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期
2022 年 0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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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顛覆音樂產業,智財權議題無法迴避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歌手黃明志在NFT平台上賣歌,一覺醒來變富翁、3小時賺進新台幣2,500萬元,NFT不僅是音樂界的熱門話題,更成為創作者的獲利新管道。雖然NFT象徵著音樂產業的未來趨勢,所有的權利義務仍要回歸創作者與利用人間的智能合約規範。身為音樂創作者,必須思考NFT內容、提供給購買者的權益,以及創作者的獲利來源與期待。購買NFT的利用人,則須衡量購買目的與用途、欲享有的權益,以及評估成本效益報酬。


圖片來源:OpenSea

非同質化代幣(NFT)可以代表任何不可分割的物品,加上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性,特別適合用來代表藝術品、音樂創作等限量、甚至唯一的存在。其中,最廣為人知、也最多人在上面發行 NFT的當數以太坊(Etherum,簡稱ETH)。智能合約可以賦予NFT更多特性,以太坊上的智能合約功能完善,加上龐大的節點數目保障了鏈的安全性跟穩定性,讓以太坊上發行的NFT,得以成為這世上不可抹滅的存在[1]

音樂結合NFT已成趨勢

美國搖滾樂團Kings of Leon和區塊鏈技術公司Yellow Heart合作,在2021年3月5日成為第一個以NFT形式發行專輯的樂團,該唱片系列名為“NFT Yourself”,是Kings of Leon新專輯《When You See Yourself》的代幣化版本,一推出銷售金額超過200萬美元。

圖一、Kings of Leon是第一個以NFT形式發行專輯的樂團。
萊昂專輯的新世界之王將可用作為一個nft.jpg
圖片來源:OpenSea

購買NFT專輯後,將在區塊鏈上擁有一個無法複製的代幣,其中包括限量版黑膠唱片和獨家數字藝術作品,這使得NFT本身成為一種具有收藏價值的數字限量版,就像稀有的黑膠唱片一樣。Kings of Leon的NFT專輯只限定發行兩周,未售出的版本在銷售結束時被銷毀,以增加每個NFT的稀缺性,不僅滿足粉絲想要獨佔收藏的心理,也提高創作人對自己作品的控制權,讓獲利最大程度進入創作者的口袋。

NFT與音樂的結合已成為目前新興趨勢,台灣樂壇首個NFT作品,是知名男歌手周興哲推出個人第一款音樂NFT《+E1》,在2021年4月以13.32以太幣、大約2.8萬美元的價格賣出。2021年11月7日,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在自己的YouTube頻道宣布要「用NFT對抗世界」,強調創作者的音樂、作品若在平台販售,都會遭平台、中間人抽一筆,當他發現有去中心化技術的虛擬貨幣及NFT機制後,彷彿有對抗世界體制的熱血。黃明志在平台放上20張圖片與一首歌“GO NFT”,結果歌曲3小時就賣光並賺進新台幣2,500萬元,「一覺醒來變成大富翁」,黃明志承諾不會將這筆錢轉換成現金,未來的世界都是用虛擬貨幣交易的,無論賺了多少,它將會永遠在虛擬世界裡面流通,用來對抗世界銀行[2]

圖二、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專為NFT打造的歌曲「Go NFT」。

圖片來源:OpenSea

NFT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爭議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與政大傳播學院日前舉辦「元宇宙時代與NFT對音樂產業相關之法律問題初探」研討會,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陳家駿指出,近年來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在虛擬世界中大肆流行,成為元宇宙中的重要經濟工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非同質化代幣」NFT,不論是任何文字、音樂、畫作、2D/3D圖形、影片、遊戲虛擬寶物、藝術作品、球卡、動畫、珠寶、名牌、時尚,甚至虛擬房地產、網域名稱DN等數位格式檔,特別是在全球各大藝術市場,經名人加持後不斷創出高價搶購紀錄,其熱潮可見一斑。

圖三、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陳家駿

吳碧娥╱攝影

既然音樂作品可以製作成NFT,同樣也會衍生著作權爭議。陳家駿舉例,美國饒舌歌手Lil Yachty 最近指控新加坡NFT新創音樂公司Opulous、線上音樂發行商Ditto Music侵犯其商標權,Opulous以音樂版權NFT的形式為創作者提供了豐厚的收入來源,是第一個推出音樂版權NFT的平台,在成立時將自己定位為「為音樂產業帶來DeFi去中心化金融,並改藝術家獲取所需資金的方式」,透過加密貨幣的支持下,使用區塊鍊和智能合約技術連接藝術家和投資者。Opulous與其他NFT平台不同,購買NFT的買家可交換音樂家數位串流版稅的一小部分,這些開創性的NFT每月將產生版稅收入,並隨著藝術家職業的發展而增值。Lil Yachty聲稱被告未經授權使用他的名字和肖像來進行宣傳,因此在2022年1月底向加州聯邦法院起訴,指控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以及在他們出售以音樂為中心的NFT的計劃中,侵犯其個人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

NFT音樂作品與智能合約規範

KKCompany法務處長王翊至指出,著作權法裡的音樂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而NFT所有的疑問與爭議,都要回到創作者利用人之間的智能合約規範。

圖四、KKCompany法務處長王翊至

吳碧娥╱攝影

身為音樂產業的創作者,在NFT世界裡可以決定NFT的作品及使用的素材,幾乎任何創作者想的到、創作完成的作品,都能包裝標造成NFT。創作者必須決定NFT購買者所享有的權益,是否提供完整著作權或是特定利用權?購買的是數位收藏作品或是實體物品所有權?是否限期使用?此外,創作者也要思考規劃NFT的獲利來源,要滿足創作者的獲利以及購買者的權益,以NFT交易平台OurSong為例,作品第一次販售收人占87.5%、轉賣「原創者分潤」10%,如有其他利用情形,視情況支付额外報酬。

另一方面,NFT世界中的音樂作品利用人,須確認是否具備利用權,例如是否能重製、改作或其他用途,購買者可以如何利用作品,將視智能合約中同意的利用範圍而定,通常利用權僅限於「獲明確同意」之範圍內,其他用途必須獲得作品及權利人授權;此外,若作品僅限於期限內使用,除獲明確同意外,購買者無從取得作品之收益。

 

資料來源: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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