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期
2019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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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訴訟近期發展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專利訴訟是行使專利權的重要工具,但在判例和法規變動的影響下,訴訟的操作策略也必須有所調整。以專利訴訟最活絡的美國為例,在TC Heartland一案後,專利權人再也無法任意選擇起訴法院,而在美國發明法案(AIA)施行後,被控侵權人又多了一項可以反制專利權人的工具:多方複審程序。這些變化,都使得專利權人必須準備地更加充分,才能在訴訟中獲勝。

專利權在商業上最核心的功能,就是排除他人實施該項專利,以及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有了這項基礎,才能建構出專利授權活動,以及後續的轉讓、質押等交易。因此,專利訴訟的發展動向,對於專利產業的發展,具有相當深遠的影響。

在各國當中,又以美國的專利訴訟最具指標性。雖然美國專利的申請和獲證量早已被中國大陸趕過,但因為美國依舊是研發強國和主要市場,世界級的科技廠商仍然多以美國為主要訴訟戰場。此外,美國的專利爭訟工具眾多,原告方(專利權人)除了可以在聯邦法院起訴專利侵權,也可以在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聲請禁制令;相對地,被告方也可以向專利初審及上訴委員會(PTAB)提出專利複審作為反制。這些審判交互影響下的結果,不但決定了科技產業的發展方向,更常常是其他國家專利審判上的重要指引。

東德州法院對專利訴訟的吸引力不再

舉例來說,美國專利訴訟有個不成文規則:因為東德州聯邦法院(ED Texas)對於專利訴訟的原告極為友好,因此廣受美國的專利權人喜愛,使得東德州法院吸納了絕大多數的專利訴訟。從統計數字來看也是如此:2016年時,東德州法院的專利訴訟案量超過1600件,遙遙領先位於加州、德拉瓦州的其他法院(圖1)。

圖1:2016/2018年美國主要聯邦法院專利訴訟案量比較

資料來源:「全球創新論壇:台灣企業智慧財產權、反壟斷、貿易及商業實務指南」會議資料

但在2018年,這個現象被大幅扭轉。東德州法院的吸引力大幅衰退,只剩下500件左右;繼之而起的是德拉瓦州法院(Delaware)以及北加州法院(ND California),兩者都有將近一倍的案量成長。

奧睿(Orrick)律師事務所律師Robert Benson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7年做出的TC Heartland判決,扭轉了過去東德州法院獨大的現象。在過去的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權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個聯邦法院起訴,不過在TC Heartland一案中,則限定只能在被告的居所地(Where the defendant resides)起訴。若被告為公司法人,居所地可為:1. 公司的登記註冊地;2. 公司的經常營業處所。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在2018年,科技業群聚的北加州,以及眾多企業選擇註冊的德拉瓦州,會成為專利訴訟的新戰場。

不過這套規則並非一體適用。Robert Benson補充,若被告並非美國企業,無法適用在居所地起訴的新規定,此時專利權人依舊可以選擇在任一聯邦法院起訴。此外,若訴訟類型為由潛在侵權人所發動的確認不侵權訴訟(declaratory judgment),就必須在對專利權人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可參考前文美國專利訴訟地之爭議:從蘋果考量關閉美國德州東區門市說起)。

專利訴訟與IPR程序聯立,已是美國專利實務常態

另一方面,PTAB所管轄的專利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對於美國的專利訴訟已經造成了結構性的影響。在IPR正式上路前,從2000年到2010年左右,美國專利訴訟的數量大致連年成長,其中從2004年開始,由非專利實施實體(NPE)發動的訴訟開始顯著增加,到2007年之後更超越一般公司,佔了整體專利訴訟量的一半以上(圖2)。

圖2:2000~2017年美國專利侵權訴訟量變化

資料來源:http://www.rpxcorp.com

有趣的是,雖然從2007年至今,NPE一直是專利侵權訴訟的主要發動來源,但在2011之後,NPE的訴訟活動反而出現衰退。舉例來說,2011年時,美國全部專利訴訟共有約7000件,其中由NPE所發動的就將近5000件;但到了2017年,全部專利訴訟量折半至3500件,NPE發動的更是連2000件都不到。

如果搭配PTAB的資料來看,態勢將更為清楚。從2013年開始,PTAB的立案量開始顯著飆升,在2014至2018年間,每年PTAB處理的專利有效性案件均維持在1800件左右。其中,採行兩造對審方式進行,並且須在一年內進行完畢的IPR程序,更是佔了PTAB案件的90%以上(圖3)。

圖3:2012~2018年PTAB立案量與IPR程序所佔比例

資料來源:http://www.rpxcorp.com

專利訴訟與IPR程序「聯立」,已經成為美國的常態:現在,當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後,被告第一時間的反應不見得是忙著應訴,而是找上PTAB以IPR程序來撤銷原告的專利。畢竟民事侵權訴訟曠日費時,認真打起來成本頗高,而IPR程序較為簡便,效力也十分強大:若能成功撤銷原告的專利,就無需進行民事訴訟,即使未能撤銷,被告還有在民事訴訟中一搏的機會。

簡單來說,雖然專利的核心功能之一為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但這幾年下來,在美國要透過專利訴訟求償的難度是愈來愈高了。原告首先得辨認出被告的居所地,才能在正確的法院起訴,否則隨時可能發生從頭再來的風險。此外,原告還得小心被告利用IPR程序反制,因為專利權一旦被PTAB撤銷,不僅眼前的求償落空,後續也無法再對任何人主張。未來美國專利權人若還想要興訟,事先恐怕得多做點功課才行。

 

資料來源:
全球創新論壇:台灣企業智慧財產權、反壟斷、貿易及商業實務指南,奧睿(Orrick)法律事務所,2019/04/10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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