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期
2023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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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翻譯如何影響歐洲單一專利的未來實務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筆者於《機器翻譯在跨國專利實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一文中,曾介紹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指南對於機器翻譯的認可,而隨著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制度揭開序幕,機器翻譯在專利實務上之發展與廣泛運用將更上層樓。

2023年6月1日,《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生效且歐洲單一專利正式上路,象徵著在國家專利與傳統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以外,申請人得選擇成本較低且簡便的第三種專利保護途徑。

翻譯成本乃是歐洲專利制度整合的關鍵因素之一,而歐盟長年耕耘機器翻譯開發的辛勤成果,在單一專利制度上堪稱展露無遺;現將其相關規範略述如下。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與機器翻譯之相關規範

過渡措施
(1) 以促進機器翻譯為宗旨
按歐盟第1260/2012號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敘文解釋[1],機器翻譯係EPO核心發展工作,旨在改善專利資訊取用方式並廣泛傳播技術知識。為此,有必要儘快將專利申請案專利說明書自動翻譯成所有歐盟官方語言版本,若能及時提供高品質的機器譯文,將使歐洲專利制度使用者受惠。

儘管機器翻譯被視為歐盟政策的重要特點,但機器譯文原則上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專利說明書譯本之提交方式
在過渡期間內且在能為所有歐盟官方語言提供高品質機器翻譯系統之前,如欲取得歐盟第1257/2012號規則[2]第9條之單一專利效力,依據本規則第6(1)條,應於申請時按下列方式向EPO提交專利說明書的完整譯本:

  • 申請程序之語言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若為法語或德語,應提交英語譯本。
  • 申請程序之語言若為英語,應提交任一歐盟官方語言譯本。

如未同時提交,亦應於不可延長之一個月期限內補全所需譯本[3]

敘文解釋,上述規定係為確保過渡期間的所有歐洲單一專利均能提供英語譯本(此為國際技術研究及刊物的常用語言)以及其他參與成員國的官方語言譯本。然須留意的是,此類翻譯不可使用機器翻譯,因為高品質譯文方有助於訓練EPO翻譯引擎,以及促進專利資訊傳播。

又按本規則第6(2)條,單一專利申請提交後,EPO應儘快公告相關譯本,惟此類翻譯僅供參考之用,不具法律效力

(3) 機器翻譯之品質審查
敘文提及,一旦能夠提供所有歐盟官方語言的高品質機器翻譯,過渡期間即為結束;至於譯文是否達到高品質水準,本規則第6(3)條規定,應於本規則實施之日起6年後及其後每2年,由獨立專家委員會客觀評估其可用性。

該委員會係由參與成員國在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架構之下設立,其成員包括EPO代表,以及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Administrative Council)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30(3)條邀請擔任觀察員並代表歐洲專利制度使用者的非政府組織。

(4) 過渡期間之終止
敘文指出,以目前技術發展水準而言,高品質機器翻譯的開發期間應不會超過12年,因此,除非決定提前終止,過渡期間自本規則實施之日起屆滿12年為止 — 不過,EPO官網[4]及部分專利事務所的介紹資訊卻指稱「6年過渡期間」(或表明得延長),這不僅是首次評估時點,也反映出EPO原本預計達到高品質機器翻譯的可能時點(約為2028年[5])。

過渡期間一旦結束,即表示單一專利申請將不再需要提交相關譯本。至於「提前終止」與否,須視前述委員會評估結果而定:依據本規則第6(4)條,該委員會為上述之首次評估與後續評估(每2年一次)後,應向歐盟理事會(Council)提交報告,並視情況建議提前終止。

免提交翻譯之例外規定
依據本規則第3條,在不牴觸第4及6條之情形下,專利說明書如已按EPC第14(6)條公告,即毋須再提交譯本;再者,單一專利申請應以程序所採用之語言為提交。

發生爭執時之處理
本規則第4條規定,單一專利如遇侵權爭議,專利權人應依涉嫌侵權者之要求,將該專利完整翻譯成侵權發生地國或涉嫌侵權者住居所在地國的官方語言;其次,在單一專利爭訟過程中,專利權人應依爭議地國有權管轄法院之要求,將該專利完整翻譯成法院程序所使用的語言。前述翻譯均應以人工方式為之[6],並由專利權人負擔相關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評估損害賠償時,應予考量涉嫌侵權者在取得上述第一種譯文前,是否不知或無法合理認定其明知行為已侵害單一專利,尤其是當涉嫌侵權者為中小企業、自然人、非營利組織、大學或公共研究組織。

單一專利指南之補充說明

單一專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7]重申,按本規則第6(1)條提交之譯本雖係人工翻譯,但仍僅作為參考之用。此外,該指南另提供幾點補充如下。

(1) 專利說明書之完整譯本
專利說明書包括描述(description)、專利請求項(claims)及圖式(drawings),故此等內容均應提交譯本,方屬「完整」。

(2) 譯文重複使用[8]
在EPC授權程序結束前,如已向EPO提交申請程序語言以外之兩種EPO官方語言的專利請求項譯本,爾後選擇任一語言申請單一專利時,得重複使用該專利請求項譯文,僅需額外翻譯專利說明書。

倘若申請程序之語言為英語,且專利所有人選擇提交法語或德語以外之歐盟官方語言的專利說明書譯本,通常得重新利用(revert)其向國家專利局提交的首個申請案並得加以修改(adapted version);再者,如專利所有人欲使歐洲專利在未參與單一專利制度的國家發生效力,亦得以該專利說明書譯文充作法定要求譯本。

(3) 翻譯補償計畫
住居所或主要營業據點設於歐盟成員國的自然人、中小企業、非營利組織、大學及公共研究組織,如欲適用本規則第5條之翻譯補償計畫(compensation scheme),僅限以EPO官方語言(英、德及法語)之外的歐盟官方語言提交申請。待該單一專利註冊後,將發給一次性補償金500歐元[9]

(4) 譯本可用性
申請人應以利於傳播之方式提交譯文,亦即打字或列印。且此類翻譯係屬於單一專利檔案的公開部分,允許公眾至網站查看。

EPO審查指南規範

在傳統歐洲專利,機器翻譯可用以協助審查作業,《機器翻譯在跨國專利實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一文曾提及相關規範;修訂後的最新規定如下:

依據EPO審查指南[10]第G-IV 4.1條,為克服語言障礙,審查員可適度仰賴機器譯本,瞭解不熟悉的非官方語言文件(包括引證資料);且應向申請人提供此類譯文,若僅有部分內容相關,亦應予以標明。前述譯文必須以熟悉語言表達出文件含義,因此,其文法或句法錯誤如不影響內容理解,仍可供作參考。

再者,機器翻譯不因其一般性聲明(例如不可信任)而喪失證明價值。如當事人反對使用特定機器譯文,應舉證說明該譯文無法信賴之理由,例如提出改善後的完整或重要部分譯文,證明原本譯文有嚴重缺陷。儘管如此,另一方當事人若提出堅實論據質疑前述反對意見,審查員也必須加以斟酌。

預期影響

由EPO職司的機器翻譯工具Patent Translate[11],目前已能提供32種語言的翻譯服務 (包括英、法及德語互譯),歐洲專利資料庫Espacenet、歐洲專利公告伺服器(European Publication Server)以及全球專利索引(Global Patent Index)的使用者皆可免費使用,且毋須擔心第三方追蹤其搜尋內容與翻譯請求,得保有機密性[12]

在Patent Translate及相關技術助攻之下,歐盟大膽地以機器翻譯取代人工翻譯,不僅實現歐洲專利制度的整合願景,也充分體現其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及平等精神:單一專利制度使用者既能享受機器翻譯帶來的成本優勢(尤其是中小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個人),如發生爭執亦得以人工譯本為準,不因機器翻譯的潛在錯誤而使其權益受損。

然而,客戶成本降低,往往意味著服務供應商(包括翻譯機構、專利事務所及個人)的營收流失。誠如歐盟執委會所云[13],單一專利制度「摒棄複雜的核准手續要求,並極大幅地減省參與成員國昂貴的翻譯作業」,以往一直是利潤豐厚的專利翻譯業務,在過渡期間過後,恐怕無法避免案件量明顯減少的局面[14]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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