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期
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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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蘋果兩面派:自己技術是創新,別人專利都沒用?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蘋果已經開始爛了。」
說出這句話的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電捷通公司)總經理曹軍,當時在現場可謂出離的憤怒。

日前,在第八届中國專利年會活動現場,西電捷通公司曹軍在與一位律師互動問答時堪稱「火藥味十足」。這位被認為是蘋果公司的代理律師質疑WAPI技術無人使用過,因此,不應該收取專利許可費。而西電捷通公司曹軍回應稱,「你說沒人用,但是你知道自己的手機裡面什麽技術什麽地方用你明白嗎?你明白網路兩端的互聯互通嗎?」

顯然,這場原本應該發生在法庭調查中的舉證質證,卻因爲這位律師的提問轉而出現在了一場公開的論壇活動中,而圍繞WAPI技術及專利許可,西電捷通公司正與蘋果公司進行著曠日持久的的訴訟對抗。

而說出「蘋果已經開始爛了」這句話,多少反映了西電捷通公司與蘋果公司在專利許可合作中所碰到的各種「意外」。

 

標準之爭:WAPI與Wi-Fi同為全球無線區域網路標準

WAPI(Wireless 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無線區域網鑑別和保密基礎結構,是一種安全協議,同時也是中國無線區域網安全强制性標準。與紅外綫、藍牙、GPRS、CDMA1X等協議一樣,WAPI 也是無線傳輸協議的一種,只不過跟它們不同的是它是無線區域網(WLAN)中的一種傳輸協議而已,它與802.11傳輸協議是同一領域的技術。

2003年5月,國家強制標準GB 15629.11/1102-2003獲得批准,意味著WAPI標準正式發布;2009年6月,在東京召開的ISO/IEC JTC1/SC6會議上,包括美、英、法等10餘個與會國家成員體一致同意,將WAPI作爲無線區域網路接入安全機制獨立標準形式推進爲國際標準;2010年6月,WAPI基礎框架方法(虎符TePA)獲國際標准化組織正式批准發布。

當前全球無線區域網領域僅有的兩個標準,分別是美國行業標準組織提出的IEEE 802.11系列標準(俗稱Wi-Fi,包括802.11a/b/g/n/ac等),以及中國提出的WAPI標準。

因此,從標準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國家標準,還是國際標準,WAPI技術標準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疑似蘋果公司的代理律師質疑WAPI技術「沒有人用」,實際上也是在質疑有關部門頒布實施的WAPI技術標準沒有人使用——一方面,這與實際情况不符,另一方面,其質疑的對象也搞錯了。

因為西電捷通公司雖然參與了標準制定,但標準的實施體現是的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對標準本身的質疑應拋給相關部門,而非特定企業。西電捷通作為一家企業,有權利根據國家頒布的標準來進行專利技術的積累、研發和布局。

 

涉案專利:一項與WAPI技術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

2016年4月,針對「一種無線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發明專利,西電捷通公司以專利侵權爲由,將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蘋果電子産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爲,停止銷售侵犯西電捷通公司專利權的手機産品幷賠償經濟損失。

涉案專利「一種無線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的申請日期爲2002年11月6日,授權公告日期爲2005年3月2日。該發明專利通過雙向認證機制,解决了無線區域網WLAN中沒有對移動終端MT進行有效的安全接入控制,保障了移動終端MT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據瞭解,自2003年起,該專利就已成爲大陸無線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被晶片廠商、運營商、終端設備製造商等廣泛應用。

針對該專利,包括索尼、蘋果在內的多家公司曾發起無效宣告請求,其中,2015年7月23日,索尼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2月17日,專利複審委作出决定維持該專利有效。

2016年5月10日,蘋果公司亦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2月20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决定,駁回蘋果公司無效請求,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專利許可:西電捷通公司陷入高通式專利許可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0年蘋果公司與西電捷通公司就WAPI標準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簽署了一份有效期四年的專利許可協議。根據該協議,西電捷通公司將35項專利和16項專利申請許可蘋果公司使用。

但是,在上述協議到期後,2014年底,當西電捷通公司與蘋果公司協商續約及許可費用時,蘋果公司開始采取拖延策略,遲遲不與西電捷通公司達成新的許可合作。

於是,就有了2016年4月,西電捷通公司以專利侵權爲由將蘋果公司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而蘋果則採取了類似應對高通訴訟的策略,以西電捷通公司違反FRAND義務(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許可義務)為由,提起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2016年10月8日,蘋果公司將西電捷通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與西電捷通公司相比,高通的市場影響力或品牌知名度更大,但是,在與蘋果公司的專利許可中,也處於弱勢地位。蘋果利用自己「全宇宙第一大公司」和最高現金流的優勢,欺壓供應商和專利權持有人的新聞屢見不鮮。

蘋果對於專利權人的策略就是:拖著不交專利費,等著對方走法律程序,互相起訴,然後等待法院判决。

事實上,大多數情况下,法律程序或周期比較漫長,蘋果拖得起,但是很多專利權人未必拖得起,蘋果窮盡利用司法程序中各種可能産生拖延效果的手段,實際意在拖垮專利權人。

 

久拖不決:蘋果式「拖字訣」專利訴訟策略對產業傷害大

本人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專門探討蘋果專利官司的套路——那就是「拖字訣」。從某種程度上看,這其實也是一種濫用司法資源、藐視法律、不尊重知識産權的表現。對這種傷害底層、核心技術創新的行爲,確實應該引起司法和行政部門的警惕與重視,並適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消除。

與西電捷通公司類似,高通同樣被蘋果公司違反FRAND義務以涉嫌壟斷爲由起訴索賠10億美元,隨後,蘋果公司又要求其代工廠停止向高通支付專利許可費。最後,高通迫不得已發起反訴,並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訴蘋果專利侵權。

可以看到,表面看上去標準必要專利是無法繞過的專利,似乎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可以「高枕無憂」,但是,在許可談判過程中,類似蘋果公司這種故意拖欠費用或採取拖延策略的做法也不在少數。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專利持有者並非經濟實力雄厚,經過漫長的訴訟周期,不排除部分實力較弱的廠商可能會被拖垮,相應的專利在此期間可能已經易手,進而導致最初的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受到傷害。而這也是值得産業鏈和相關部門進一步深思的地方所在,一方面,確實要避免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權利濫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被許可對象不當拖延拒絕付費。否則,技術創新如果不能及時獲得市場回報,不僅會助長惡意侵權者的囂張氣焰,也會對技術創新或產業升級帶來傷害。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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