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期
201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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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案件審理法制定在即,重點有哪些?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繼2018年的公司法全盤修正後,台灣在今年又迎來一次商業法制的重大變革。為了建立重大商業案件的專業審判體系,現有的智慧財產法院將改制為智財與商業法院,也將重新制定商業案件審理法。目前,相關兩部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商業案件審理法》)都已經送進立法院審議,預計在這個會期結束前,就能完成全部立法工作。

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是這兩部新法律的催生者之一。他回憶,在2017年的全國司改會議中,他是唯一的商法界代表,「司改會議有很多重點,像是觀審制、陪審制的討論,但我覺得經濟法制也不能被忽視,堅持把設置商業法院也納入司改會議的結論裡面。」

劉連煜指出,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對於商業活動的發展至關重要,但包括台開案、SOGO案…..等國內重大的財經案件,歷經十多年的訴訟過程,至今仍未完全劃下休止符,「所以成立專責商業法院的目的,就是讓審判系統具備專業、迅速、可預測還有一致性。」

設立專責法院,提升商業審判品質

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商業案件審理法的草案當中有不少異於一般民事訴訟的規定。例如,參考智財案件審理法,草案中允許在法院內設置商業調查官,輔助法官從事商業問題的判斷、提供專業領域的參考資料;另一方面,也引入專家證人制度,讓訴訟中的兩造可以使用專家證人,在訴訟中提供專業意見。同時,由於審理內容往往具有商業上的重大利益,草案也賦予法官發布秘密保持命令的權限,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對外公開審理中的營業祕密。

此外,為了使訴訟程序有效率地進行,若法院覺得適當,可以用遠距方式來進行審理,包括當事人、律師、其他關係人等都不需親自出庭,可以用影音設備來審理;審判書狀也以電子方式取代傳統的紙本進行送達。最重要的,草案中也強化了準備程序的功能,要求法院與兩造共同制定審理計畫,當事人也可以在準備程序中,列舉相關事實或證據,要求對造具體說明,且對造不得任意拒絕。換句話說,未來在審理商業案件時,絕大部分證據在言詞辯論前就會被全部揭露,訴訟進行的速度也可望加快,達成提升審理效率的目的。

但這部新法律也有不少未盡人意之處。首先,按照目前的規劃,未來的商業法院只會審理民事糾紛,因此刑事上的財經犯罪還有相關的行政案件審理,仍然依現行方式進行。「這實在是很可惜的結果,」台大法學院教授蔡英欣指出,許多商業事件的本質,其實是民事、刑事、行政環環相扣。「民事責任的歸屬,往往受限於行政、刑事的判決結果,如果審判上沒辦法整合,審理效率還是不容易提升。」

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也有強制調解的規定,明定商業訴訟事件起訴前,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往好方面看,調解程序中若雙方能各退一步,就不必走到後續的訴訟,但實務上若雙方已經多次歷經談判、洽商,都無法得出解決方案才選擇以訴訟解決,卻還硬要他們再進行一次調解,花費的時間反而更多。換句話說,若強行要求雙方必須先行調解才能進行訴訟,不但輕忽了私人之間透過談判、仲裁等非法院機制解決紛爭的能力與意願,而且也無助於商業訴訟的迅速審理,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商業法院只審民事案件,對增進審判效率幫助有限

最後,全篇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的重點,不論是法院管轄權、設置商業調查官還是強制調解規定,都是商業事件的程序性規定,但不可諱言的是,許多纏訟經年的商業案件無法解決,關鍵並非程序問題,而是實體法上的法規本身就不完備。舉例來說,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才能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蔡英欣分析,「這樣一來,眼前公司登記到底真實與否,必須等到刑事判決完全確定,才能有最終的結論,不確定性實在太高。」

為了解決紛爭,蔡英欣建議,可以考慮參考日本法,對於公司設立、增資、併購等重大影響股東權益的行為,制定相當的提訴期間限制,「如果任何人對於公司這些行為有疑義,必須在提訴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否則提訴期間一過,縱使發現公司的行為有重大瑕疵,也不能夠予以變更,只能再向公司負責人或股東請求損害賠償。」

商業糾紛往往牽涉巨大利益,本質又相當複雜,制定專法、專責法院處理商業事件,對於健全商業發展環境絕對有相當助益,但法令若不能與時俱進,或無法符合業界的期待,離專業、迅速、可預測、一致性審判結果的目標,也只怕會愈來愈遠。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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