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期
2018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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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藥神》:隱喻對抗跨國藥廠對專利的壟斷
林士清/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演而優則導的徐崢,主演和監製一齣電影《我不是藥神》,被大陸影迷譽為經典的神片。該片自暑假上映以來,票房接近20億人民幣大關,已進入中國電影史票房前五大,並掀起中國大陸醫療體制改革的浪潮。

然而,《藥神》一片精彩之處主要來自故事背景:印度專利法為何容許價格低廉的仿製藥,讓跨國製藥大廠的利潤受到限制 ?例如,針對伊馬替尼 (Imatinib) 這項藥物的專利保護,藥廠龍頭諾華與印度專利局開啟了長達七年的專利訴訟。印度最高法院認定改進型藥品不符合「獨創」這項標準,認同印度專利局的判斷,不支持跨國制藥大廠微幅修改製藥配方,婉拒其申請延長藥品專利保護期的要求,宣告對抗跨國藥廠對專利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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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Jorge Royan @ Wikimedia Commons

台灣觀眾對徐崢的印象,來自於《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之泰囧》、《港囧》等系列搞笑電影,徐崢 + 王寶強的聯袂演出,讓台灣觀眾留下深刻印象。事實上,徐崢已被譽為大陸電影圈的鬼才。畢業於上海戲劇學院,進入上海話劇藝術中心任演員,早期以演出話劇為主,1998年以演員身份進入演藝圈,新銳導演寧浩於2006年執導的《瘋狂的石頭》,讓徐崢主演配角馮董而受到矚目。不過,徐崢的電影天分並非侷限在喜劇演員上,徐崢近年來所執導的《摩登年代》、《幕後玩家》、《超時空同居》,在題材、口碑及票房上均取得亮眼成績,徐崢更與與黃渤、鄧超,並稱為票房三巨頭,《我不是藥神》(簡稱:藥神)一片,更將徐崢推向高峰。

藥神原型取自陸勇案

演而優則導的徐崢,主演和監製的一齣電影《我不是藥神》,被大陸影迷譽為經典的神片,該片上映十天票房即超過20億人民幣,已進入中國電影影史票房前五大。然而,藥神一片的社會影響力不單是從票房觀點來看,而是觀影者對中國大陸的醫療體制充滿各種省思。

該片敘述治療白血病藥物因市場價格過高,白血病患者無法負擔高額藥價,被迫在黑市購買成分相仿的仿製藥。徐崢飾演的男主角是印度神油店(情趣用品)的老闆,因正與前妻正在爭取兒子的全部撫養權,要帶兒子移民國外,老父親做手術急需錢,迫於經濟壓力及面對患者一再懇求而決定鋌而走險,意外地從印度走私一批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的「格列寧」。黑市上販賣仿製藥起初是為了利潤,但仿製藥賣著賣著賣出了良心,爾後法律審判也從輕發落。該片賺人熱淚佳評如潮,掀起一波老百姓關注醫療政策的輿論。

藥神一片之所以引起觀眾的共鳴,是因為電影編劇並非憑空杜撰,而是根據「陸勇案」的司法案件所改編。

陸勇原是江蘇省無錫市的出口商,不幸感染了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但所服用治療的原廠藥價太過昂貴,幾乎花費所有積蓄。爾後,陸勇服用一款來自印度的仿製藥「格列衛」(Glivec),療效幾乎相同且花費遠原低於原廠的價格,陸勇基於善意將格列衛推薦給其他的白血病友,為避免境外匯款的麻煩,他甚至協助其他白血病友一同代購。陸勇的相關行為自然引發有關單位的注意,因為印度仿製藥格列衛並沒有經過臨床實驗,亦無合法藥品進口的批文,被官方的醫藥監管部門認定是非法的假藥,陸勇以涉嫌銷售假藥罪被提起公訴,經過中國大陸媒體對此事深入的報導,民眾才瞭解整起賣假藥案背後的原委。法院撤銷對陸勇的起訴,但慢性病患承擔過高的藥價卻是不爭的事實,陸勇觸及相關違法行徑,卻是白血病患眼中的英雄。

伊馬替尼 (Imatinib) 的研製與糾紛

按照「國際非專利藥品名稱」(INN)[1],此類藥品之學名為Imatinib,中國大陸翻譯成「伊馬替尼」;而其商品名稱為Glivec;在中國大陸稱為「格列衛」,港澳地區稱為「加以域」,台灣翻譯為「基利克膜衣錠」。格列衛、加以域、基利克膜衣錠是實際市場上之商品名稱,而藥神一片虛構的藥物格列寧亦即伊馬替尼。

伊馬替尼的作用可有效抑制異常的染色體基因,使磷酸化反應無法被催化,導致染色體的功能喪失,抑制不正常的白血球增生。此外,依據維基百科的引述,伊馬替尼使慢性顆粒性細胞白血病患者的生存率從藥物研製前的不到50%,增加到現在的90%左右,絕大多數白血病患者可正常生活作息,病患視伊馬替尼宛如續命仙丹,因此產生龐大的需求供給,甚至挺而走險,貫穿藥神整齣電影的核心(參考從《藥神》看鬧上WTO的專利訴訟 )。

伊馬替尼的研製成本太高,高昂的藥價確實讓白血病患者負擔不起,病患希冀的藥物可普及性,與藥廠堅持的智財權研發專利之間、病患與藥廠之間,變成了非常矛盾的紛擾。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研究團隊指出,抗癌藥物格列衛倘若被伊馬替尼所取代,5年內可為美國病患節省10萬美元,可為擁有100位病患的保險公司節省900多萬美元。美國腫瘤研究所發表的期刊以數學模型說明伊馬替尼倘若未來價格下調,將為患者、醫生和保險公司帶來好消息,隨著諾華製藥的專利藥物格列衛專利期滿,伊馬替尼真正投放市場時,價格僅為格列衛的十分之一。

類似伊馬替尼的藥物價格下降,確實有利於患者,但恐怕會影響藥廠的利潤與投入研發的意願,專利保護機制如何平衡供需不陷入失衡,尤顯重要。事實上,延長專利申請的做法通常是制藥企業獲利的有效途徑,跨國藥企一般通過輕微改進某專利,再申請新的專利保護的方式,來保護即將到期的藥品。這也成爲藥企獲得利潤的一個重要方式。藥廠企圖延長專利藥品保護期的方法大概有下列幾種:

  1. 用分案申請延長專利藥品的保護期;
  2. 通過選擇發明延長專利藥品的保護期;
  3. 利用優先權延長專利藥品的保護期。即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專利後,在優先期限屆滿前提出一個要求,在先申請優先權的後面再申請,申請批准後,專利權期限從在後申請的申請日起計算,從而使專利保護期限延長了自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至在後申請的申請日這樣一個時間段。

諾華 V.S印度專利局的訴訟紛爭

研製伊馬替尼的原廠諾華公司與印度專利局的訴訟案中,印度最高法院的判決倒是值得參考。

早在1998年諾華在印度為伊馬替尼的專利權提出了訴訟,當時印度已同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應由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協議下的全球智慧財產權標準做為約束。根據印度專利法的規範,2005年之前印度僅能對藥物製造方法授予專利,而對藥物本身的化學成分並不授予專利。不過,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應從2005年1月1日起,作為WTO成員國的印度應該結束過渡期,修改專利法並開始給藥品的化學成分授予專利,諾華因此向印度專利局提出申請,但印度專利局駁回藥廠諾華的專利申請。

爾後,諾華就印度專利局的決議,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訴狀,並對印度專利法提出異議,認為印度專利法違反了WTO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該案在國際社會引起了高度關注。

根據印度專利法的相關規範,印度只對藥物製造方法授予專利,而對藥物本身的化學成分並不授予專利。於是在這場大廠諾華與印度專利局的訴訟中,印度最高法院認定改進型藥品不符合「獨創」這項標準,認同印度專利局的判斷,不支持跨國制藥企業微幅修改製藥配方,婉拒其申請延長藥品專利保護期的要求,顯示對抗跨國藥廠對專利壟斷的決心。

上海的每日經新聞記者王霞,在2013年曾製作印度仿製藥産業的報導,該報導指出印度仿製藥的産量占全球仿製藥五分之一。諾華的格列衛一個月治療恐花費高達4,000美元,但使用印度仿製藥僅需73美元,質疑市場和法律容許仿製藥存在的正當性。

尤甚,印度的製藥市場有兩項結構性優勢:其一,印度是多人口且多種族的國家,印度擁有各類基因型的人種,執行臨床試驗時可以達到最高效益;其次,印度早已作為全球最大的學名藥市場與生產基地,印度藥廠的產品不僅服務當地市場,更能輸出到拉丁美洲、中國大陸及東協等地區。

印度一直到1994年才加入WTO,由於國際貿易體系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開始形成一種新的總交易模式,印度才打開了智慧財產權全球化的大門。此一核心邏輯乃:經合組織國家開放本國農業與勞動密集型產品市場,以此作為進入發展中國家服務業、智慧財產權和投融資體系的交換。因此,印度採取了彈性執行的做法,一方面基於總體利益考慮加入全球貿易體系;另一方面,通過以時間換空間戰略,以10年為期限逐步修訂專利法,也在實踐中進行靈活法律解釋,規避那些對本國弱勢階層不利條款的規定。是以,印度在施行專利法過程中,相當著重分配正義的概念。

藥神隱喻對抗跨國藥廠對專利的壟斷

從藥神一片到國產疫苗造假的節奏,顯示當局不能再莫不吭聲,大陸的醫療體系改革議題正在政策議程中發酵。

當然,藥神一片的編劇並非無所本,早在2006年印度在WTO相關知識產權協議過渡期滿之後,就開始遭遇第一起藥品專利跨國訴訟,即藥業巨頭諾華就印度專利局的決定,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訴狀,可是來自150個國家的近30萬公民,以及無國界醫生、全球健康運動、國際樂施會等組織聯合發出呼籲,要求諾華終止對印度政府的法律行動。印度專利法的特殊性,與印度的民主政治體制、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和全球化戰略緊密相關。此外,印度專利局的案例,揭示出了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國家所具有的某種自主性,而此種自主性就表現為既積極融入又可以靈活對待國際通行規則的可能性,藥神對印度專利與仿製藥的探討較少,讀者可自行延伸以窺探全球製藥的產業供應鏈。

不過,印度的作法可以讓中國大陸當局參照。印度政府必須通過各種法律手段來緩解全球化與本土民眾利益之間的緊張關係,印度藥品專利法顯然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社會緩衝和利益平衡的功能,藉此換取了落後地區和弱勢群體的政治支持。事實上,圍繞印度多個藥物專利案出場的跨國民間網絡,包括第三世界網絡、衛生全球獲取項目、無國界醫生組織等等,以全球衛生系統的價值訴求、跨國非營利組織的政策支持等,使其通過一個跨越國界的法律場域、動員了全球的道義力量,來對抗跨國藥企對專利法的壟斷性解釋。於是,大陸老百姓看了藥神固然心有戚戚焉,但電影把問題推給了跨國製藥大廠,而最後法院審判賣假藥的男主角無罪開釋,充分反應出政府體制才是解決這項問題的核心。當然,也希望藥神一片的電影觀眾,也可以自行探索印度專利法的特殊性,是否有值得中國大陸監管單位或專利單位借鏡之處。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林士清
現任: 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學歷: 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班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研究所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中國大陸研究學程
經歷: 台灣經濟研究院南臺灣專案辦公室/組長
台灣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一所/兼任助理研究員
行政院青輔會青年國是會議/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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