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期
2022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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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下之NFT發展趨勢
蔡毓華╱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法律研究員
王偉霖╱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隨元宇宙相關技術的進步,NFT或將成為其中發展數位經濟的關鍵,並成為與現實世界鏈結的管道。雖然NFT相關運用仍處於探索中,並看似有多種可能,但仍需注意伴隨各項新興技術之發展與運用的各式規範要求,特別是原有的監理框架與環境,因此,在應用上宜審慎評估是否可能落入既有規範適用範圍內,譬如應從反洗錢角度評估NFT實際性質及功能審慎評估合規風險,並確實踐行相關法律規範要求之權利義務。


圖片來源:by Jernej Furman, Flickr

NFT擴展數位經濟可能

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下簡稱NFT)的應用,象徵了新興數位資產樣態的崛起,帶動數位經濟更多元的開展。2014年5月,數位藝術家Kevin McCoy鑄造出第一個以NFT形式存在的數位藝術品-「量子」(Quantum),並在2021年6月於富比世拍賣以140萬美元價格售出[1];2017年「謎戀貓」(CryptoKitties)的問世,更進一步將NFT應用延伸進入虛擬遊戲世界[2],帶動超過1200萬美元的投資[3];2018年至2021年,NFT開始受到更廣泛關注,進而衍生出作為證明權利真實存在的數位證書應用,像是Diamante區塊鏈公司將實體鑽石與NFT結合,作為證明所有權、真實性及其來源的數位權利證書[4];或搭載元宇宙(metaverse)浪潮,以NFT鑄造數位資產權利證明,並將之作為在虛擬世界財產交易之標的。像是數位房地產投資公司Republic Realm斥資430萬美元購入了The Sandbox Metaverse中的虛擬房地產(virtual real estate)[5]、又或是Metaverse集團以等同243萬美金的虛擬貨幣向Decentraland購入數位土地(digital land)[6]等。而繼臉書更名為META[7],更是讓NFT商機大爆發,激發出更多樣化的NFT運用,包含WISeID允許在元宇宙中創造NFT數位身分,通過數位簽章、驗證請求及交易換取價值流動[8];又或者能夠將現實世界的財產文件轉換為NFT形式,也就是房屋權狀NFT化[9],以此協助識別所有權人等。

NFT發展之範疇甚廣,目前相關市場預估已達70億美元[10],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乏專門針對NFT應用的管理框架。

而上述所謂的NFT究何所指?根據Collins辭典的定義,NFT是一種以區塊鏈技術紀錄之獨一無二的數位憑証,得被用於表彰像是藝術品、收藏品等資產之所有權[11]。換句話說,NFT本質上是一種用以驗證區塊鏈上所紀錄資產的方法,可以證明該數位資產的唯一性[12],也是第一個能夠被用於現實世界的商務應用[13]。NFT的出現,將數位資產區分為可替代和不可替代兩類,一般可替代數位資產具有可複製性,難以表彰獨一性,然而NFT通過獨特的標記方式,賦予了資產所有權的可驗證性,從而帶來數位經濟的可擴展性。意即,利用NFT作為將所有權以「不可替代的代幣」或「數位資產」的方式表現,將會是一種流動性很強且易於金融化的資產[14]

NFT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

NFT應用的範疇,不僅僅只在於數位藝術品、虛擬商品,其中更多的作用是透過作為投資工具顯現。譬如Bluebox將音樂著作權以NFT方式分割銷售,允許購買人從中獲取版權收益[15];或Dapper Lab推出Flow區塊鏈,允許買家以其提供之Flow代幣買賣名為NBA Top Shot Moment的NFT產品獲利[16];又或是名為Krause House的分散式組織,計劃通過NFT眾籌購買NBA球隊經營等[17]

而當NFT的應用從單純虛擬資產的所有權證明擴及至作為投資工具使用時,亦可能成為他人不當牟利的工具。特別是在法規適用性不明的情況下,NFT極容易被作為套利工具,損害市場健全。譬如以NFT平台營運起家的OpenSea,其產品負責人Nate Chastain即被指控利用內幕消息搶先購入NFT商品後,才將相關商品陳列於網站上提供購買,並利用NFT價格飆升之際售出牟利[18]。因此,NFT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以及如何監管等爭議也開始成為討論重點。

以美國為例,已有業者在2021年4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簡稱SEC)請願,要求SEC就NFT提供相關的指導建議,以確立NFT與證券交易法間的適用關係[19]。只是截至目前為止,SEC尚無針對NFT的相關指導政策,但其主席Gary Gensler表示,SEC正致力於擬定監管加密貨幣及NFT的相關規則,以保護相關投資人[20]

至於現階段,通過SEC在2019年所發布「數位資產投資契約分析框架」(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Contract” Analysis of Digital Assets)[21]所揭,可知悉SEC已認可在Howey測試下,某些加密貨幣可能會構成投資契約,而被認定是證券。也就是說,SEC係依據1.金錢的投資;2.共同企業;3.仰賴他人努力;4.合理的預期利潤四大特徵判斷數位資產是否係屬證券。循此,2021年5月12日,美國紐約州法院受理原告Jeuun Friel針對Dapper Labs公司之NBA Top Shot Moment NFT商品訴訟[22],指稱該商品係由Dapper Labs公司控制發行與創造,且投資者購買NFT的預期利潤係通過發行者管理帶動價值的增加而來云云,具有證券特徵卻未向SEC註冊,已違反美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目前全案仍在審理中,對於NFT是否能夠適用Howey測試仍未可知,而有必要持續關注其發展。

審慎評估NFT是否涉及反洗錢規範

鑒於目前尚乏特別針對NFT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因此在系統性風險以及對投資者保障相關的監管原則(如告知與揭露原則、訂約公平誠信原則等)是否適用上,仍需要經過一定經驗的累積和一段時間的觀察,才能確知如何應用與管理。但是,在涉及反洗錢相關規範上,NFT應毫無疑問受到約束[23]。由於NFT具有相對匿名性,已為洗錢創造成熟環境。是故,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於2021年10月28日發布「基於風險方法的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指引更新版」(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表示NFT是否應依適當風險基礎方法踐行反洗錢義務,必須檢視NFT之性質及其目的功能判斷是否屬於虛擬資產[24]。倘NFT實際上被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利用,則將會被認定符合FATF標準,而必須注意反洗錢風險[25]。考量到NFT未來發展及相關風險,FATF現亦正擬議相關規範遏止洗錢犯罪的發生[26]

發展NFT同時,亦須注意監管風險

隨元宇宙相關技術的進步,NFT或將成為其中發展數位經濟的關鍵,並成為與現實世界鏈結的管道。雖然NFT相關運用仍處於探索中,並看似有多種可能,但仍需注意伴隨各項新興技術之發展與運用的各式規範要求,特別是原有的監理框架與環境,因此,在應用上宜審慎評估是否可能落入既有規範適用範圍內,譬如應從反洗錢角度評估NFT實際性質及功能審慎評估合規風險,並確實踐行相關法律規範要求之權利義務。

正如The Block創始人Mike Dudas所說,NFT確實與證券很像,因此在承諾持有NFT就能夠享有被動收入一事上,將必須特別謹慎小心,以避免監管風險的產生[27]。同樣地,回到我國,縱現階段金管會認為目前NFT多屬藝術創作,非代幣銷售[28] 。但未來根據NFT應用的進一步細分,或許也將產生金融產品特徵。因此,可以注意到金管會也表示會持續觀察,並視金融穩定性、風險影響以及是否有助產業發展等要素與時俱進處理[29],以便在影響金融穩定或風險極劇時適時介入。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蔡毓華
現任: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法律研究員
經歷: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法律研究員
學歷: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所畢業
專長: 智慧財產權、數位經濟、人工智慧相關法律

 
作者: 王偉霖
現任: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經歷: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銘傳大學法律學院財金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科技法律與科技政策、生物科技法律與倫理、國際技術移轉、國際貿易與國際直接投資、公司法及企業併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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