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期
201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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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搞怪短片評論電影會侵害著作權嗎?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江老師:「阿德,麻煩你等下和董老師說,他被核駁的申請案,看看要不要改請新型。校長說會全額補助,因為要衝專利證書量,不然智財局的新聞稿連我們學校的名字都不會提到。」

阿德:「好。剛剛董老師才在抱怨審查委員的意見很不專業,不知道要怎麼答辯。咦,江老師,你在看什麼影片?『神鬼認證』嗎?」

江老師:「是Matt Damon主演的“Jason Bourne”。我在看他自己拍的90秒系列電影介紹。晚上要去看他的電影啊!」

阿德:「90秒電影介紹?現在片商也拍這種影片嗎?」

江老師:「是啊!是蠻新的嘗試。以前都是網路影評人在做這類影片。」

阿德:「就像『谷阿莫』嗎?他好像也有做8分鐘看完『神鬼認證』前四集的影片。」

江老師:「對,和『谷阿莫』的影片很類似。片商現在為了宣傳影片,也開始做點搞笑的電影介紹影片。」

阿德:「江老師,我也想嘗試看看做5分鐘看完『神鬼認證』系列電影的影片,放在我學校的部落格上面。」

江老師:「這個要小心,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阿德:「不是有合理使用嗎?還沒看過『谷阿莫』被檢察官起訴。」

江老師:「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不是說為了介紹電影,就可以擅自利用電影片段。」

阿德:「我記得有四個判斷因素,對不對?」

江老師:「對,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了合理使用判斷的四個因素。不過,合理使用是個案分析,很難有一般的原則可遵循。」

阿德:「我只是想用嘲諷的口吻敘述前面四集的劇情,電影片段的使用就配合劇情的順序,但不會用原聲,聲音部分通通都是我口述,也是自己的意見,整個影片的時間約5分鐘。這樣算不算合理使用呢?」

江老師:「第一因素是『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對合理使用的主張可能沒什麼幫助,因為想不出任何理由讓你的影片有公益的外觀。」

阿德:「但是第一因素並不是負面的吧?我只是放在學校的部落格,不是Youtube,沒有廣告收益。」

江老師:「也是,所以是雙方平手。接著,第二因素『著作之性質』也沒幫助,因為『神鬼認證』還算是有原創性的電影。」

阿德:「這個我承認啦!那第三個因素呢?我只不過用了一點點的電影片段。」

江老師:「第三個因素是『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判斷上不只看『比例』,還在意『質量』。我想第三個因素不是很樂觀,因為你的影片只是在陳述電影的劇情發展,等於是精簡版的電影。看了你的影片,就大概知道主要的角色和他們在故事中的主要功用,甚至還知道重要的電影片段。」

阿德:「那第四個因素有機會嗎?」

江老師:「最後一個因素『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點也不樂觀。你的影片對原本的電影可能有取代的效果,因為觀眾看了你的影片,知道了劇情和結局,大概就不會再去看原本的電影了。再來是片商也會出版電影預告片。你的影片等於是侵害了片商的製作預告片的權利。現在又出現90秒說完前集劇情的影片。也就是說,你的影片侵害了片商製作搞笑版電影劇情介紹影片的權利。主張合理使用是很困難!」

阿德:「那我應該放棄嗎?」

江老師:「這個,我想合理使用的判斷是見仁見智。今天我只是把最壞的狀況跟你說。事實上,你的影片和盜版電影是不一樣。你也不是靠此維生,沒有因此出席活動或收取代言權利金。所以,你還是可以做。如果片商有不同的想法,再移除影片就好。老師不會壓抑你的創作。若真發生糾紛,我會拜託總教官幫你去談判。他們連廟口混混都能對付了,片商應該是小意思。」

阿德:「謝謝老師,那我先離開了。」

江老師:「OK!記得要問董老師。事務所今天要知道答案!」

阿德:「是!等下就回覆您。」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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