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期
2021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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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與網紅應有的著作權思維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近年來網拍與自媒體興起,卻常因不瞭解著作權法規範,動輒發生網拍商品照片被控侵權,或網紅不慎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新聞。別以為使用國外或網路上的照片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實著作權不歧視網路,即使是發表在網路上的創作成果,和所有著作一樣都適用相同的保護,切記「先取得授權再使用」,才能將著作權侵權風險降到最低!

Youtuber, 博主, 編劇, 絕望
圖片來源:Pixabay

智慧財產局近日舉辦一系列「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及網路侵權執法實務」線上宣導說明會,邀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分享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

賴文智指出,網路上的創作成果,與其他所有著作都適用相同的保護,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若要利用他人的著作,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雖然符合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即得利用,但「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並不明確,加上創作者自行判斷時,可能會有「利益衝突」的盲點,因此任意使用他人創作,恐將置身於著作權侵權風險中。

表一、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法條

內容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資料來源:TIPO

如何合法利用網路資源?

彰化縣一名網拍食品業者下載網路現成五張照片圖檔,略加修改或沒修改,直接當作自己販售的產品照片,被圖片攝影者一狀告到法院,因網拍業者坦承沒獲得授權即使用圖片,但沒與原告達成和解,彰化地方法院依涉犯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附帶民事賠償1萬5000元。法官認為,網路上的食品照片拍得美輪美奐,應該可以判斷是他人所創作,這名網拍業者未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直接擷取後,略作修改或沒修改就當作自己的商品照片,故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1]

賴文智解釋,發表在網路上的著作,其受到的保護與發表在其他媒體相同,除非符合著作財產權限制或合理使用,否則未經授權不得利用。網路上標榜自由取用的資源,往往是有問題的資源,通常「合法」免費的資源,會把利用的限制或授權的規定說明得很詳細,因此免費的網路資源還是要經過嚴選才能使用,可以考慮使用明確標示創用CC符號的照片、音樂、影音等,但仍須遵守創用CC的授權規範;或是考慮直接付費取得授權比較安全。

網紅、Youtuber常見的著作權爭議

2020年台灣曾發生YouTuber翻拍他人音樂作品並改編成影片,被原作曲者指控侵權,該名YouTuber主張合理使用,並透過公司發表聲明表示:「本公司主張對於其作品內容之使用為政治性言論自由之合理使用,應受法律保障」,同時捐出20萬元作為公益[2]

由於詞、曲在著作權法上屬於「音樂著作」,專屬於著作人的權利。若要將「音樂著作」拍成影片,無論是使用詞或曲,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權」,也就是將他人的歌曲音樂錄製(COPY)在自己的檔案中。若是將所拍攝的影片放到網路上供大眾欣賞,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權」。在著作權法上,詞跟曲分別是不同的音樂著作,如果要使用詞跟曲,應事先向詞跟曲的權利人分別取得授權,未經同意不可隨便修改。即使主張沒有實際收費的行為,還是要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範圍,並非只要主張有特殊目的,就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3]

賴文智認為,目前著作權法並沒有單獨規範戲謔仿作,會回到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但因涉及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利用他人著作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尺度。不過,應該限於具有高度利用他人著作才能完整表達的情形;像是YouTuber谷阿莫以快速介紹電影內容方式,因為欠缺言論自由的高度,不會被認為是著作權領域中戲謔仿作的類型。

另外,網路上也有主打風格設計的YouTuber團隊,專門幫客戶改造原本陳年未理的房間,並拍成影片分享,卻因為在營利的影片「即興創作」的片段中,手機擺在一旁邊照著 Pinterest的圖仿畫,其中還有原畫作作者公開販售的作品,因而陷入「二創抄襲」風波[4],最後該團隊將涉及侵權的10支影片全數下架,並公開道歉。

賴文智指出,照著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重新再繪製一次,即使略有不同,還是屬於「重製權」的侵權,最多被認為是自己有另外投入改作,但仍屬於「改作權」的侵害。當然,該YouTuber影片中所參考的圖片,有些本身可能創作性不夠高,或是自然界存在的物件,未必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整體而言侵權的比例算是蠻高的,賴文智再次強調,「不是用Copy就沒事,絕對是錯誤的觀念」。

賴文智也提醒,網路上常看到有人直接拿國外網紅的照片來使用,除了很難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甚至還可能因為故意將攝影著作裁切,而被認為「不當變更著作內容」。除了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外,還涉有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因台灣已加入WTO,目前對於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都基於互惠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給予保護,所以別以為使用國外的照片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透過著作權管理降低風險

隨著網路影片日漸受到大眾歡迎,網路創作也如雨後春筍冒出,但抄襲爭議也是時有所聞。若由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主題、觀念、想法的參考,並沒有侵害著作權法,但如果是拍影片的腳本都雷同的話,還是有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賴文智建議,網路創作者必須從溯源管理檔案資料庫外部契約管理先授權再使用做起,才能有效將侵害著作權的風險降到最低。

溯源管理:
著作權因無登記制度,故必須由創作或取得的源頭即控管好合法取得權利或授權,必須保留原始創作資料或取得權利的文件。

檔案資料庫:
網路賣家、網紅幾乎每天都在產出或利用「著作」,但通常沒有特別紀錄,當發生權利歸屬或侵權爭議時,即不容易「證明」創作者、創作完成時間、權利歸屬、著作創作的歷程、權利來源等。

外部契約管理:
各種專案合作都可能有著作的創作、改作(衍生)或利用他人著作、與他人共有等議題,網紅在與他人簽署各種行銷或活動的合約時,需要注意智慧財產權條款,留意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授權的範圍,確保與自己的認知是一致的,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智慧財產權約定共有,並不是只要共有人就可以自行利用,還要得到其他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先授權再使用:
著作權的議題比較接近國民的「日常」,幾乎每個人都可能遇到著作權問題,網路賣家及網紅在合作專案時,利用他人著作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較低,應建立先授權再使用的觀念,避免被控侵權時,事後處理將增加困難度。

 

資料來源: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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