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期
201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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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的不當限制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2016年2月智財局解散了「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造成許多音樂著作權人無法獲得其應有的報酬。事件已發生一年,卻無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成立以取代MCAT,不知道有多少伴唱機廠商、KTV店家或廣播電台商因而享有免繳權利金的不當利益,對此,我們看不到智財局的作為在哪裡?

智財局強制MCAT的會員加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增加該二團體的管理著作數量,以降低每單位音樂著作之權利金,難道減少集管團體的數量才是智財局的政策?真若如此,智財局等於削減音樂創作人的收入,無助於內容產業的發展。

事實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的規定早已埋下這樣的惡果。集管條例第4條規定,智財局可以設定集管團體的發起人數最低限制。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規定,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的最低發起人數為一百二十人。此數目遠遠高於《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三十人。成立人民團體須經歷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及召開成立大會等三階段。如果法定發起人數過多,聚集會員的成本會增加,此將阻礙集管團體的成立。特別是當會員可能來自全國各地,地域限制讓集會成本更高。

此外,最低人數的要求也限制集管團體的「多元性」。音樂有多種類型,搖滾、抒情、藍調、民謠等等,甚至搖滾樂還分重金屬、龐克、哥德搖滾。創作者可能專門於單一類型的音樂,但若該類型音樂的創作者人數不到一百二十人,則該特定音樂著作的集管團體是不可能成立,因此,台灣亦缺乏有特色的音樂著作集管團體。

集管條例第5條規定,同一音樂創作人不能參加兩個以上管理相同權利的集管團體,此限制創作者授權其音樂著作的彈性。音樂創作人可能具有創作台語和華語歌曲的能力。集管條例卻造成他必須要在MUST和MCAT間取捨,而不能僅將華語歌曲給MUST管理,而台語歌曲則給MCAT管理。此不以著作為中心的制度,讓集管團體不是集體管理著作,而是「集體管理著作人」的團體。

集管條例到了要改革的時候。傳統以廣播電台業者、伴唱機業者或KTV業者角度的立法應該修正,走向一個協助或保護創作者營利模式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期盼政府能將不當的限制解鎖,帶領音樂界進入一個多元的集體管理創新時代。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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