越大型金融企業,金融服務更多,因此著作權權利盤點工作也較多並且更佳多元化與複雜化。

於軟體著作盤點完成後,金融業者可以掌握各項服務所擁有或授權的著作。於掌握內部軟體產品和服務現況之後,企業應有著作權管理人員或組織,預測未來之企業服務,再進一步決定,企業所擁有著作權軟體技術,是否對於企業發展策略之重要性低或有未使用的情況,以便決定軟體著作之維護方式。盤點企業內部必要之軟體後,如果有閒置不用或是對於未來發展影響力低的軟體,則應檢視該軟體是否有授權或出售的價值?倘軟體具有市場性且有經濟價值,授權或出售企業不重要或未使用的著作權軟體技術,除了可以降低維護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為公司帶來營收。此外,也可利用授權契約限制,限制軟體使用地區,避免競爭對手於相同區域提供服務。

在判斷著作權軟體技術維護方式後,如果軟體產品有美國的市場,就需要決定是否在適當的時間,向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註冊該軟體。在美國註冊電腦程式著作權,對於未來著作權之行使具有實質上之意義,因為已註冊電腦軟體在美國境內被侵權,著作權人可以提出註冊證明,並依據美國著作權法主張法定損害賠償[3]。主張法定損害賠償,可使軟體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免除證明實際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之舉證義務。當著作權人主張著作權法定損害賠償,在每一件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可以行使裁量權,判賠750-30,000美金不等之損害賠償額。如果將電腦程式每一次下載當作一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則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金額會快速提高。此外,如果法院審理侵權案件時,如果發現侵權人為惡意(intentional infringement)侵權,則每件著作權侵害判賠金額,將可超過150,000美金。

隨著科技進步與新的服務增加,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斷進步和改變,業者對於新的軟體也需要對更新著作權之註冊登記,以維持著作權行使的最佳狀態。因此,對於金融業者而言,如果有美國市場,則將軟體技術註冊著作權,對於著作權保護是相當重要之措施。

金融軟體也可用營業秘密保護

金融業使用軟體,也可能利用營業秘密方式保護,保障受保護之程式碼不被公開。金融企業為了處理公司自營買賣、財務交易或電子商務,所使用相關軟體、產品與服務,一般都會包含演算法和處理程序。這些金融產品、服務軟體,就可能包含金融業的營業祕密,因此,金融業需要決定所開發之軟體是否需申請專利。一般而言,並不建議與軟體有關的原始碼去申請專利,因為專利申請需要公開原始碼內容,而使競爭公司取得原始碼之內容。

不懂金融科技智財權保護 Bank4.0難以發展                

我國近年雖倡導Bank 4.0,提倡金融數位服務,但日前在3月2日於立法院所舉辦一場金融科技專利公聽會中所揭露之智慧局資料,赫然發現近五年來國內金融科技申請排名前三名,依次為騰訊、阿里巴巴、與中華電信,顯示我國金融業在數位金融發展,仍集中服務層面多元化,對於金融科技之投入不僅不及美日兩國,甚至在國內專利之申請亦不如中國企業積極。

一直以來,由於資通訊科技核心技術專利都在美國企業手中,因此使國內電腦資訊相關產業面臨美國專利訴訟的威脅。金融科技專利布局的氛圍逐漸形成中,是否將引爆另一波專利戰有待觀察,惟國內金融企業應強化金融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之佈局,並有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以因應未來金融科技強勢發展。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副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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