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期
2019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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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是否應列入專利貢獻度?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日前台灣科技法學會與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共同舉辦「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研討會」,與會學者專家均一致肯定,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考慮貢獻度;但若以「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恐將架空專利法第96、97條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範。

台灣法院常被抱怨原告勝訴率過低,被認為對原告不友善;另一方面,法院為了洗刷這種印象,亦有傾向做出高額損害賠償的趨勢。瑞智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群顯指出,專利損害賠償的困難點,來自於資料取得的困難度,要計算專利所受到的損害,必須經過證據調查,當侵權人拒絕提出證據時,法院在處理上將遭遇困難。以最常出現爭議的科技業來說,一個電子產品上面,可能同時存在1~2萬個專利,在複數專利堆疊的情況下,將是決定損害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的關鍵因素。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指出,在台灣法院判決實證中,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計算,是訴訟實務最主流的計算方式,台灣有52%的專利訴訟都是採「利益說」;在美國則是以「合理權利金」比例最高。

表一、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態樣

法源

計算方式

法條

相關規定

專利法

具體損害賠償說

§97Ⅰ(1)

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差額說

§97Ⅰ(1)

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利益說

§97Ⅰ(2)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合理權利金

§97Ⅰ(3)

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懲罰性賠償金

專利法§97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民法

不當得利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資料來源:劉尚志簡報/吳碧娥整理

複數專利、技術堆疊如何處理?

在日前舉辦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研討會」中,討論到以侵權人利得計算專利侵權賠償時,是否應納入專利貢獻度?陳群顯認為,只能包含侵權人的「所得利益」,而且必須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這也是國際間實務趨勢,不應該雙重懲罰,即可避免不合理的情況發生。而貢獻度的觀念,應適用於所有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在計算侵權人的不當得利時,不管是採用「利益說」或 是「合理權利金」,都應以「所受利益」為限。

陳群顯強調,不能一方面承認貢獻度,另一方面又以利益說具制裁而不予以扣除,更不能因為認定困難,就認定專利對產品的貢獻度占比高達100%。技術貢獻對於專利價值在侵權損害賠償計算上具有重要性,精緻化及合理化計算損害賠償是國際間重要的趨勢,目前台灣相關發展與國際趨勢算是一致。

圖一、由瑞智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群顯(圖右)說明合理專利損害賠償金額之重要實務趨勢。

吳碧娥/攝影

貢獻度的由來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吳靜怡指出,「整體市場價值法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的由來,是彌補專利權人銷售的「所失利益」,將之應用在「合理權利金基礎」上的選擇。不過,因為美國過度應用「整體市場價值法則」,造成計算膨脹合理權利金,近年才會發展出「最小可銷售元件」或是「貢獻度」的概念作為制衡。吳靜怡進一步解釋,「最小可銷售元件」或是「貢獻度」其實是一種分配法則,是為了因應產品利用技術複雜化和產品標準化而生,例如標準基礎專利(SEP)等多元件產品出現,衍生的「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問題,加上外界對於陪審團錯誤計算合理權利金的疑慮,因此美國開始限縮「整體市場價值法則」的應用。

圖二、「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研討會」第一場座談,左起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陳在方、
瑞智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群顯、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李維心、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吳靜怡。

吳碧娥/攝影

專利貢獻度如何計算?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宋皇志指出,專利侵權訴訟的損害賠償,應該要考量專利的貢獻度,但是否能以「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則有進一步商榷的空間。宋皇志認為,如果允許專利人以「不當得利」請求,很可能架空專利法第96、97條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範。至於專利的權利範圍,原則上應以「最小銷售單位」計算,在認定上不宜過嚴;若專利權人能證明三要件,應允許以「整體產品」作為合理授權金的計算基礎。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同樣認為,專利法是特別法,他反對在專利法的時效消滅後,還可以使用民法的不當得利請求賠償。合理權利金是損害認定的一種方式,但不能用來作為「得利」的認定,只能主張侵權人「因專利而多獲得的利益」。

圖三、「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研討會」第二場座談,左起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莊弘鈺、政治大學科技管理
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宋皇志、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

吳碧娥/攝影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指出,現在產品都是複數專利,若不計算貢獻度,或把少數幾個專利擴充為專利權人全部的貢獻,都是不合理的,應該要使用個別的貢獻度,迴避專利堆疊。若把非專利的貢獻,也交給了專利權人,就會變成專利權人的不當得利,原本應該是要計算侵權人的不當得利,反而變成專利權人的不當得利。因此劉尚志建議,應由侵權人舉證,法院可從技術面與市場面角度考量技術對於產品的貢獻度,再制定一定比率。若以合理權利金計算損害賠償範圍時,應如同「利益說」將專利技術的貢獻也納入考量。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莊弘鈺則表示,國外關於權利金或是貢獻度的處理方式是非常細緻的,台灣未來在討論合理權利金或貢獻度時,可以考慮比照國外案例,先將系爭專利本身考慮清楚,除了侵權認定,包括還有多少專利家族、專利有效性和專利品質;進一步考量系爭專利佔所有專利複合的比例是多少,再將專利對應到技術結構、技術結構對應到產品結構、產品結構對應到營收結構,做為思考專利貢獻度的路徑。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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