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期
2018 年 0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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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專利違法嗎?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有些專利可以上戰場,既能防禦又可攻擊,讓競爭對手心生畏懼。

有些專利只能上市場,可以把買菜的大嬸唬得一愣一愣,然後乖乖的掏腰包;但碰到競爭對手卻束手無策,只能坐以待斃,祈禱專利不會被舉發。

不管你手上握有的是「戰場專利」或是「市場專利」,至少不是手無寸鐵,雖然兩者的威力差距很大,但總算是有點武器。

不過,有些廠商手上連一個「市場專利」都沒有,卻為了要吸引婆婆媽媽的目光,硬要在產品包裝或是DM上打上專利字樣,甚至連專利號都杜撰,這樣子違法嗎?基本上這都是違法的,但兩岸情況大不同,我們在談台灣的情況前,先來看看對岸幾個相關的案例。

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碼,這樣子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才會有保障

圖片來源:By E.W. Modemac - Own work, CC BY-SA 3.0,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29443303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SIPO)於7月19日發表了「2017年度打擊專利侵權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假冒專利」即有三例,可見SIPO對此相當重視。

在介紹中國大陸的案例前,先說明一下,在中國「假冒專利」跟「冒充專利」是不一樣的,但後來有人把「冒充專利」歸類成「假冒專利」的一種,通稱為「假冒專利」。其實嚴格來講,下面要介紹的三個案例都是「冒充專利」而非「假冒專利」。

根據《智庫·百科》的解釋,「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

  1. 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 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 在合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約中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至於「冒充專利」則是指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落後技術冒充是先進的專利技術,以騙取消費者信任的一種違法行為。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最大不同處是「冒充專利實際上不發生對其他專利權的侵犯,它標明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是不存在的(或是已到期/過期/無效),純粹是一種欺詐行為。中國《專利法》規定,冒充專利的行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冒充者改正並予以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2]

在中國,冒充專利行為的情形包括[3]

  1. 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 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後,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
  3. 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
  4. 為前述三項行為人印製或者提供專利標記;
  5. 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
  6. 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並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合約;
  7. 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8. 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中國「冒充專利」三案例

案例一: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産權局查處「製造螺旋形刷毛的方法」 假冒專利行爲案

【案情簡介】 2017 年 8 月 23 日,廣州市知識産權局接到舉報,稱廣州某大型連鎖銷售企業及其旗下門市共 140 家涉嫌冒充專利行爲的綫索。接到舉報後,廣州市知識産權局及時對舉報之綫索進行調查,並於 2017 年 9 月 4 日正式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廣州市知識産權局經調查核實,發現冒充專利産品是由該企業委托之第三方生産,並通過下屬的 115 家門市進行銷售的某款牙刷,該産品包裝上標示的「專利號:ZL96196937.7」 所對應的專利權已於2016 年 9 月 4 日期限届滿終止

該企業通過旗下門店共銷售涉嫌冒充專利産品 253 組,每組單價 人民幣24.9 元,共計銷售金額爲 人民幣6299.7 元。 經查明,這 115 家門市均爲該企業旗下之分公司,其所銷售的冒充專利産品由該企業統一採購和配送,各門市沒有自主進貨的行爲,且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廣州市知識産權局依法責令該企業停止冒充專利行爲、 銷毀冒充專利産品、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299.7 元,並罰款人民幣 6299.7 元。

【典型意義】 SIPO指出此案之典型意義為明確了公司與其門市的法律責任、 類似案件調查取證方法和違法産品數量的認定標準,對今後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産權局提供)

案例二: 山東省濟南市知識産權局查處「魔迪爾鋼琴」多項冒充專利違法行爲案

【案情簡介】 2017 年 5 月 25 日,舉報人向濟南市知識産權局舉報,稱濟南某公司生産、銷售的「MDR-03 溫控的魔迪爾産品」和 「魔迪爾 49 鍵鋼琴」涉嫌冒充專利,分別標示了專利標示「國家專利,仿冒必究」和「專利産品,仿冒必究」,並提交了涉案産品。濟南市知識産權局立案後向被舉報人送達了 《冒充專利案件立案通知書》和《限期提供證據接受調查通知書》。

 【處理結果】 案件處理中,被投訴人某公司提交了答辯材料及如下證據:(1) 該公司與 C 公司涉及「MDR-03 溫控的魔迪爾産品」的購銷合約,以及一份授權證書,載明 C 公司授權該公司使用實用新型專利「一種視力保護儀 」(專利號:ZL201220158131.9);(2) 該公司委托 D公司生産「魔迪爾 49 鍵鋼琴」的生産協議,以及一份授權證書,載明 D公司授權該公司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矽膠軟鋼琴」(專利號: ZL201530091676.1);(3)「MDR-03 溫控的魔迪爾産品」和「魔迪爾 49 鍵鋼琴」的銷售和庫存情况。

經檢索發現,涉案的「一種視力保護儀」專利因未繳年費於 2013 年 4 月 10 日權利終止;「矽膠軟鋼琴」專利因未繳年費於2016 年 4 月 9 日權利終止。濟南市知識産權局經過調查後認爲,該公司提交證據中的兩件專利均在涉案産品生産、銷售日期前已經權利終止,因此該公司生産、銷售「MDR-03 溫控的魔迪爾産品」和「魔迪爾 49 鍵鋼琴」的行爲構成冒充專利。濟南市知識産權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理决定:(1)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産、銷售帶有專利標示「國家專利,仿冒必究」的「MDR-03 溫控的魔迪爾産品」和帶有專利標示「專利産品, 仿冒必究」的「魔迪爾 49 鍵鋼琴」;(2) 對該公司罰款 人民幣12,000 元。該公司表示接受處罰,當即繳納了罰款,並在隨後的生産中改變了包裝。

【典型意義】 SIPO認為本案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委托加工中生産冒充專利産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相關從業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體現了專利執法機關對涉及民生領域專利違法行爲的重拳出擊和高壓態勢。 (山東省濟南市知識産權局提供)

案例三:四川省知識産權局查處成都某家俱公司多個外觀設計冒充專利案

【案情簡介】 2017 年 5 月,四川省知識産權局接到舉報:成都某家俱公司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涉嫌冒充專利證書。

【處理結果】 四川省知識産權局立案查明:當事人自 2016 年 7 月起租用成都某家俱批發中心攤位銷售沙發、茶几等家具。爲提高銷量,該公司在其攤位上擺放了 5 個名稱爲「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的牌子。經查5 個牌子上載明的專利號均不存在, 構成冒充專利。 依據《專利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四川省知識産權局依法作出處理决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僞造行爲,銷毀僞造的專利證書牌子,並罰款 5 萬元。

【典型意義】 當前,創新型産品越來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個別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僞造專利證書,欺騙廣大消費者。這種行爲擾亂了正常的專利管理秩序,也破壞了市場競爭環境, 應當予以嚴肅處理。(四川省知識産權局提供)

案例總結

以上3個案例都跟冒充專利有關,但情況卻不太相同。

第三個案例是很明顯的冒充,因為根本沒有這些專利,就連專利號也是憑空捏造出來的;然而,對於案例一及案例二,大家可能比較疑惑,只是專利權到期或是專利權終止,怎麼算「冒充專利」?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不管是專利權到期或是專利權終止,你已經不是專利權人,也沒擁有專利權。如果你還繼續使用此專利去銷售產品,當然是冒充專利了。

值得一提的是,假設你有一批產品是在專利權有效期間生產、包裝及銷售的,但卻無法在專利權有效期間銷售完畢,   那剩下的產品包裝如果有印上「專利」字樣及專利號的話,除非你能舉證剩下的產品是在專利有效期間內製造生產及完成外包裝的,否則必須要更換包裝及相關銷售文宣,把有關「專利」的部分去除,才能繼續販售。

台灣又如何?

在台灣,現行專利法只有第98條針對專利權人於專利物品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的效果有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並未明文規定於不可於商品標示上偽造或假冒他人專利號,亦未規定偽造人或冒用人應受何處分。此外,由於假冒他人專利號並未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如果發生「假冒他人專利」情事,受害人只能循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求償。

同樣的,台灣的專利法也沒有規範冒充專利行動,但也許可以公平交易法懲治。

公平交易法第 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第 22 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很多人聽到「廣告不實」、「標示不實」只會想到產品內容物、成份、效果……等等比較具體的事證,公平交易法第21及22條其實也沒有明確提到「專利」兩個字,但「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就是冒充專利的明確表徵。

有些廠商以為遊走在灰色地帶比較安全,像只是打上「美國專利申請中」,因為沒有打上專利號,以為應該不會有冒充專利之嫌。其實不然,因為如果廠商沒有真的申請專利,也提不出申請美國專利的文件,同樣會犯上「虛假不實」的罪。

那,如果說這個產品擁有「世界專利」,這又是否冒充專利呢?這個問題非常有趣,筆者認為要看如何鋪陳。有一家生技廠商,在產品DM打上「世界專利 World Patent」幾個大字,然後下面列出台灣、美國、中國、日本四個國家的專利證書及專利號,在這種情況下,「世界專利」已不是名詞,只是形容詞而已,故可以不算「虛假不實」,只能批評其用語不精確,如果使用「多國專利 International Patent」來描述,便貼切許多。

 

參考資料:

  1. 《2017年度打擊專利侵權假冒十大典型案例》,SIPO
  2.  智庫·百科

備註:

  1. 《假冒他人專利,智庫·百科》
  2. 《冒充專利,智庫·百科》
  3.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59條的規定,冒充專利行爲是指,「以非專利産品冒充專利産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爲。《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85條窮盡性地規定了五種冒充專利行爲,即「(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産品;(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産品上標注專利標記;(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五)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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