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期
201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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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產物」之智財新面向 - 由日本知的財產推進計畫2017看人工智慧可能之智財權客體型態
陳麗珣/企管顧問公司法務專員

2017年5月16日,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首相官邸召開之知的財產戰略本部會議上,決定並公布 「2017年智慧財產推動計畫」(知的財產推進計畫2017,下稱「智財計畫2017」)[1]」。其主要內容之一是為了因應大數據(Big Data)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之相關議題,以建構第四次產業革命(Society 5.0)之智慧財產制度。據此,本文擬就前述計畫中人工智慧之相關智慧財產權議題,予以介紹。

2016年,可以說是人工智慧大放異彩的一年。首先是日本日經新聞科幻小說「星新一奬」,有二部由人工智慧系統創作的小說通過初審,其中「隨心所欲人工智慧之我是作家」係由人類設定出場人物、對話及大綱等後,再由AI自動產生小說[2]。同年,美國三藩市的藝廊展覧了一系列AI畫展,其係由Google人工智慧程式「Deep Dream」透過人工神經網絡系統創造的藝術作品[3]。到了2016年下半年,SONY開發的「Flowmachines」作出了第一首人工智慧創作的流行曲[4]。凡此種種,均可看出,隨著人工智慧開始寫作、繪畫、以及作曲等,其所創造出來的作品,應如何界定權利,將會對智慧財產制度帶來新的思考面向。

彷彿呼應人工智慧議題的綻放般,根據2017年調查報告顯示,日本的AI市場將以每年成長20.4%的速度,由2016年度2220億日圓,進而在2021年擴展到5610億日圓,而各產業亦積極進行實證實驗等[5]。同時,根據另一份調查報告,雲端普及、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日本年輕人認為「人工智慧」將會是對生活影響最大的科技[6]。由此觀之,以聲音辨識、數據分析等為始,人工智慧幾乎與我們的生活已密不可分。

以人工智慧而言,其內涵包括了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及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因此不僅可以活用在核磁共振影像的癌症判斷,更可以活用在創作等各產業,前述AI自動創作的小說即為適例。然而,由於既有制度所規範的對象或權利類型往往晚於科技發展,因此當人工智慧透過機器學習及深度學習,得到比人類更優秀的產物時,應如何看待該產物,則尚未有明確定論。為因應之,智財計畫2017遂依現況將人工智慧之相關產物主要分為以下四種[7]

  1. 學習用資料(学習用データ)
    由於AI的功能可能因所收集到的資料量及內容而受影響,特別是當該資料涵蓋著作物時,更會因涉及著作權問題而益形複雜。對此,智財計畫2017則提出盡可能由各公部門以公開・共有的觀點適當提供AI學習用資料。至於涉及著作物的部分,則傾向設計「柔軟的權利限制規定」制度,即依有無對權利人構成侵權或不利益,以及公益政策,因應可能產生的著作權問題。

  2. AI程式(AIのプログラム)
    在現行日本智慧財產權制度上,AI程式可能做為「電腦程式著作」及「物(電腦程式等)之發明」而受到保護,儘管如此,智財計畫2017仍視AI程式運用的情形採取觀察態度以因應之。

  3. 學習終了模式(学習済みモデル)
    此係於機器學習及深度學習利用大量的資料,為達到特定目的而學習,繼而形成「學習終了模式」。鑒於學習終了模式係經「AI程式及參數」組合而成,因此在日本現行智財制度上,尚可能以「電腦程式著作」或特許法上的「電腦程式等」保護之。然而,另一方面卻可能因為難以明確區分原程式及學習終了模式的關連性,以致於無法給予完整的保護,因此若能將使學習終了模式歸屬於專利發明的技術範圍者,將可能予以保護並行使權利。對此,智財計畫2017則明言,關於學習終了模式,有必要提高取得專利權的可預見性,但如何提高,則未提及,有待後續追踪。

  4. AI衍生物(AI生成物)
    原則上,AI衍生物分為「使用AI衍生物之服務」以及「活用AI之創作」。關於「使用AI衍生物之服務」,其提供方法可能做為商業方法發明而以專利權保護之,但如何進行審查,尚需進一步再觀察。此外,「活用AI之創作」部分,則依有無人類貢獻而定。若AI僅做為道具供人類使用而創作,則該創作物具有著作性,自不待言;然而,若係「利用AI而自主產生之創作物」,以著作權或專利權等承認「人」始為著作人或發明人觀之,則「利用AI而自主產生之創作物」在現行智財制度下似尚無做為權利客體的依據。

經由前述「智財計畫2017」的介紹,可以看出日本試圖對於人工智慧下的新產物找尋新的定位及權利保護方向,以期能因應未來人工智慧的社會。簡言之,日本的「智財計畫2017」在現階段似乎還是盡可能將人工智慧的產物以專利權及著作權保護。

然而,隨著人工智慧發展,繼而透過機器學習與深度學習,當人工智慧可能產生新作品或新的衍生物時,以專利權或著作權保護是否完備,在電腦程式部分,固然較無疑問;但若是類似人工智慧自主產物,此時應以何種權利保護始為妥善,則不無疑問。何者才是最終的保護客體?又如何將其套用在現行的智財制度予以審查?或更進一步解決紛爭?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僅可能增加審查的困難,同時也可能為將來的智財制度帶來新挑戰,也因此前述「智財計畫2017」縱未完備舉出各種情形,但其也在某程度上開啟了新的思考方向。

不僅是日本,相信世界各國都面臨了相同的窘境。當無人車、人工智慧機器人等AI科技篷勃發展為人類帶來許多方便生活的同時,我們也面臨了既有制度難以齊步的不便。雖然在現行制度尚無法俱全的情形下或可以契約約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考量到最終仍涉及究以何種權利保護繼而解紛止爭,因此未來制度如何因應,隨著人工智慧科技的發展,值得觀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麗珣
現任: 企管顧問公司法務專員、專欄撰稿人、譯者
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系(進修學士班)法學士
東吳大學日文系畢。
經歷: 理律法律事務所專利部法務佐理/商標部法務專員
萬國法律事務所商標專員
專職譯者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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