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期
2017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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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形式審查之可能性探討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至今,被批評最多的是高比率的專利無效判決,這代表無論智財局花費多大資源審理專利,在核准後仍受到法院嚴格的檢驗。若要解決專利審查行政成本的浪費,發明專利改為形式審查應是可考慮的解決方案......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至今,被批評最多的是高比率的專利無效判決。但在訴訟階段,被告會全力檢索先前技術文獻,且其主張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的態度會更積極,而與專利審查機關抱持著不同的立場。因此,系爭專利面對的挑戰更強,當然更有機會被認定為無效。

大量的專利無效判決,代表無論智財局花費多大資源審理專利,該專利在核准後仍受到法院嚴格的檢驗。雖然這是專利訴訟不可避免的現象,但專利審查行政成本的浪費卻是應面對的問題。

發明專利改為形式審查應是可考慮的解決方案,也就是將專利申請案的可專利性審查,全部移轉至訴訟階段進行。智財法院有配置技術審查官,其專利審查能力與智財局的專利審查官相當,故法院對於可專利性的判斷應有公信力。在此制度下,智財局的功能在於確實執行專利訴訟中的參加人角色,或是相關審查人力可移轉至舉發業務。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法院在「必要時」應命智財局參加訴訟。但在法院實務操作上,智財局幾乎當然是參加人。參加訴訟對智財局是有行政成本的,例如審查官必須出庭而無法在局內辦案。此成本卻不能納入訴訟費用由原告或被告支付。此外,在最高法院漸漸要求智財局就可專利性議題提出明確意見的趨勢下,智財局參加訴訟幾乎等於舉發制度,但被告卻不用負擔舉發申請費,等於是用納稅人的錢幫被告提出舉發申請,此種作法似乎不甚公平。

在發明專利形式審查制度下,智財局參加訴訟的行政成本必須合理反應在專利訴訟的花費。考慮智財局在參加訴訟時會同時審視專利權人和被告等雙方的主張,我認為此專利審查的行政成本應由專利權人和被告一同負擔。

專利權人在起訴前,必須向智財局繳納一筆費用以負擔參加訴訟的行政成本。不同起訴的費用應分別繳納。若不同案件有合併訴訟的裁定,則相關的繳納費用可有所折扣。至於被告,若其欲在個案中提出系爭專利的無效抗辯,在其提出前,應向智財局繳納參加訴訟費。如果被告提出的引證案過多,或在不同審級時又提出新的引證案,使得智財局的訴訟代表相對投入更多的時間,或智財局必須增加人力以支援參加訴訟,則應提高所需負擔的費用。至於相關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建議可比照專利實體審查費或舉發費用。

此外,考慮擬制新穎性的問題,先申請的發明申請案應該先核准公告。現行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制度並無固定的核准公告時間。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必須對標的的適格性審查,以免方法請求項成為新型專利一部分,故先申請不一定是先公告。但發明專利則無此問題,故在發明專利形式審查制度下,專利公告應有固定的時間。至於發明專利請求項的文字不清楚或錯字等問題,應由申請人承擔錯誤的後果,審查人員不必要主動告知修正。

面對當今專利訴訟的發展趨勢,在無法改變法院會重新審查專利有效性的情況下,發明專利改為形式審查應是最適當的制度調整方向。如此,能節省相關專利審查的行政成本,但配套的起訴制度也應一併調整,讓專利訴訟當事人分擔智財局參加訴訟的行政成本。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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