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期
201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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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簡介串流音樂授權演進
李秉燊/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數位浪潮席捲著所有產業,隨著音樂產業受網路科技革新和行動裝置普及,以及串流媒體服務業者如Spotify和Apple Music 等服務興起,現代人聆聽音樂的管道逐漸從傳統實體唱片或儲存於附含記憶體的播放工具,轉變為由線上聆聽數位串流音樂。對於產業而言,透過提供串流、訂閱服務的新媒體業者,消費者只需定期支付相當費用,便可無限制聆聽音樂,同時讓音樂出版公司和創作人得到應有報酬,助益產業持續發展;因此,在消費者、串流媒體業者和音樂出版公司、創作人中間,作為授權媒介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地位即越發重要。

圖1. 串流音樂授權模式

製表:李秉燊

然而,在串流媒體服務商快速發展下,相關音樂著作授權制度卻未跟上近年消費者快速變化的收聽方式,導致創作者群體損益難平,謀生困難。因此,如何透過更加適應時代的法律來保障創作者群體的權益,讓他們和音樂出版公司獲得相應報酬,構建良好產業氛圍,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而美國2018年《音樂現代化法案》(th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簡稱2018年MMA)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2018年MMA前的美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與同意判決

雖然美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存的在與發展已有悠久歷史,然而,美國並未如台灣制訂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等專法來規範集管團體的設立、運行、監督與輔導;故在美國,著作權集管團體可以公司或非營利協會、組織等態樣設立,亦無須經過主管機關的特許或核准即可從事集管業務[1]

如在1914年即成立的「美國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和在1939年成立的「廣播音樂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BMI)」,即為美國兩大處理公開表演權規模的集管團體,卻也因此受有市場獨占的質疑。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為防止兩大著作權集管團體獨占市場,便透過「同意判決」(consent decrees)對著作權集管團體予以約束及監督[2]

同意判決本質上屬於著作權集管團體與美國司法部間達成的協議,效力與司法判決相同,但效力範圍僅止於集管團體與串流媒體等利用人之間。同意判決中對兩大著作權集管團體的規範內容廣泛,包括要求集管團體負有授權義務、對利用人不得為差別待遇,以及集管團體可否管理公開表演權以外之權利、音樂出版公司及創作人等權利人可否抽離部分權利不交由集管團體管理等等,其中又以(1)費率法庭(rate court)作為授權金費率爭議的決定機制、(2)權利人須授予著作權集管團體公開表演權的所有權利等規範,對串流音樂授權實務產生重大影響[3]。換言之,在串流音樂授權實務上,串流媒體業者等利用人欲使用由集管團體管理的音樂著作時,集管團體有義務提出合理的授權金費率,若兩方發生費率爭議時,則可向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費率法庭請求解決爭議[4]。此外,在授權實務的上游,音樂出版公司及創作人等權利人在將音樂著作委託集管團體管理時,只能將其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全部委託並授權予利用人使用,不得就如詞曲等類別單獨不予以授權。

然而,「同意判決」雖然分別幫助音樂創作者和串流媒體服務業者兩方逐漸掌握一定權利,但在費率爭議決定上需經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才能確定授權費率,冗長費時[5];且因為缺乏明確的指引,導致最終判決經常偏離實際市場價格[6]。此外,美國網路著作權侵害責任限制法第512條關於免責主體及要件規定(又稱避風港原則)[7]亦被認為被濫用,使眾多串流平台在無需承擔版權監督責任的情況下就能獲得豐富的用戶內容,產生無數侵權內容,對音樂著作的授權費率產生負面影響[8]

更有甚者,由於「同意判決」的監管效力不及於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和音樂創作人之間,或音樂出版公司與音樂創作人之間,在串流音樂時代下的創作人只能坐視自己從唱片公司、版權代理方和版權組織等手中拿到的收入不斷縮水,酬勞無法得到公平保障[9]

2018年MMA後的嶄新授權費用標準

2018年9月18日,美國參議院正式通過2018年MMA,象徵美國音樂產業授權的法制改革邁入新篇章。2018年MMA期待將音樂產業各方授權與監管需求集中一起,尋求解決目前產業在授權機制上的混亂局面,幫助創作者把精力從獲取收入轉移回到音樂創作本身。2018年MMA的本質是將《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10]》、《公平競爭及薪酬法案[11]》、和《CLAS​​SICS法案[12]》等幾部法案合併,統一原本相對混亂的法律規範。

● 2018MMA
為因應數位音樂串流之實際需求,將修法前著作權法以單曲音樂著作進行之強制授權機制,調整為「概括授權」模式[13]。其作法係建立一個由音樂出版公司集體運作的非營利、將授權與監管需求集一身以便管理的串流媒體業者的「機械權集體授權組織(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MLC)」,促進串流音樂廣布使用。是以,MLC任務包括:(1)監看音樂著作被數位化利用情形、收取概括授權使用報酬、向音樂著作權人分配使用報酬;(2)建構透明、可公開的音樂著作權人資料庫,並據以確認著作權歸屬及分配概括授權所收取之使用報酬;(3)對於無法確認誰是音樂著作權利人而無法分配之使用報酬,保留三年,逾期則歸屬MLC,使用於有利於全體音樂著作權人之活動[14]。關於概括授權之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比照同意判決機制,惟放寬允許法院參考錄音著作權的授權權利金來確定公開演出的著作權的授權權利金,讓法院得以更加準確的衡量產業市場價格[15]

● 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
規定錄音著作之製作人、混音師及錄音工程師就其對於錄音著作之貢獻,得享有部分使用報酬[16]。即以美國著作權法的法律角度正式承認製作人、混音師及錄音工程師與演唱者及詞曲作者具有相同的音樂生產價值,認同其作為音樂生產相關者獲得數位音樂著作權利金的權利。此分配方式承認創意和技術在音樂製作中同等重要的地位,無疑更加符合現在的音樂創意製作結構,便於構建更加健康合理的產業生態[17]

● CLAS​​SICS法案
將著作權法的保護延展到1972年 之前的錄音作品。修法前,美國著作權法的效力範圍限於1972年2月15日後的錄音作品,導致之前所有作品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多年來法律問題屢見不鮮。本次法案過去1972年前所完成而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的錄音著作,增定就其未經授權而進行數位錄音傳輸(digital audio transmissions)之行為,適用美國著作權法第502條至第505條損害賠償規定。此外,上述錄音著作適用法定授權制度[18]

整體而言,2018年MMA規定由整合授權與監管的MLC創建一公開資料庫,並改以概括授權的方式,使串流媒體業者僅需將授權金完全交由MLC管理與分派予音樂著作權人;換言之,串流媒體業者僅需對MLC支付授權金,即不用擔心其他侵害音樂著作的可能。此外,本次修法亦擴大授權金主體與保護期間的範圍,使音樂創作群體與產業,能與串流科技業者一同往正向發展,相得益彰。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秉燊  
作者: 李秉燊
現任: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學歷: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生(逕升博士班)
國立陽明大學醫事技術暨檢驗學系碩士
專業資格: 107年度中華民國專利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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