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期
2019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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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法草案文字太籠統導致解釋過廣
宜納各方意見謹慎行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律師法修法已勢在必行,觀其挺進的態勢,料短期內極有可能完成三讀程序,而這也使得其他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憂心忡忡,原因在前期北美智權報《律師法修正草案的衝擊》一文已有簡單說明,這邊就不再贅述了。值得一提的是,在本刊律師法修正草案一文刊出後,有律師讀者就文章所述留言發表意見,認為有些人「看得懂中文,其實看不懂法律」,所以才會持反對意見;但筆者把其留言給另一位律師朋友看,卻對其留言持不同看法,這是十分有意思且值得討論的。此外,既然律師法修法已勢在必行,那要怎麼修才能對其他行業的衝擊減到最低,而不至於影響到其他專業人士的工作權?其他領域的專業人士又該如何因應以自保?有專業人士就此提出了相當具體的意見。

File:Barrister outside Southwark Crown Court.jpg
A barrister on a mobile phone outside Southwark Crown Court; photo by Tom Morris at Wikimedia Commons

現在許多人對律師法修法的最大疑慮在於其修正草案127條及129條。

就127條的部分:「無律師證書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外,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此條,專利師公會理事長林宗宏表示:「草案立意為避免民眾受騙於無執照承攬法律業務者,立意良善,惟草案條文文字太籠統,若解釋過廣,變成專利師平時提供涉及專利或技術研發成果有關的智財諮詢,例如技術研發成果是否適合以專利權以外的於營業秘密、積體電路、著作權等法律加以保護,如在執業過程中提供了法律面的建議,可能就會落入草案第127條之罰則。」

為何會對其他行業從業人士帶來衝擊? — 刑法原則之解讀

這一點在《律師法修正草案的衝擊》一文也有提及。但有李姓律師留言表示,持反對意見者,「都很明顯看不懂法條中所謂「依法令」這三個字吧……本身其他業務主管機關就可以以職權命令的方式,做出授益性職權命令,所以就很容易有了法令依據,反過來看,如果業務主管機關都無法透過職權命令審認你執行這項業務妥適性,那樣連國家都認證你不合格了,還要出來危害大眾嗎?另外一個層面是不能由職權命令來做的業務,那種形態的業務各不應容許在法律真空的情況下,讓未經核可的從業人員逕行為之。」但是,同為律師,看得懂法律條文,卻不認同李姓律師的看法。

該不願具名的律師表示,這與自由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不符。李姓律師強調的是「依法令」,認為其他業務主管機關可以以職權命令的方式,做出授益性職權命令,其他專業人士即很容易有了法令依據去從事業務,反之則是違法,但是法律的精神應該不是如此。法律的原則不是有了法令才能做,沒有法令依據就不能做;法律的原則是沒有禁止你不能做的原則上你都可以做,而不是有規定你能做你才可以做。舉個具體的例子:我們不用法令規定我們深夜時可以開車,在深夜時就可以自由開車;但法令規定防空演習時不能開車,有人在防空演習時開車,可能就要受罰。民法上也是如此,民法沒有規定什麼類型的契約才能簽署,所以人們享有隨著時代進步開創新形態的交易模式,只是這個交易或契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者,契約才可能無效,甚至可能受罰。刑法領域更是如此,依據罪刑法定原則(no penalty without a law),只要法律沒有文明規定構成犯罪行為者,無論是否有法律規定這個行為可以做,這個行為就不能說它違法甚至犯罪,這是大陸法系刑法學上的重要原則,也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即具規定此原則。

如果把上面的例子套到專利師或專利代理行業中,專利師對科技相關智財最為熟悉,像對於企業研發成果、製程技術相關的營業秘密、侵權訴訟等問題,專利師因為最具科技專業,常常面臨客戶於諮詢專利時一併要求提供意見,而目前法令沒有明令專利師、專利代理人不能提供專利相關或技術相關保護的諮詢,因此他們長期以來多多少少都有為客戶提供這方面服務,如今律師法修正草案127明令禁止,那不就是影響到他們的工作權嗎?如果照李姓律師的看法,智財領域的主管機關應以以職權命令的方式,做出授益性職權命令,但如果真的是這樣,相信百工百業都要動起來,包括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藥劑師……等等,甚至連房仲業者,也必須依法令才能提供一些房屋租賃或買賣上的「法律諮詢」。如果沒有法令依據,會計師被客戶問到一些繼承法規或稅務法規、建築師被問到一些營造法令、專利師被問到藥事法上專利連結問題等等,都只能回答說:「你去問律師。」但,這些專業問題,像專利連結制度下,哪個藥品實施哪個專利、應該登載哪個專利哪個請求項,真的每個律師都比專利師了解?事實是很多有律師執照的人可能根本連專利說明書都看不懂,更遑論為客戶提供專利連結制度的分析。

再回到罪刑法定原則,林宗宏指出,依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人並無資格限制,只要是自然人皆得為商標代理人,因此,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同時辦理商標業務,從申請至評定、異議,已行之有年。律師法修正草案一旦通過,目前從事商標業務又非律師者,可能會被認定違反草案第127條,這已衝擊整個專利商標代理產業,影響之大不可不慎。

修正草案第129條 不合時宜 故步自封

此外,修正草案第129條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僱用律師、與律師合夥、共同辦理法律事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意思是說,律師只能單獨執業、或與其他律師合夥,只有律師能僱用律師,而且律師只能跟律師共同辦理法律事務等等。其修法目的應該還是在於避免民眾受騙於無執照者借用他人之律師執照承攬法律業務而受害。

針對129條,林宗宏認為「依目前行業趨勢,多方面的合作經營為世界趨勢,且性質相近的行業能互補其專業,例如在財稅方面,會計師與律師的合作;在智慧財產方面,專利師與律師的互補。在實務上,已成一種潮流與模式。修正草案第129條阻絕了與律師合作的可能,有違社會期待、不合時宜,隱性的造成專業間的壁壘,阻礙進步,宜在立法技巧上留下一個選項,留待未來其他法律規定律師與其他專業人士跨業合作的可能性,始為律師及民眾之福。」

針對律師法修法衝擊 專利師公會提出幾點具體建議

前文已提到律師法修法草案部分條文影響很廣,甚至衝擊到百工百業,因為日常生活中幾乎大小事都可能牽扯到法律。因此建議在修法時必須廣納各方意見,謹慎為之。


專利師公會理事長 林宗宏

就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領域的部分,林宗宏提出了以下幾點相當具體的建議:

(1) 修正專利師法 (經濟委員會)修正專利師法第7條,增訂第3項「專利師得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合署、共同辦理業務。」;修正專利師法第9條,增訂「商標代理業務」「智慧財產相關之諮詢」。

(2) 修正律師法第127條及第129條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7條,修正說明欄補充說明,專利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及智慧財產諮詢業務,非本項規定處罰之對象;修正律師法第129條,將依法令執行業務文字移列於第一項前段字首及補充說明。

筆者認為,律師法修正草案對許多行業都會造成衝擊,為了衝擊降到最低,其他專業領域也需要「自保」,除了對律師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外,也應針對本身專業領域的法令予以補強(如會計師法、建築師法、醫師法……),以便在律師法修法通過後仍能「依法令」提供服務。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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