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期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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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修正通過    無形資產評價制度建立成當務之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智權報198期《沒有智財戰略的產業創新政策要如何贏? 一文中,曾經提到,政府的產業創新政策都沒有把智財戰略列入考量,如果專利智財從缺,即使再好的計劃、再棒的創新發明,到最後都只會落得拱手讓人的下場。但值得高興的是,「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終於在今年11月3日三讀通過,11月22日由總統公布實施;而其中第12條、第13條總算把智財保護的「政策」帶入法條中。不過,目前面對最大的挑戰是台灣對於「無形資產評價」這一塊幾乎是空白的,而主管單位經濟部必須在短時間內把「無形資產評價」的制度及生態鏈建立起來。

2017年12月20日,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舉辦了一場《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實務論壇》,而此一論壇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宣揚及推動「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的運作。會中,經濟部工業局知識服務組科長陳國軒說明了主管單位目前所面臨的挑戰及未來半年的努力目標。

國外評價業務與台灣比一比: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經濟部工業局知識服務組科長陳國軒

攝影:李淑蓮

依據S&P 500統計結果,目前無形資產占國際企業總體財產比重超過80%,顯示無形資產價值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陳國軒表示,在產創條例13條修法的時候,主管單位也注意到台灣整個產業的轉型趨勢。不過,雖然台灣一直在轉型,從過去的製造業、代工業轉換成另一種形勢,但大家還是把關注放在工廠、設備這些有形資產上。然而,如果從現在一些新興產業如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看起來,便會發現其實現在企業中無形資產的比例已越來越高。陳國軒指出,可惜的是國內的無形資產評價制度仍未完備,使得無形資產價值無法被合理呈現,也因此企業無法展現其真正市場價值。因此他認為台灣如果要推行無形資產評價,當務之急就是要找一個比較客觀且有公信力的第3方組織,去把無形資產的價值彰顯出來。他強調:「評價機制的建立是為了解決國內市場交易、財務報告、稅務規劃、內部管理及訴訟等5大問題」。

陳國軒表示過去工業局也一直有請廠商來登錄其無形資產,但在沒有很大誘因的情況下,對登錄的驅動力不太夠的。「通常只有當廠商遇到訴訟時,才會請工業局推薦可以作評價的單位,或是在政府進行研發投資體檢的時候,廠商呈現出來要抵稅的評價報告中,也不知道要找誰來評價,因此延伸出一些問題」。

如果參考一下國際評價業務的作法 (表1),便會發現美國在這一塊業務跑得比較快,從1989年就開始推動。至於台灣及韓國,推動的時間就差不多,但如果仔細去看發展狀況,就可以發現台灣現在其實是發展得比較慢的。陳國軒把表1中4個國家的發展作了一個歸納整理,指出國外在推動無形資產評價時有3個特點:(1) 都有一個單一的主管機關在管理、(2) 都訂有專法或專章、(3) 由政府對評價師、評價機構予以登錄管理。

表1. 美國、中國大陸、韓國及台灣評價機制比較

資料來源: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

陳國軒指出,比較之下即可發現外國在執行時無形資產評價時,從法律面、管理面都有一套完整的規範。「如果回頭來看台灣,就會發現台灣除了缺乏統一的主管機關外,也缺乏無形資產評價基準、缺乏評估參考資料庫、缺乏具公信力之評價機構/人員及管理機制;此外,要利用無形資產取得資金也很困難」。他說:「當初政府在修法的時候,跟各界都有在溝通,各界都很關心這次修法什麼時候會通過。最主要的是現在在做無形資產評價的時候,特別是在法院,法官都會問評價的基準為何。一般評價人員都是根據會計師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委員會的基準及標準來評價,但目前基金會並沒有一個法律地位,也缺乏全國性的統一指示標準,因此其基準及標準在法院好像也沒很被採取及信任。這對評價人員來說十分困擾」。

此外,目前在文創界也有很多作品、專利、技術或是著作權需要被評價,但也很難取得一個有公信力的評價報告。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前後比較

圖1呈現了產創條例13條修正版本與過去版本差別在什麼地方。

圖1左邊的民國99年的版本條文:「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產、官、學代表辦理下列事項……」。陳國軒說:「99年的版本寫的是「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那表示所有中央目的之事業主管機關,全部都是主管機關(等同多頭馬車),也就是台灣在無形資產這一塊並沒有一個專責的人在努力。而這次修法針對這一部分有比較大的修正。106年版本寫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因為此法是經濟部制訂的,也就是說由經濟部來邀集各相關單位來進行推動」。此至,無形資產評價這一領域依照產創法,終於有一個統一的主管機關:經濟部。

圖1. 產創條例13條修正前後比較

《產創條例強化智財流通之 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介紹》簡報資料,經濟部工業局知識服務組科長陳國軒,2017年12月20日

陳國軒表示,經濟部在修法的時候,發現如果台灣在評價方面要有公信,就必須學國外一樣,先建立起統一的評價基準。他指出過去金管會跟會計師研究發展基金會其實已制訂了12號準則公告,現在在法律授權情況下,希望可以把這個準則公告提升到具法律地位,進而變成全國統一的基準。

接下來針對評價資料庫的部分,政府資料庫中已經有許多研發成果、產出交易,而且過去也已經有一些評價的報告,主管單位希望未來可以把各部會的評價報告累積起來,在做到去識別化後,可以有一些本土評價的參數供負責評價的人員使用。

另外,還有金融機構的配套措施部分,因為企業無形資產評價其中一個主要的誘因就是融資,所以經濟部會先從公信力及連接金融體系這2方面開始著手努力推動。

陳國軒最後還提到一點是會計界比較關心的。因為即使建立了公信力、建構了穩定的資料庫,好像也沒有帶來什麼商機。所以為了要有驅動力,主管單位規劃把法定業務這一塊逼出來。因此在產創12條裡面,有明確指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前項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依第十三條登錄之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也就是說從政府資源來帶頭驅動。而第13條也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或人員給予執行評價案之補助」。陳國軒指出,政府除了利用第12、13條把這些業務逼出來,也計劃將這些評價成果匯整到評價資料庫,用以建立台灣本身評價參考的標準。

陳國軒表示,為了建立完整的配套措施,當務之急就是先把子法擬訂,包括「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草案、「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草案,希望在半年內把制度建立起來,至於後半部與金融機構合作的部分也會陸續展開洽談。他認為如果台灣不往此一方向走,對未來發展是不利的,所以必須把握此一契機,因為這代表台灣在國際資產評價已跨出了一大步。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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