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期
2020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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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目的究竟何在?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從營業秘密法在2013年加入刑責條款後,侵害營業秘密就從原本的私人財產爭議,升級成損害國家產業競爭力的犯罪行為。那麼,當國家公權力介入其中後,企業的營業秘密有因此得到更完善的保護嗎?現今的營業秘密法制,又有哪些可以改進之處呢?

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陳文琪主任檢察官
攝影:李淑蓮

事實上,對於檢察機關和秘密受到侵害的企業來說,辦理營業秘密類的案件向來都是件苦差事。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陳文琪主任檢察官指出,相較於一般的智財案件,營業秘密法案件的偵查工作總是比較曠日費時。

根據法務部統計,在2014年至2018年間,全國地檢署偵查終結智財案件平均所需的時間,從67.9日逐年下降至62.1日;然而,營業秘密法案件平均所需的時間,卻一直高於110日,甚至2016年時還高達170日,就算到了2018年也還需要146日才能偵查終結,是同期智財案件所需時間的二倍以上(圖1)。

營業秘密案件所需時間長、也往往難以起訴

圖1:2014~2018年營業秘密法案件與智財案件偵查終結平均所需日數

資料來源: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會議資料,2020/02/14,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偵查終結以後,如果檢察官所得的證據充分,就可以將被告起訴,送交法院審理。然而,營業秘密案件的不起訴比率一直較高,從2014年開始,不起訴比率都在53%以上,2015年時甚至還高達73.9%;至於其他智財案件,就算不起訴率呈現逐年攀升,也一直低於60%,兩者之間有明顯的落差。此外,一般刑事案件經由法官審理後,就會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但在營業秘密案件上,在2014至2018年間進入審理程序的60個案件中,作出有罪判決的僅佔25%,更有超過一半是以法院不受理/撤回告訴而終結(圖2)。

圖1:2014~2018年營業秘密法案件法院審理結果分布

資料來源: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會議資料,2020/02/14,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從這些數據整體來看,營業秘密案件所需的偵查時間冗長,而且還不見得能蒐集到足以起訴、定罪的證據;就算成功起訴了,有罪/無罪的比率也是五五波,而且更有可能是告訴人(被害人)放棄繼續追訴,導致最後不了了之。

追根究柢,由於營業秘密法要保護的,正是被害人自己不願意對外界公開的「秘密」;「檢察官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司法正義;但是告訴人考量的還有他們的商譽、商業競爭、與上下游關係、訴訟風險……,」陳文琪舉例,當營業秘密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公司的營業秘密將難以避免被攤在兩造面前,造成更多的秘密外洩;如果企業覺得這樣會帶來更大的損失,就會選擇撤回告訴。

甚至在實務上,連檢察官自己都可能因為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涉訟。陳文琪舉例,在對嫌疑人進行偵訊時,過程當中檢察官也有可能獲知被告自己的營業秘密,「結果最後被告還因此反過來控告檢察官洩密,造成他的損失。」由此可見,不管在偵查或者審判階段,對於各類營業秘密都要有周全的保護。

偵查中秘密保持令,兼顧公平審判與秘密保護

因此,今年年初新修正公布的營業秘密法,引入偵查中秘密保持令的制度,就是希望在維護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兼顧企業秘密的保護強度。新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可以對接觸到偵查內容的相關人士(如:告訴人、嫌疑人、辯護人……等)核發偵查保密令,限制其使用或者對外揭露偵查內容;若違反這項規定,陳文琪指出,將面臨如同「藐視司法」的刑事處罰。

「其實這就是偵查不公開的加強保護,」陳文琪補充,這次修正條文的用語是「偵查內容」,也就是說受保護的對象並不限於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範的營業秘密,而是檢察官在偵訊中所獲得的各類證據;此外,只要有接觸過偵查內容,包括鑑定人以及證人在內,都有可能被偵查保密令規範。

換句話說,新法之下受到保護的標的與受規範的對象,都比既有的審判中秘密保持令更加寬廣,對於國內企業使用刑事程序來遏制機密外洩,應該有更大的鼓舞作用。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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