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期
201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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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訴訟前,企業應該知道的事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依照法務部的統計,自2013年起至今年5月,檢調單位累計偵辦57件營業秘密案件,僅有27件起訴,不到偵辦案的一半,且僅2件判決成立,定罪率僅不到8%!企業面臨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屢見不鮮,但提起訴訟勝算竟是如此之低,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

大部分企業總認為自己的東西都是營業秘密,但檢調單位和法院可不見得會同意。企業內部的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商業性營業秘密」像是客戶名單、商品售價、成本分析;「技術性營業秘密」例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由於兩者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的判斷也有所不同。中華數位科技顧問總監吳毅勛指出,從過去司法經驗來看,客戶名單、產品底價或營業價格、技術資料、產品分析報告、仲介業之買賣雙方相關資料、成交價格、佣金比例、客服統計表,都曾被承認是營業秘密;但製造流程之一般性資料、專利證書影本、員工考察報告、與合作夥伴之意願書或備忘錄、交易相對人之請款支出明細、公司內部一般注意規定或通是條文、不具特殊性的客戶資料、包裝成本設定,則不見得會被視為營業秘密。

圖一、營業秘密類型

資料來源:2017/11/9「兩岸營業秘密 - 訴前戰略研討會」吳毅勛簡報

企業如何檢舉才有用?

若確定公司真的有營業秘密被竊取,建議委託律師事務所提出刑事告訴狀,並填具「釋明事項表」。對於法律行動的起步階段,公司應備相關的證據事實,並對被侵害營業秘密進行經濟價值評估,例如公司的所受損失,或是侵害人因侵害營業秘密的所得利益。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蕭家捷解釋,委託外部律師而非公司法務,是因為律師不是公司內部者,比起公司法務,比較能站在第三者客觀立場,突破內部看不見的盲點。釋明事項表可由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填寫,內容將作為檢察官調查方向之參考,包括基本資料、受損害之營業秘密名稱、受損害之營業秘密內容及特性,以及保護營業秘密的措施和方法。在填寫釋明事項表的時候,受損害的營業秘密名稱要具體,並且要能提供特定的資訊,很多公司光是要填寫釋明事項表,就覺得困難重重,顯示出公司內部資料準備不足,如果公司自己都說不清楚,要向調查官提出檢舉,恐怕也很難提出有力的證據。

圖二、企業應準備之資料

圖片來源:2017/11/9「兩岸營業秘密 - 訴前戰略研討會」蕭家捷簡報

吳毅勛進一步指出,即使能完整填寫釋明事項表,也不是保證就一定能起訴。企業平時應該以「八二法則」建立“Must Do”的列表,真遇到狀況要起訴時再全力準備。營業秘密包含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合理保護措施三個要件,「是否具有完整的營業秘密保護措施」,是調查官衡量是否「送件」的要件,但送件只是個開始,想要贏得官司,「秘點夠不夠」才是起訴與獲得勝訴的關鍵。

圖三、刑事訴訟流程

圖片來源:2017/11/9「兩岸營業秘密 - 訴前戰略研討會」蕭家捷簡報

當調查官認為侵犯營業秘密涉嫌重大時,會移送地檢署偵辦,若經起訴,就會由法院來判決罪名是否成立。從發現營業秘密案件發生、提起告訴到起訴,企業和委託律師都是希望時程進展越快越好,但在檢調機關實際的偵察過程中,並不會如告訴人想像中那麼迅速,光是搜索就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聲請搜索票,加上訊問證人、分析證物報告。蕭家捷指出,若能成功限制對方出境,會是非常有力的強制手段,尤其被告若在海外有事業、或是需要頻繁飛往國外,被限制出境會造成很大的困擾,往往也會促成雙方提早走向和解之路。

圖四、檢調機關實際的偵查進程

圖片來源:2017/11/9「兩岸營業秘密 - 訴前戰略研討會」蕭家捷簡報

想要打贏官司,舉證要做得周全

為證明侵權的事實,當公司在懷疑某類營業秘密是由某涉密員工所洩漏時,第一個關卡就是要提出該涉密員工曾經接觸營業秘密的事實,下一步則是針對該涉密員工的存取行為,以及分析與調查洩密的管道。為了將來能承擔舉證責任,公司必須證明其所宣稱的「營業秘密」,確實符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平時應備有完整的「營業秘密盤點表」,以及留下執行合理保密措施的詳細紀錄。

提告需知1:透過「營業秘密業務盤點表」明確指出被侵害的營業秘密

為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公司首要任務是辨識並界定保護的範疇,並有針對性的進行保密措施。紀錄中要包括組織部門與業務資訊、營業秘密檔案類別及屬性(包含檔案型式、等級、目錄命名規則)、營業秘密檔案的擁有者及保管者資訊、檔案的儲存與保護資訊、檔案的流通範圍(包含組織內部、外部、關係企業等)。建立營業秘密盤點表並不是一次性任務,而需隨著組織營運隨時進行調整,每年應定期或遇重大異動時除了要更新盤點表,更新後應公布給相關人員,並留存已閱讀人員的簽名紀錄。

提告需知2:提出公司執行保密措施的證據

既然是公司的營業秘密,就要有合理的保護措施,針對組織不同區域或設施,設立門禁機制,將營業秘密文件或檔案的載具,放置在受管制區域,僅限最少授權人員最低限度的檔案存取,在檔案的輸出和使用上也要有所限制,文件檔案應於明顯處註記「機密」、「限閱」或其他表彰機密性的字樣;若為電子郵件內容,則可於電子郵件內加註警語。針對涉密的員工,別忘記要先簽保密協議。

表一、合理保密措施之樣態

資料來源:2017/11/9「兩岸營業秘密 - 訴前戰略研討會」吳毅勛簡報

公司監看員工電子設備 仍有法律風險

台灣對於企業得否監看員工電子設備使用行為,尚未有明確規定,因為在法律層面上仍有風險,吳毅勛建議除非確有必要,否則不宜任意監看員工通訊內容。若公司有監看需求,可在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內部公開訓練中,公告公司的網路、郵件、檔案監看辦法,聲明企業之電腦及通訊系統均屬於公司資產,並不能確保隱私,公司將定期檢閱員工行為,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有可能進行監看,以避免未經告知侵犯員工隱私權。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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