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期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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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專利論壇》- II
高價值專利和AI技術 — 專利訴訟的视角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繼270期 《兩岸專利論壇》 - I 資深專利代理師劉芳分享 《人工智慧領域專利的機遇與挑戰 》後,本刊期《兩岸專利論壇》-II由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暨資深專利代理師洪燕以「高品質專利的前世今生-以專利訴訟為視角」為題,探討高價值專利的要件及AI技術的專利價值。洪燕開宗明義的指出,由於本身是一位訴訟律師,所以只採專利訴訟的角度來探討專利的價值。她首先取了一個近期相當火熱的案子:小i機器人的案子(上海智臻公司訴美國蘋果公司侵權),來分析高價值專利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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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i機器人侵權案件背景

2020年8月3日,小i機器人(上海智臻智慧型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蘋果公司停止Siri(智慧助理)專利侵權,包括但不限於停止製造、使用、銷售、及進口侵犯該公司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並索賠100億元 (人民幣,下同)。

小i機器人與蘋果公司的專利侵權案已纏訟8年,早在2012年6月21日,小i機器人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蘋果公司專利侵權。其間,蘋果公司向國知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行政覆議,請求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在經歷了行政一審、行政二審、行政再審多次反復判決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27日最終裁定:專利有效。行政覆議最終結果出爐後,小i機器人即於同年8月3日重啟對蘋果的專利侵權訴訟。

涉案專利為ZL200410053749.9(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發明專利,於2004年申請,2009年獲得授權。2011年,蘋果公司在其發佈的iphone4S手機上首次推出Siri,即智慧型個人助理服務,其後又在iPhone、iPad、iTouch、MacBook、HomePod等全線產品中陸續搭載Siri,Siri成為蘋果產品人機交互的主要入口。這一專利侵權訴訟涉及到蘋果的諸多產品線,因此小i機器人方面的索賠高達人民幣100億元。

涉案專利提供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用戶可以和機器人聊天,進行擬人化的互動式對話,可以「命令」機器人為使用者查找資訊、做遊戲等。在專利無效的行政覆議過程中,主要爭議在於「本專利說明書對於如何實現遊戲功能是否充分公開」。

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本專利說明書對於如何實現遊戲功能充分公開。在判斷專利說明書對於某技術特徵是否充分公開時,需要判斷該技術特徵是否屬於涉案專利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對此應當結合涉案專利的記載和現有技術的狀況予以綜合確定,而不應僅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自認的區別技術特徵為判斷標準。若該技術特徵屬於涉案專利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則專利說明書中應當作出詳細描述,以滿足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要求;若該技術特徵不屬於涉案專利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基於其所具備的知識和能力,通過檢索現有技術即可實現,則專利說明書中可以不對該技術特徵給出詳細描述和具體指引本專利限定的遊戲伺服器的功能是通過本專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語句調用現有的成熟的遊戲模組來實現的,使用格式化語句調用遊戲模組來實現遊戲功能屬於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本案中,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相關記載內容可以實現聊天機器人的一端連接用戶,另一端連接遊戲伺服器,用戶通過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與聊天機器人進行對話,可以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語句與機器人做互動遊戲。因此,本專利涉及遊戲伺服器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高質量專利的要件

洪燕認為小i機器人的案例引出了什麼叫高質量專利的議題。從這件專利來看,洪燕表示如果要符合高價值專利,有三大要件。首先必須是原創的專利,而且原創性程度要高,亦即是說必須有創造性。就小i機器人的專利來說,洪燕指出在2004年以前,的確沒有人或技術文獻提過要以擬人的方式和終端互動,反映了其原創性和創造性。第二個要件是從市場而言,要具備應用性、交易性,及不管是現在或未來的産業應用性;從現在蘋果手機都帶Siri來看,市場性是很足夠的;如果有更多授權交易的特質,則更能反映其市場性。而第三點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必須有穩定性和壟斷性。穩定性就是耐打,如果一下子就死在那邊,就沒有穩定性可言;而所謂壟斷性就是侵權易於查明、易於用司法保護的手段來維護專利權;也就是說壟斷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而不是有沒人採用了也不知道,也很難向法院證明別人用了我的東西。

針對AI專利,洪燕總結為只要原創性技術多、應用廣泛,其價值就會高。

高價值反映在賠償金額

至於專利的價值,除了反映在授權金額上,也可以直接反映在損害賠償的金額上。

計算賠償計算方式主要有4種:

(1) 實際損失:即「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有名的案例是「握奇」訴「恒寶」的案例(﹝2015﹞京知民初第441號),其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為:損害賠償=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總數 x 原告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2) 侵權獲利:「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有名的案例是格力訴奧克斯(﹝2017﹞粵73民初390號、﹝2017﹞粵民終1132號)案件。損害賠償=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之總數 x 被告每件侵權產品之合理利潤。

(3) 許可費倍數:「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有名的案例是西電捷通訴索尼(﹝2015﹞京知民初第1194號、﹝2017﹞京民終454號)。損害賠償=專利許可使用費 x 賠償倍數 (3倍)。

(4) 法定賠償:「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

(4a) 法定最高限額以內,法律計算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將於2021年6月1日實施的新專利法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一條,提升為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有名的案例為格蘭富訴合肥新滬案(﹝2016﹞京知民初1518號)。

(4b) 超出法定最高額上限,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有名的案例為華為訴三星案( (2016) 閩05民初725號、(2017) 閩民終501號)。由於原、被告均未能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非常利潤,故該案最終適用的是以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故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最終判賠8000萬以及50萬合理開支。

另外一個損害賠償要考慮的是技術貢獻率。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於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技術貢獻率的計算方式包括 (1) 在多產品專利中,通過專利數量占比來計算、(2)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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