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期
201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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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主管職精簡化與政務官化的必要性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在公務員退休金制度辯論之際,公務機關瘦身的根本問題卻未被觸及。政府的退休金支出與每個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數量或職等有關,特別是職等為薪資計算的基礎而影響退休金的計算,因而有必要檢討各機關的用人政策。

智財局應該配置多少員額的問題一直是個謎。以專利審查官為例,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7條,其編制最低人數為394人,而最高可達420人。但同條例又開放智財局可招募約聘制審查委員。為節省退休金支出,應可下修編制人數,而逐步將審查業務財團法人化。

智財局主管編制應率先檢討

審查官為實際執行智財局業務之人,有其設置之必要性,故其編制額度的妥適性可暫時不論,但具主管性質的職缺應首先檢討。根據組織條例第6及7條,主管性質的職缺包括局長1人、副局長2人、主任秘書1人、組長7人、研究員3人、室主任3人、專門委員6人、及科長40至42人。其中室主任指法務室、秘書室和資訊室等三個主管職,與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單位的主管職是分開的,故事實上有六位主任職。這六室屬支援性質,而應統整為一個單位。因為智財局都將法規或政策研究計畫發包給外部單位執行,研究員和專門委員的設置顯屬多餘。而法務室竟無法規研究能力,故應整併該二類職缺於法務室,或是提升法務室的專業能力。

當主任、研究員和專門委員都是非必要的職缺時,其他主管職的價值也頗有爭議。針對組長編制,目前智財局有七組,包括專利有三組、商標權組、著作權組、資料服務組、及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然而,智財局的主要業務是專利和商標申請審查,而著作權事務以《光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申請事務為主。但因為盜版光碟問題已漸漸消失,使得著作權業務萎縮。另資料服務組的功能與資訊室相似,且屬支援性質,故應納入資訊室運作。至於國綜組的業務事實上與專利組、商標權組及著作權組重複,故應裁撤。

另外,筆者認為,設置7個組長職事實上是多餘的,建議比較適當的編制應為三個組:專利組、商標暨著作權組、及事務組(六室整併)。專利部門人數雖多,但一級主管的配置不應該以下屬人數為考量,而是應該以事務為導向;否則部長或局長也應增設一個。專利三個組的任務皆為審查專利申請案,應整合在同一組,如此亦能調和不同技術領域間的審查基準適用差異,並降低初審和再審查的觀點差異。

當組長員額可減少到三人時,科長職缺亦應檢討。組長和科長的功能有重複的問題。如果組長即可監督各組的事務,就不應多一個科長的層級。如果科長僅是分擔組長的督導責任,那應該採取的是資深人員帶領資遣人員的制度。廣設官位只會造成人事成本負擔。如果科長是必要的職位,那組長的任務應有所升級。組長必有政策規劃能力,例如針對「五大創新研發計畫」與金融科技,此為蔡政府的特別產業發展計畫,思考專利審查制度如何對應調整、進步性審查基準是否應修正等等問題;或針對國家重點發展的內容與文創產業,著作權法應如何調整或解釋、集體管理團體如何輔導等等問題;身為組長,其應有能力提出政策或論述,而不是過於依賴特定事務所或學者的意見。

智財局主管職應為政務官或事務官?

主管職可分為政策推動任務和庶務事務任務等二類,其應以政務官或事務官方式任命有討論空間。支援性質的庶務事務的主管職,例如資訊室主任等,不須為政策負責,故可以事務官任用。但負有政策推動任務,例如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組長等職務,應以政務官為妥,其在政策推動失敗之際應辭職,以落實責任政治。

政策推動失敗有兩個意義,一是政策遭到反對而撤回,另是政策的承諾未能履行。前者例如2013年的重大侵權網站封網政策,當時從政策提出到撤回期間約十天,如此的失敗卻未換來相關人事的辭職。沒有後果的政策推動工作無法讓提出者謹慎的評估相關制度。至於後者為施政計畫,例如現任局長的就職遠景「強化審查官智能精進審查品質、與時俱進優化智慧財產法制、與產業接軌協助企業開發專利能量、健全著作權授權市場促進文創產業發展、加強國際交流合作與國際接軌」,其是否能落實則為業界所關注著。但如果不能落實,其後果為何也是業界所觀察的發展。

除了責任政治外,主管職以政務官任命的好處是支付退休金的免除。局長等職位隨著政黨輪替而改變,來來去去而無須考慮其退休問題。甚至因為官位減少,審查官或辦事員可多將心力用於專業事務上,而不用為了爭副局長、組長或科長等職位而過於迎合上位者的喜好、或結黨組小團體。從智財局的主管職編制的精簡化和政務官化,或許可以看到公務員制度改革的一個方向。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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