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期
2020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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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法令實務見解彙編是否有著作權?
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規定,聯邦政府官員在職務範圍內所完成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就州政府職員之著作,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而司法實務上有一個「政府法令不受保護原則」。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涉及州議會委託民間法學出版業者整理的法典註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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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喬治亞州法典註釋

美國喬治亞州有一個官方的法典註釋彙編(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 (簡稱OCGA))。該彙編除了包含現行有效州法的所有條文外,在每一條條文下方,整理了沒有拘束力的註釋。註釋的內容包括,司法判決曾經對某一條文做過的見解摘要,以及州司法部長(或稱檢察總長)對某條文的相關意見,並列出與該條文有關的法律論文清單,及其他相關資料。

負責編輯此一官方法典註釋彙編的,是州議會下成立的法典修訂委員會(Code Revision Commission),成員大多為州議員,經費也由議會預算支應,其職員則由立法諮詢辦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Counsel)支援人力。

現行的法典註釋彙編,是由法典修訂委員會出資,委託LexisNexis集團的Matthew Bender公司負責。在該委託契約中約定,Lexis會在法典修訂委員會的監督下,草擬各條文註釋,明訂註釋必須包含哪些具體項目。契約最後就著作權的歸屬,明訂該法典註釋彙編著作權歸屬於喬治亞洲,並由法典修訂委員會行使權利。

公開資源組織上網公布全部彙編內容

本案被告是「公開資源組織」(Public.Resource.Org,簡稱PRO),是一個促進公開近用政府記錄和法律資訊的非營利組織。該組織將喬治亞州法典彙編全部張貼到網路上,並散布複製本給若干組織和喬治亞州官員。

因而,法典修訂委員會向該PRO組織寄發警告信函,在寄發多次警告信函而未獲回應後,法典修訂委員會正式向PRO組織提起訴訟,主張其侵害了喬治亞州法典註釋彙編的著作權。

PRO組織則提出反訴,希望法院做出確認判決,確認整個喬治亞州法典註釋彙編,都屬於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

一審時,地區法院判決法典修訂委員會勝訴,認為該註釋可獲著作權保護,因為其並不屬於法律的一部分。上訴後,第十一巡迴法院推翻原審判決,認為在「政府法令原則」(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下,該註釋不受著作權保護。

政府法令不受著作權保護原則

案件打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20年4月底以5比4票,判決該法典註釋彙編的註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1]

首先,最高法院指出,美國的「政府法令不受保護原則」(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或簡稱「政府法令原則」,乃從19世紀的三個案件發展而來。

1834年的 Wheaton v. Peters案[2]中,涉及最高法院將自己的判決交給特定出版社出版,但最高法院認為,沒有任何一家判決出版社可以主張該判決的著作權。

1888年的Banks v. Manchester 案[3]中,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就履行其擔任法官職務所完成之著作,不能主張著作權,包括法官所寫的判決意見、案件陳述以及判決摘要(syllabus)、段落重點(head note)等。

同樣在1888年的Callaghan v. Myers案[4],最高法院再次重申,法院判決的官方出版社,對該判決意見並不擁有著作權。但是,跟前二案不同,最高法院認為,該出版社就判決加上出版社自己寫的解釋性資訊,則可主張著作權,因為撰寫這些解釋性資訊的作者,並非擁有宣布法令的權力。
   
政府法令原則背後的理由在於,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法律。但是美國著作權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法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過去在解釋上,是從美國著作權法中對「作者」(author)的定義去解釋。根據Banks v. Manchester 案,法官就其作為造法者(lawmakers)「履行職責」完成的著作,不能算是該著作的「作者」。因為立法者和法官,都有造法的權力,因而他們都不能算是「作者」。因此,該原則不只適用於法官,也是用於立法者就履行其立法者職責所完成之著作,包括在過程中所創造出來的解釋性或程序性的文字內容[5]

法典修訂委員因履行其職責而完成之彙編

將上述「政府法令原則」 適用於本案中,喬治亞州的法典註釋,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一個理由,該註釋的作者,確實符合立法者的身份。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201條(b):「雇主,或為他人完成之著作,該雇主或該他人被視為本法之著作人;除當事人於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另有約定者外,該雇主或該他人擁有著作權中之全部權利。」 [6]。本案屬於委託完成之著作,故「作者」原則上為委託人,亦即法典修訂委員會,亦即喬治亞州議會負責撰寫彙編的機構。

第二點,該法典修訂委員會,確實是在履行其立法職責時完成該法典彙編[7]

著作權法明文提到註釋屬於衍生著作?

喬治亞州主張,若將州法典註釋排除於著作權法保護,會直接違反著作權法的條文。因為著作權法第101條在衍生著作定義中,就列出了所謂的「註釋」(annotations)。

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就衍生著作定義的第二段[8]提到:「一著作包含編輯版本、註釋、闡述或其他修正版本,整體來看,呈現作者之原著作風貌,也屬於『衍生著作』。」

但最高法院認為,上述條文只有提到「註釋....呈現作者(authorship)之原著作風貌」。但喬治亞州之法典註釋,並不符合此描述,因為其乃是由立法機關所準備,而立法機關不能被認為是履行其職責所完成著作的「作者」。

著作權法只有排除聯邦政府官員之著作?

其次,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特別排除美國聯邦政府之著作的保護。第105條(a)規定:「本篇所賦予之著作權保護,不及於聯邦政府所完成之任何著作,但並不排除聯邦政府可從他人的轉讓、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並擁有著作權。[9]」喬治亞州主張,既然第105條只規定聯邦政府之著作不受保護,沒有寫州政府,反面推論,州政府之著作應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最高法院解釋,第105條所排除的聯邦官員著作,是適用於所有的聯邦官員,不論其職責之性質和範圍。而政府法令原則僅限於立法者和法官就其職責完成之著作。因而,第105條並沒有排除政府法令原則於州層級的適用[10]

只限於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才不受保護?

喬治亞州主張,政府法令原則,應該只限於擁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著作。 但最高法院認為,這個理解違反前述Banks案的見解。該案中,當時最高法院認為,所有法院判決見解都沒有著作權,不論屬於協同意見和不同意見;但協同意見和不同意見均沒有法律拘束力[11]

同樣地,Banks案當時也提到,不保護的範圍包括法官所撰寫的案件摘要、段落重點等。這些部分也都沒有法律拘束力。這些沒有拘束力的文字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最重要的標準還是因為撰寫者是在履行其司法職責的法官[12]。同理,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所提出各次草案與修法理由,最後也都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仍然被認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13]

最後,喬治亞州想強調,這些註釋沒有法律拘束力,也沒有官方效力,是想刻意貶低法典註釋對訴訟者和公民在實務上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舉例,若能看到法條下的註釋,可能就會知道,該法條在實務上,可能已經被法院宣告部分違憲,或採取限縮解釋等。這些資訊對於訴訟者和人民都很重要。若允許各州將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司法和立法文件主張著作權,則該州可能會採取收費方式,讓付費者才能看到這些資訊[14]

比較臺灣

臺灣並無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將所有聯邦政府職員在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均排除著作權保護。只有在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法令、公文及其編輯物,認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相比之下,比美國的政府法令原則所排除的範圍,著作權法第9條第1款、第2款可能排除的範圍更廣,因為並沒有限於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還包含行政部門之法規命令、公文及其編輯物。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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