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期
2018 年 0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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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 – 4》
緬甸如要發展經濟,專利制度必須與世界接軌!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緬甸前任總統登盛(Thein Sein)在2011年上台後全面實施經濟改革,放寬投資政策、改革稅率及法律制度,以吸引外資;然而,其智慧財產權制度仍是與世界脫軌的。緬甸目前沒有智慧財產權法或是專利法,也就是說,對目前在緬甸市場行銷或是在地生產的廠商而言,其智慧財產權都是沒有實質保障的。不過,由於緬甸已於1995年及1997年分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及東南亞國家協會 (ASEAN),即便其擁有低度開發國家的身份,也必須於2021年7月1日前完成制定或修改其國內法制,以符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及「東協智慧財產權合作架構協定」(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之國際義務及標準。

雖然緬甸的智權財產權新法早在2014年已完成起草,但至2015年中才正式公佈草案及徵詢公眾意見,並於2016年新政府成立後才正式進入國會討論議程。經過多次討論及公開徵詢意見後,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工業設計法在內的智權財產法案 (IP Law) 於2017年7月24日才正式被送至相關立法委員會待審。原本政府預期於2017年底可立法通過,正式公布,唯截至本文截稿為止,法案仍然停留在待審階段。

Mandalay, Burma, Pagoda, Temple, Myanmar, Stupa
緬甸廟宇Burma Mandalay Pagoda Stupa,圖片來源:FreeGreatPicture.com

緬甸在東協十國中,是排名第7的經濟體,算是比較貧窮的後段班國家。相對於泰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等東協成員國,緬甸的經濟發展非常緩慢。許多東協成員國在二次大戰後經濟開始穩健成長,但緬甸由於長期被軍事獨裁統治,加上受國際制裁影響,21世紀初的緬甸經濟總體水平反而比二次大戰前還低。直至2011年總統登盛(Thein Sein)上台,緬甸才開始實施全面經濟改革,放寬投資政策,改革稅率及法律制度,以吸引外資。外來投資金額由2010年的300萬美元大幅提升至2011年的20億美元,升幅高達667%。[1]

外資在緬甸

在整體發展上,緬甸服務業最為發達,占該國GDP約46%,其次為工業28%及農業26%。其於2016-17年出口總值為116.2億美元,其中包括海外70.18億美元,邊境46.02億美元,較前一年度總出口111.36億美元,僅微增4.8億美元。在2016/17的財政年度,由於當地農業於2015年飽受水災打擊,加上外商投資增速放緩,致使其GDP增速從7.4%減慢至6.4%。[2] 緬甸出口主要商品為天然氣、木製品、豆類、水產品、稻米、成衣,以及包括玉石和寶石之礦產品。主要出口市場為中國大陸(37.7%)、泰國(25.6 %)、印度(7.7 %)及日本(6.2 %)。據亞洲開發銀行的估計,隨著全球商品價格及出口需求預期上升,緬甸經濟將於2017/18財政年度上升7.7%,2018/19財政年度上升8%。[3]

目前中國大陸為緬甸之最大投資國 (185.54億美元),其他依次為新加坡 (168.84億美元)、泰國(109.23億美元)、香港 (75.63億美元)、英國 (41.29億美元)、南韓 (35.55億美元)、越南 (20.79億美元)、馬來西亞 (19.32億美元)、荷蘭 (9.94億美元) ,以及印度(7.32億美元)。外資投資項目主要集中於石油及天然氣 (224.10億美元)、電力 (205.94億美元)、交通及通訊 (81.54億億美元)、製造業 (77.59億億美元)、不動產 (37.54億美元)、礦業 (28.97億美元)及旅館及觀光業 (28.50億美元) 等領域 。[4]

緬甸政府為促進及便利外商與國內投資,開放了更多投資領域,此外,自2017年4月實行了新投資法,以取代「外人投資法」及「緬甸國民投資法」,預期可為外資及本土投資者提供更便利及公平之經商環境。

台緬之經貿關係

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自1952年至2016年10月,台灣對緬甸投資計有11案、總額達1億1,585萬美元。同期,緬甸對台灣投資案計有18案,合計約112.6萬美元。

據緬甸投資與公司管理局 (The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DICA)之統計,2016-17年,台灣在當地共有3項投資,金額達1,045萬美元。自2013-14年度迄今累計11件投資案,總金額2,500萬美元,在緬甸49投資國中名列28位。

據經濟部保守估計,至緬甸投資之台商已超過200家,金額愈3.5億美元。投資項目包括農產、光學電子、成衣、製鞋、建材、鋼構、鋁材、木材、餐飲、銀行金融及人力資源等。緬甸為台灣第63大貿易夥伴、第51大出口國、第78大進口國。台緬2017年前11個月之雙邊貿易總額為2.68億美元,台灣出口緬甸2.15億美元,進口5,334萬美元。[5]台灣主要銷緬產品項目為合成纖維絲紗梭織物、羽毛及羽絨、鍍面或塗面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針織品、金屬加工用綜合加工機、橡塑膠加工機械等。至於自緬甸輸入部分,則主要為精鍊銅、含油質種子、乾豆類蔬菜、光纖及光纖束、木材、甲殼類動物、以及未經光學加工玻璃器、寶石等。

如要吸引外資  建立及落實智財保護法規刻不容緩

雖然緬甸近年來在投資法規方面頻頻鬆綁,希望能吸引更多外資,然而,其智財保護之制度及法規之落後,也讓許多外商卻步。從前文提到的外資投資緬甸的數據顯示,目前中國大陸是緬甸的最大外資投資國,中國大陸除了如中興華為等幾家已站上國際舞台的大廠對智財保護比較著重外,其他中小廠商根本不在意智財的保護,或是本身就有侵權問題;反觀著重智財保護的歐、美、日等大廠對投資緬甸仍持觀望態度。

緬甸目前並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專責機關,其著作權相關業務由資訊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掌管,工業財產權業務則由教育科技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負責,因此,成立「緬甸智慧財產局」(MIPO)專責智財權工作,及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以處理智財訴訟,為緬甸於新智財法通過之後首要任務之一。

緬甸並不是伯恩公約、巴黎公約及馬德里協定等國際 IPR 保護協議之簽約國,所以也不接受優先權主張。雖然當1945年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令於1993年被刪除之後,1946年的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緊急規定)法令 (The Patents and Designs﹝Emergency provisions﹞Act of 1946)已正式生效[6],但嚴格來說,緬甸目前並沒有專屬的專利法 (patent law)。

專利及商標之保護管道

沒有專利法對廠商來說是很沒保障的,因為這代表任何人或廠商未經授權許可即可在緬甸銷售販賣及生產任何產品,即使該產品或生產技術在緬甸以外的地區有專利,專利權人也莫可奈何,因為緬甸當地無法可管,也沒有維權的管道。目前專利權人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向位於仰光或是曼德勒之「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 辦理「專利所有權聲明」 (Declaration of Ownership)。由於現行規定外國人無法直接提出「專利所有權聲明」申請,因此必須以緬甸註冊公司的名義或者緬甸當地代理人名義提出。在完成申請後,還必須在當地的英文日報(如New Light of Myanmar)上刊登提醒「專利警告通知」(Patent Cautionary Notice) 一週,期間內無人提出異議,專利所有權聲明即告生效。專利所有權聲明有效期為3年,每3年可續延,每3年一次。不過,由於The Patents and Designs﹝Emergency provisions﹞Act of 1946沒有罰則,所以如遭到專利侵權時,專利權人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專利權人也可以於緬甸的科技研發部 (Myanma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Department) 註冊技轉協議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在緬甸,唯有經註冊的技轉協議才具法律效力,不過技轉協議並不涵蓋專利授權項目。

正因為專利保護在緬甸沒什麼力道,維權也沒有管道,因此大部份企業都選擇以商標來保護其研發創新的成果,因為至少可以對其品牌、商譽及產品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緬甸迄今尚未訂定商標專法,商標登記與保護主要仰賴普通法系統,有關商標之法規,分散於刑法(Penal Code of Myanmar)、註冊法 (Myanmar Registration Act )、特定救濟法 (Specific Relief Act)、商業標示法(Merchandise Marks Act)、私營企業法(Private IndustrialEnterprise Law)等法規中。[7]

圖1. 緬甸歷年來商標註冊數統計

資料來源WIPO,2018年3月23日

緬甸商標係採先使用(first-to-use)原則之註冊登記制度,商標所有權人必須向仰光或是曼德勒的「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提出「商標所有權聲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再於當地官方指定報刊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Trademark Cautionary Notice),將該商標權公告周知,即完成商標註冊程序。商標權註冊效期為 3 年,屆滿可續延,每次 3 年。[8]

雖沒有商標法保護,但在緬甸刑法第 18 章第 478 至 489 節,規範商標相關定義,倘侵害他人商標將被處以罰款、監禁或併處罰款等刑罰。因此,權利人遭他人侵害商標權時,可以依據刑法提起刑事訴訟,或是提出民事訴訟,申請強制令及要求賠償。[9]

參考資料

備註: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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