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期
2023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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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Unitary Patent及UPC Opt-out申請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UPCA預定2023年6月1日生效,把握最後的準備時間,讓我們再來談談UP及Opt-out申請。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是歐盟內部的專利事務重大整合,預定2023年6月1日生效[1],屆時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將同步啟用。而在此之前,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簡稱EP)所有權人及申請人有幾項功課要先預做準備:

(1) 了解什麼是UP及UPC的Opt-out;

(2) 整理自家歐洲專利及申請案件組合,確認個別案件共同申請人、共同所有權人、被授權人、其他利益關係人;

(3) 評估哪些案子要提UP;

(4) 決定哪些案子要提Opt-out;

(5) 依規定取得UP、Opt-out申請所需人員同意及各項規定文件。

關於傳統EP及UP

UP有何優點?目前向EPO申請專利,經EPO實審授權後,需依個別EPC締約國規定要件辦理進入指定國手續(National Validation),以取得該國發明專利保護,即一般所稱傳統歐洲專利(Classic European Patent,以下簡稱傳統EP);相對傳統EP,UPCA生效後,EPO授權專利將有UP這個新選擇,可一個動作取得包含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等UPCA批准國的發明專利保護。對生技製藥業者、發明在歐盟各國有商業授權機會的非專利實施實體,又或是其他需要歐盟多國專利保護的專利所有權人,UP有助降低進入指定國、年費維持及案件管理成本[2]

UP一定划算?每一專利所有權人的個別案件需求各異,UP不一定比傳統EP更具成本效益。UP啟用之初只涵蓋17個歐盟成員國[3],每年所需繳納的年費金額,相當於EPC前四大指定國年費金額加總之和,比方一發明實際只需取得德、英、法三國專利保護,若利用UP,需同時辦理UP申請及進入英國指定國的手續、每年分別向EPO及UKIPO繳兩筆年費,而且UP不能分拆只維持特定國別保護。在案件管理部分,等其餘歐盟成員國完成UPCA簽署及批准程序,EPO不同時期授權的UP會涵蓋不同國別,且UP無法分拆只轉讓部分國別權利,但可分拆只以部分國別的權利作授權協議標的,還是可能增加控管複雜度。

UP不能Opt-out怎麼辦?目前歐洲各大事務所多建議傳統EP所有權人申請Opt-out,先不讓UPC作其Article 32(1)UPCA規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UP無Opt-out可能,其Article 32(1)UPCA規定訴訟一律以UPC作其管轄法院。若UPC認定UP專利權確實遭到侵害,其判決效力及於全部UPCA批准國,若UPC認定系爭UP無效,UP所有權人也將一次失去該發明在全部UPCA批准國的專利保護。為降低風險,歐洲代理人提出多種因應策略,比方一發明除向EPO申請專利,同時可直接在主要國別另提對應申請案[4]、向EPO再提分割案之類;這類備案勢必增加歐洲地區的專利申請及維護成本,但策略成效有待時間驗證。

UP申請期限?EPO授權公告之日起,傳統EP有3個月的時間可考慮並完成進入指定國程序,但UP申請需在EPO授權公告日起1個月內提出,且在6年(可延長為12年)的UP過渡期期間,需併提指定語文全文譯本,建議收到EPO核准預先通知(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時,即應評估是否申請UP、準備所需文件。複數申請人向EPO提交EP新申請案之前,如果早就打定主意要藉UP取得UPCA批准國保護,可能需再考慮申請人排序,有可能影響UP物權適用法律。

UPCA還沒生效EPO就要核准了怎麼辦?因唯有UPCA生效日起獲EPO授權公告的案件有機會請作UP,若申請人已收到EPO核准預先通知,只要還未回覆接受EPO預備授權文本,有機會利用EPO暫行辦法請求延後授權公告,好將EPO授權公告日推遲到UPCA生效之時,以適用UP申請新法。當然,一旦向EPO請求延後授權公告,肯定較晚才能取得專利授權,可能影響年費繳交作業,且萬一EPO重啟實審,不排除有被沒收原核准處分的可能,其中利弊,申請人需審慎權衡。

關於UPCOpt-out

Opt-out是什麼?UPC啟用後,傳統EP、UP、相關產品補充保護證書(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簡稱SPC)及EP申請案,無論是哪天申請、授權公告,遇有專利侵權、無效舉發等UPCA Art. 32(1)規定事項的民事訴訟,都會以UPC作其管轄法院。唯一例外,是7年(可延長為14年)的UPC過渡期期間,各國法院仍可受理傳統EP(不含UP)的專利權侵害、無效舉發等訴訟案件,且只要尚未在UPC展開相關訴訟,可向UPC申請Opt-out,除非後又撤回,在該傳統EP專利權可行使期間,UPC不得作其相關訴訟的管轄法院。

UPC有哪些優缺點?過了EPO異議期,進入EPC各締約國落地生根的歐洲專利,必須一國一國打訴訟,牽涉的程序成本可能極之龐雜,歐盟各國遂為此催生出UPC。UPC法官皆具技術、法律專業,初步遴選名單網羅具豐富專利事務經驗的歐盟資深法官,待UPC啟用,即毋須奔赴歐盟多國打平行官司,有助節省各方成本資源,也避免歐盟各國法院按不同見解產生不同的訴訟結果。然而,正因UPC將是贏者全拿的戰場,對打輸訴訟的一方來說,其優點正是最大缺點,且UPC是全新法院,文化背景各異的法官要形成一致見解,預料初期需經一番磨合,目前沒有數據能評估可能的訴訟結果。

為什麼要Opt-out許多歐洲事務所建議傳統EP所有權人提Opt-out觀望,因為錯過EPO異議期的第三方,可再利用UPC發動大範圍攻擊。也有事務所建議篩出專利組合中最具市場價值、可專利性基礎相對較弱的一批,至少先就這批傳統EP提Opt-out。登錄Opt-out後,未來可視需要撤回個別傳統EP的Opt-out、回歸UPC管轄。不過要注意的是,假使Opt-out期間已有第三人在個別國家法院提出相關訴訟,該傳統EP所有權人就無法撤回Opt-out。

Opt-out風險迷思?若真有對手準備就一傳統EP提無效舉發,前述差別式Opt-out的策略,會否提示對手哪些是首選狙擊標的?另方面,許多「侵權」人未必知道存在相關的傳統EP,即使知道,可能未必有意願、資源到UPC興訟,這麼多傳統EP,有幾件會真正被UPC宣告無效、多國專利保護一次團滅?風險或許沒有想像中大。再說,若真有同業視特定傳統EP為絆腳石、欲除之而後快,傳統EP所有權人捨UPC而不用,可能得在各國開多條戰線,真有夠深的口袋足以支應所需?

UPC當被告的風險?部分EPC締約國的專利訴訟一審約需兩年,但UPC估計可在一年內審結,一旦被告需應訴,不同於各國法院有4-6個月的準備時間,在UPC需於2個月內遞狀回應,要是完全沒預料會被告,真有可能措手不及。而UPC所發禁制令,效力可擴及全部UPCA批准國,論威力及壓力,不是個別國家法院的禁制令能並提。同時,打輸官司的一方,需負擔對造訴訟費用[5]。先前有人預測UPC會成為Patent Troll樂園,不見得是杞人憂天。

小結

不論是UP申請、Opt-out或UPC應戰,都需要時間討論布局,沒有統一適用的標準答案。UPCA預定生效日延後兩個月,恰好給了各方更充裕的時間應變。已收到EPO核准預先通知的EP申請案申請人,要是還無法決定採傳統EP或UP形式進入個別指定國,可利用EPO暫行辦法請求延後授權公告,如此可再爭取數月的評估協商時間。假使傳統EP所有權人確認有申請Opt-out的必要,2023年3月1日就會先觸發3個月的日出期間,屆時UPC就能接受預先申請Opt-out,建議有需要的傳統EP所有權人可在這段期間開始動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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