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期
2020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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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發明人的逆襲:發明人權利法案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當代商業環境中,受雇或者受託發明已經成為創新研發的常態,使得實際從事研發的「發明人」的地位在專利申請、訴訟中也愈來愈邊緣。不過,根據一部美國剛被提出的法案規劃,為數眾多的獨立、小型發明人,可望重回專利產業中的主導地位。

不論在哪一個國家,專利制度都已經是大企業才玩得起的遊戲。一方面,科技研發的難度愈來愈高,資金和人力的投入規模,都不是一般人或中小企業能夠負擔;另一方面,專利申請、維護、訴訟的費用高昂,所需時間也不斷延長,更不利於小型發明人從專利活動中回收利益。所以,儘管大多數國家都有鼓勵個人投入研發和專利申請的政策手段,但成效總是不彰。

為了扭轉這種局勢,在去年(2019)底由兩位美國跨黨派的眾議員,提出了「發明人權利法案(Inventor Rights Act)」,旨在賦予獨立發明人的專利某些特殊的法律地位。消息雖然才曝光沒多久,也尚未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已經引起專利界的關注。

立法目的:保護獨立發明人

圖1:領銜提出「發明人權利法案」的美國眾議員Danny Davis

圖片來源:https://davis.house.gov/

從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主要受益者為發明人(inventor)而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立法理由中指出,發明人才是對於技術創新、社會進步做出實質的貢獻,也是美國憲法中明文鼓勵的對象,但近年來的修法和判決趨勢,卻對真正發明人的處境愈來愈不利。因此,這項法案只適用於自己擁有專利權的發明人,也就是獨立進行發明、之後又單獨持有專利權(以其他實體名義持有亦可,但須被發明人完全主導)的個人。

真正有意思的,是這些發明人所持有專利(inventor-owned patents)可獲得的優勢地位,尤其是在侵權訴訟上。首先,根據草案規劃,若發明人使用這些專題提起侵權訴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採用PTAB(專利初審暨上訴委員會)的無效程序。換句話說,就算被控侵權方提起IPR(多方複審)程序,發明人還是可以要求PTAB停止審理,讓所有相關爭議回歸法院審理。

法案內容:掃除專利權行使障礙

其次,根據訴訟上「將原就被」的原則,專利權人必須至被告所在地提起侵權訴訟,但這份草案卻讓發明人可以自由選擇起訴法院,不受「將原就被」原則的拘束。最後,這份草案也大幅降低發明人申請核發禁制令的門檻,也大幅簡化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專利訴訟程序中各種對專利權人不利的阻礙,這份法案通通「照顧」到了。

同樣都是專利權,為什麼發明人專利可以享有那麼多好處?草案提供的理由是: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Oil States一案的判決中曾經說明,專利權並非財產權(property rights)而是政府所給予的公共特許權(public franchise rights),而且在現行制度下,醫藥相關專利也享有比其他專利更長的期間,所以草案給予發明人專利更多好處,並非毫無法律基礎,也有前例可循;重點是,只有消除這些行使專利權的障礙,才能讓專利制度真正欲保護的對象:發明人,受到完整的保護。

保護獨立發明人的立法目的雖然讓人感佩,但卻忽略了由企業主導研發和專利申請的現象,其實導因於商業競爭而非法規制度。今時今日的技術發明,已非自己利用幾個周末下午,在自家車庫做幾個實驗就能成事,而是要有團隊專業分工、使用專門的儀器設備、歷經多年才能夠達成。若沒有國家或者大企業的支持,產業前沿的技術突破根本無法完成。再者,這部法案為獨立發明人掃除的障礙,都屬於法院的職權,就算完成立法,能否順利運作也還很難說。

所以,我們真正該關心的是,如何讓獨立發明人的創意,也能在商業競爭中脫穎而出。不論大企業或小發明人,都必須看到努力之後的回報,才會願意持續進行技術發明──這可不是光靠制定一、二部法令,就有辦法做到的。

 

資料來源: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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