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期
2018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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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掀波瀾:美國參議員提案禁止學名藥廠於專利連結訴訟外提起專利複審
李秉燊/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18年06月14日,曾於1984年領銜訂立美國專利連結制度的美國猶他州參議員Orrin Hatch,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審查旨在協助學名藥廠取得原廠藥作為等效試驗以促進藥品市場競爭、降低藥價的《創造與恢復公平取得等效樣品法案》(Creating and Restoring Equal Access To Equivalent Samples Act of 2017,the CREATES Act of 2017)[1]聽證會發言中,再度對美國製藥產業與智財實務界投下一顆震撼彈。[2]

Orrin Hatch除聲稱『即使the CREATES Act立意良善,卻未正確考量各藥廠在產業競合中的平衡點,而對原開發藥廠造成不合理的訴訟與威懾』[3],並以實際行動在決定是否將該法案移送院會的決議投下反對票外,更提出名為the Hatch-Waxman Integrity Act of 2018[4](下稱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的法律修正案,力推規定適用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或專利舞蹈(Patent Dance)的簡易新藥上市程序的學名藥廠[5],不得在聯邦法院面對原開發藥廠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同時另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行政體系提起「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領證後複審」(Post Grant ReviewPGR)等專利複審程序[6]此舉造成美國專利爭訟制度的立法選擇再度於原開發藥廠與學名藥廠間擺盪,引起美國製藥產業與專利實務界的極大討論,故為文介紹之,期給予台灣方立法完成的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在施行前一些思考的面向。

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立法緣由與規定

Orrin Hatch在立法說明中指出,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旨在避免學名藥廠在享受Hatch-Waxman法案和BPCIA法案[7]所賦予其僅需提交證明所申請上市之藥品與原廠藥品具有生物相等性的簡易上市程序之餘[8],於聯邦法院訴訟程序外,又企圖或憑恃IPR等專利複審程序的較低舉證門檻另闢戰場,以撤銷原開發藥廠專利、快速掃除原開發藥廠以專利權所設下的障礙,進而搶食、瓜分市場,導致原開發藥廠無法有效回收研發成本,最終使得Hatch-Waxman法案所揭櫫的精密平衡與架構日漸傾頹。此外,由於藥品專利權多為決定原開發藥廠是否得獨占市場的關鍵因素,加上於專利複審制度挑戰專利有效性之舉證責任較低,通常認為於「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決定立案後,原開發藥廠所擁有之專利權即有被撤銷的可能性,原開發藥廠股價也將因此下挫。2015年一篇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學評論(UCLA Law Review)即指出像是對沖基金(Hedge Fund)等有心人士有可能利用IPR作為影響股價、並從中攫取不正利益的手段[9];故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擬增訂條文如表1。

表1. 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擬增訂之條文

適用505(b)(2)505(j)(2)的化學學名藥

適用351(k)的生物相似藥品

提起IPR的前後90 天禁止作空專利權人股

任何適用於《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the FD&C Act)第505(b)(2)條、第505(j)(2)條的學名藥(Generic)除仍應依規定通知原開發藥廠其認為於登記於橘皮書(The Orange Book)的專利為無效或不侵權等聲明外,亦須聲明其過去與將來不會提起IPR或PGR。[10]

任何適用於《公共健康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the PHS Act)第351(k)條的生物相似性藥品(Biosimilar),則除仍應依規定通知其可能侵權的專利清單外,同樣亦須聲明其過去與將來不會提起IPR或PGR以挑戰專利有效性[11]

任何人於提起IPR以挑戰專利的前後的90天,禁止其賣空(short sale)專利權人的股票以進行套利,否則將被視為美國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of 1934)第十條第b項所規定的操縱詐欺方法(manipulative or deceptive device)。[12]

資料來源:本文作者整理,製表日期:2018年6月22日

然而,美國專利實務界多抨擊該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新增前所述『所有適用簡易上市申請的學名藥所屬廠商不得在聯邦法院民事訴訟挑戰原開發藥廠專利的前後另外提出專利複審』之規定[13],不僅實質阻礙學名藥廠挑戰原開發藥廠專利的其中一個有效途徑,更可能與美國國會於2011年以《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下稱AIA法案)於USPTO行政體系下,創設帶有公眾審查色彩的專利複審制度緣由,並期在民事訴訟外建立一套費用較為低廉且時程更為迅速,用以挑戰專利有效性的行政程序體系作為法院訴訟的替代方案的立法意旨有違[14]

更重要的是,近年幾項實證研究指出,若將IPR在醫藥領域的立案(institution)率或專利請求項無效比率與其他領域的專利相比,結果是一致或甚至更低;若以醫藥領域之IPR與聯邦法院訴訟相比,其專利請求項無效比率亦為一致或甚至更低。故是否有必要以如此極端的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限制學名藥廠不得於適用簡易上市申請時在聯邦法院訴訟外另提起IPR?

Hatch-Waxman法案下聯邦法院訴訟程序與IPR

一般簡稱為Hatch-Waxman法案(Hatch-Waxman Act)的《藥價競爭及專利期間延長法案》(the 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of 1984),是1984年由參議員Orrin Hatch和Henry Waxman領銜折衝、協調原開發藥廠與學名藥廠之間的不同意見後所催生的。該法案旨在建立原開發藥廠與學名藥廠之間在查驗登記法規、審查藥品查驗登記時將專利權納入考量(即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期間延長等藥證與專利權議題的完整架構。例如對原開發藥廠而言,為提供專利期間延長、30個月自動停發學名藥廠藥證(30-Month Automatic Stay)及資料專屬權(Data Exclusivity)等獎勵研發的措施[15];對於學名藥廠而言,則是提供簡易新藥上市程序(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 制度以減去不必要的重複臨床試驗、在專利存續期間為取得藥證所為之試驗免責(Bolar Exception),及第一家成功挑戰原廠專利連結之藥廠享有180天獨家銷售權利(180-Day Marketing Exclusivity)等激勵競爭的優惠[16]

質言之,專利連結制度起源自美國於Hatch-Waxman法案中創設只要係第一間以21 U.S.C.§355(j)提出ANDA聲請,且依21 U.S.C.§355(j)(2)(A)(vii) 之Paragraph IV 聲明其所生產「學名藥」和原開發藥廠藥品於俗稱「橘皮書」(The Orange Book)所登載之相關專利含有應為無效之專利(patent is invalid)或未受其侵權(will not be infringed )的學名藥廠,即可取得並享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給予的180天學名藥市場獨家銷售權。對於原開發藥廠而言,其則可基於21 U.S. Code § 355(c)(3)(C)所規定的學名藥廠擬制侵權行為(artificial act of infringement),於收到學名藥廠遞交簡易上市許可申請通知45天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如同上言,專利連結,本質上是核准前專利爭端解決程序 (Pre-Approval Patent Resolution Process),只是將專利侵權問題前置於審酌准駁學名藥上市申請時,故學名藥廠除在聯邦法院面對原開發藥廠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外,當然可另尋求一般認為更容易成功挑戰專利為無效的IPR程序,此途徑並為美國製藥產業與專利實務界所熟悉與利用

因此,如今已現年84歲並甫於今年初對外預告即將退休、不再角逐美國猶他州參議員職位[17]的Orrin Hatch,在廣泛受到美國人民支持[18]促進病患獲得可負擔的藥品(affordable drug)的法案投下反對票,並進一步以提案修正以自己所命名之Hatch-Waxman法案的方式,可能實質改變2011年AIA法案後學名藥挑戰原開發藥廠市場與專利權的訴訟規則與策略;其如此積極地對外表達其將捍衛該法所欲達到的產業平衡目的,格外令美國製藥產業與智慧財產界矚目與討論。

學名藥廠於解決專利紛爭時在聯邦地院訴訟外提起IPR算是抄捷徑麼?

根據2016年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科技法學雜誌(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的一篇實證研究指出,其統計自2012年09月第一件IPR至2015年06月為止,有86.8%專利有效性爭議曾同時於聯邦地院與PTAB審理[19],且其中有70 % IPR的舉發人係在舉發前為聯邦地方法院的被告;然而,該統計亦指出若為『醫藥領域』,則僅有48 % IPR的舉發人係在舉發前為聯邦地方法院的被告,故亦可推論只有48 %的學名藥廠會在原開發藥廠以專利連結架構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提起IPR。[20]

此外,若針對登記在橘皮書上的專利(Orange Book-listed patent),USPTO於2018年03月13日舉辦的「與領導談話」(Chat with the Chief)的報告中,釋出其前述專利受IPR挑戰有效性之數量與結果的官方統計資料[21]。該數據指出,自2012年09月至2017年09月,共有7,557件專利複審向USPTO的PTAB提起,其中約有5%,即389件專利複審為針對登記在橘皮書上的專利[22]。若統計PTAB決定立案(institution)的比率,相較其他科技領域專利整體的68%,登記在橘皮書上的專利經提起專利複審後被立案的比率些微少一些,只有66%[23]。若根據PTAB於前述時段所裁定的82份『最終書面決定』(final written decision)內容,有46%登記在橘皮書上的專利被判定全部請求項無效(all invalid,3%為部分請求項無效(partial invalidity),51%為全部請求項仍為有效(all valid);相較其他科技領域專利整體有66%專利被判定全部請求項無效登記在橘皮書上的專利是明顯較其他科技領域專利難以被PTAB的行政專利法官判定為無效。[24]

針對聯邦地院與PTAB審查登記在橘皮書上的專利有效性之差異部分,根據2018年6月13日一份實證研究指出,其統計自2013年01月至2018年5月為止,於聯邦地院判決與PTAB所核發最終書面決定的結果,相較於聯邦地院判決有24%登記在橘皮書上的專利被判定全部請求項無效,10%為部分請求項無效,66%為全部請求項仍為有效;PTAB所核發最終書面中專利被判定全部請求項無效幾乎一致的23%,部分請求項無效係更低的7%,故導致全部請求項仍為有效的比率是較聯邦地院高的70%(如圖1),似乎與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的立論基礎相佐[25]

圖1. 橘皮書專利有效性審查結果(單位:%)

資料來源:同註25,製表日期:2018年6月22日

若再進一步按規定可登記於橘皮書上的專利種類如『物質』(Compound)、『組合物或配方』(Formulation)、『醫藥用途』(Method of Use)等加以區分,PTAB所核發最終書面決定的結果,前述三種種類的專利請求項被判定全部請求項無效的比率亦全數低於聯邦地院審理的結果[26],如圖2.。

圖2.橘皮書各類型專利有效性審查結果(單位:%)

資料來源: 同註26,製表日期:2018年6月22日

雖然以個案論,在聯邦地院還是PTAB挑戰藥品專利有效性孰難孰易,仍會依系爭藥品組成、性質或專利發明的創新程度而有所不同;然而,基於前述三份實證的大數據研析結果而言,在醫藥科技領域,相較於聯邦地院的專利侵權訴訟提出有效性抗辯,學名藥廠向USPTO的PTAB提起專利複審並不代表可輕鬆地成功挑戰專利有效性,故此結果亦反駁了本文前述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的立法緣由與規範目的。

綜上所述,本文以為以Hatch-Waxman Integrity法案禁止學名藥廠在聯邦法院面對系爭藥品專利侵權訴訟的同時或前後另外提出專利複審,是否能達到Orrin Hatch聲稱回復Hatch-Waxman法案所建立的精準平衡,抑或加速Hatch-Waxman法案的天平向原開發藥廠傾斜,值得斟酌。若將眼光回到台灣,台灣於未來正式施行專利連結制度後,除可預期藥品專利侵權訴訟會因擬制侵權的法律效果大幅增加,學名藥廠是否會尋求專利舉發制度作為整體爭訟的攻擊防禦策略(雖然台灣專利舉發制度與美國專利複審制度有一定規範細別上的差異),亦值得觀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秉燊  
作者: 李秉燊
現任: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學歷: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生(逕升博士班)
國立陽明大學醫事技術暨檢驗學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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