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期
2018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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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完Google又盯亞馬遜,美國公司為何成歐盟「圍獵」對象?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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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Google之後,歐盟委員會(以下簡稱歐盟)的反壟斷「利劍」又開始指向亞馬遜了。

日前,據媒體報道,歐洲監管機構正在初步審視亞馬遜的第三方數據收集行 為,作 為早期反壟斷調查的一部分。

從微軟到Google,從高通到蘋果,再到現在的亞馬遜,對 於這些來自美國的科技巨頭,歐盟似乎從來沒有「手軟」過,基本上都曾被歐盟反壟斷部門調查 並被處以巨額罰款。

對此,很多人心存疑問,似乎被處以巨額罰款多是美國科技巨頭,歐盟的處罰行 為是否有特殊傾向?

還有人質疑,歐盟的執法手段似乎只停留在 「罰款」方面,影響或作用似乎有限。

那麽,該如何看待歐盟頻頻向美國科技巨頭「亮劍」予以巨額處罰呢?

歐盟開 的對象,除了美國科技公司,還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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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或IT領域,由 於美國廠商的市場競爭優勢和占有率比較高,因此,在 對應的 不正當競爭或反壟斷處罰中, 確實以美國IT巨頭 為多。

比如,微軟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曾多次被歐盟處 巨額罰款。

2004年,微軟因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領域的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而被歐盟處 4.97億歐元的罰款 ;2008年,微軟因 不當收取專利許可費用,又被歐盟處以近9億歐元; 2013年,又因微軟在瀏覽器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歐盟處以5.61億歐元罰款。

而最近剛被歐盟處罰的則是Google,2018年7月18日,由 於Google濫用其在安卓(Android)系統中的市場支配地位, 採取「非法限制措施」以加強 其在搜索引擎方面的主導地位,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則,歐盟决定對Google處以43.4億歐元(約合50.6億美元)罰款。

但事實上,因涉嫌不正當競爭或壟斷問題而歐盟處罰的巨頭, 並非只有科技巨頭,也 並非針對美國公司。

根據不完全統計,從2001年至2018年,除去Google之外,在醫藥、信用卡、電梯、航空、鋼鐵、天然氣等諸多領域,歐盟針對不同的企業或主體都曾開展過反壟斷調查,部分 並已作出了巨額罰款。

簡單說,歐盟對某個行業或某個企業是否予以調查、處罰的關鍵在 於,相應廠商在特定市場或領域是否具備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濫用了其優勢地位,實施了限制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市場行 為。

比如,強 制捆綁或搭售,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巨頭們最應「避而遠之」的市場行 為。

罰款金額屢創新高,歐盟除了 罰款就沒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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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巨頭蘋果公司在美國以外的大多數地區,取得的每百萬元收入只需繳納50美元的稅款,稅率僅 為0.005%。原因是蘋果公司通過愛爾蘭將商品運向歐洲、中東、非洲和印度等地。

根據蘋果與愛爾蘭政府達成的協議,蘋果愛爾蘭分部和蘋果總部將共享所賺取的利潤。其中,蘋果愛爾蘭分部所賺取的利潤,蘋果公司只需根據愛爾蘭的稅賦標準納稅,而「蘋果總部」那部分的利潤則無需支付稅金。

對此,歐盟認 為,愛爾蘭政府對蘋果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違反歐盟規定,造成多年稅收損失。因此,歐盟裁定,愛爾蘭政府需從蘋果公司補收2003年到2014年的稅款和利息,最高達130億歐元(約合146億美元 ),具體金額由愛爾蘭决定。

不論是蘋果被裁定補繳稅款,還是微軟、高通、Google等被處以巨額罰款,歐盟的手段似乎都只停留在「經濟措施」和處罰方面。

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其實還是歐盟的性質所 決定。

歐盟與成員國之間也有事權的分工,但是,對 於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涉及市場公平競爭事宜,由歐盟出面處理。按照行政法原理,歐盟相當 於中歐盟地區的最高行政機構,因此,它對不正當競爭或反壟斷的調查和處理,就屬行政執法範疇,因此,它的僅限 於罰款等行政處罰手段。

事實上,雖然歐盟是全球公認的反壟斷「急先鋒」,但是,包括微軟、Google、高通在內的很多巨頭,其在被歐盟調查期間,不排除也在美國、中國、韓國等全球範圍內也曾被調查。

而調查啓動與否的關鍵,還是要看相應巨頭在各國市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利用這種優勢地位,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或壟斷行 為。

被歐盟處以巨額罰款的巨頭,只能坐以待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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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於類似微軟、Google和高通等遭受的巨額罰款,屬行政處罰性質, 是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的。

一般來說,歐盟反壟斷調查的程序或流程 為,當接到投訴或者歐盟發現某企業的行 為有壟斷 跡象時,歐盟即展開反壟斷調查;經調查該企業確有壟斷行 為時,歐盟向該企業發出 異議聲明;企業必須在兩個月內書面答覆歐盟,也可申請舉行聽證會進行闡述;書面答覆後或者聽證後,歐盟仍認 為該企業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時,則以書面裁決 的方式對該企業罰款,或者要求該企業停止壟斷行 為,或者在企業做出承諾後,歐盟停止對該企業的反壟斷調查,一旦企業未履行承諾,則重新啓動調查予以裁决。

而對 於歐盟作出的包含巨額罰款的裁 決,如果企業不服,可向歐洲初審法院提起訴訟;對歐洲初審法院的判 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到歐洲法院。

這種救濟機制,與 大陸的行政訴訟類似,比如當年高通在大陸 遭受反壟斷調查 並被處以罰款後,高通可以選擇繳納罰款,按照反壟斷部門要求進行整改,也可以 提起行政訴訟。

只不過,當時高通在 大陸接受了行政處罰, 並未尋求司法救濟。

如今,類似Google在歐盟遭遇新一輪巨額罰款之後,如果它們不能在調查階段得到歐盟的認可,那麽,對 於巨額罰款裁 決,就只能尋求起訴至法院。

當然,類似Google等巨頭也可以選擇接受處罰 並進行整改,簡單說,訴訟 並非必經環節,發起或不發起,最終還是看 被處罰對象怎麼選擇或 決定。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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