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期
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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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法官任命制度之建議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財法院成立當時,法官為一時之選,並負有使命。但對於近期加入智財法院的法官,我們不清楚其如何選任。為避免智財法院漸漸變成升官用的歷練法院,也為了讓智財法院的專業性能繼續維持,司法院應檢討智財法院法官的選任模式!

我國總統是經由公開過程的選舉產生,而各部會的重要首長與政務官的產生也屬公共議題,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立法機關的國會議員選舉也是公開程序,其還承受被罷免的壓力。但是司法機關的法官及各法院的首長的選任則是個謎,人民無法選擇控制司法權的官員。

法官的選任雖有司法官特考,但司法官特考並非單純法官的考選制度。經過司法官特考產生的人選會經過司法官訓練所的修業,而後決定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但現行區分法官或檢察官的方式並非按照人格特質或是學經歷背景,而是按照受訓的分數。分數高的人可選填志願,而選擇志願與法院或檢察署的地區或工作壓力有關。因而,擔任法官的選擇不一定是熱情,或許是志願選填的無奈。

智財法院成立當時,法官為一時之選,並負有使命。但對於近期加入智財法院的法官,我們不清楚其如何選任。司法院並無公開的挑選程序以讓智財實務界瞭解候選法官;甚至在新法官到任後,智財法院也無對外正式介紹。他們來到智財法院的動機是出於對智財法的熱情,或是僅將此經歷視為轉任其他高等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的必要歷練,這同樣是個謎。例如有位法官的專業證照為「司法院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或許「少年及家事法院」才是他最適任的專業法院?此外,近期法官在到任智財法院前的智財案件審判經驗也頗有疑慮;甚至有法官的經驗僅在刑事庭[1]

為避免智財法院漸漸變成升官用的歷練法院,也為了讓智財法院的專業性能繼續維持,司法院應檢討智財法院法官的選任模式。具體而言,公開選任程序是必要的。對於法官人選,應由智財實務界推薦為主,而以法官自願申請為輔。司法院應發函給專利師公會和全國律師公會,以徵詢相關人選。另司法院可聘請智財法學者分析地方法院的智財判決,以篩選有論述能力的法官。其次,候選法官的學經歷應提早公布,並且應提出與智財事務有關的代表判決,以讓智財界檢驗其適任性。最後,在評選前,應安排候選法官舉行公開的演講,以讓智財界見識其臺風。

司法改革的進行千萬不能忽略智財法院,如何維持其專業性應是重要的議題,尤其是不合宜的法官選任模式應儘速調整,以免智財法院的公信力漸漸喪失,而到了不如廢棄的地步。

參考資料: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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