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牽動Apple與HTC專利大戰的要角---即時API的潛在侵權危機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2.05.31
       

台灣本土手機大廠宏達電(HTC ) 於5月中旬有3款手機EVO 4G LTE、 One X及Amaze 4G 於美國海關被扣,造成出貨延誤,消息一出,引起業界轟動。雖然這不是台灣廠商第一次因被判專利侵權、違反337條款而導致產品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然而,由於HTC的品牌對台灣高科技產業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再加上HTC手機能否順利出貨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其下游零組件廠商的第2季業績,因此其後續發展備受各方矚目。雖然HTC在5月30日公佈了公司重大訊息,表示其「銷美所有產品皆符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的終判內容,並已順利進口。」然而,由於Apple與HTC已經同時就引起這次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的侵權案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提出上訴,因此往後發展仍有待觀察。

Apple與HTC同時就337-TA-710提上訴

這次因被裁定專利侵權而讓HTC的手機卡關的訴訟案(案號337-TA-710)由Apple於2010年2月24日提出,Apple原本指控HTC對其10項專利有侵權行為,但負責此案的行政法官於2011年6月15日發出初步裁定時,就已經把涉嫌侵權的調查範圍縮減到4項專利中某些專利請求項,而且終判結果也只有裁定HTC侵犯Apple專利US 5,946,647 ('647專利) 中1及8專利請求權 (詳看表一)。許多業內人士對於終判結果的解讀是HTC輸少贏多,除了因為被裁定侵權的範圍相當小之外,'647專利中的1及8專利請求權也只是很基本的智慧型手機的功能:即針對文件中顯示中如電話號碼、地址及郵件地址等資料進行格式分析後,再自動連結撥電話、地圖及電子信箱等程式;要找到替代方案並不困難。

表一.  Apple vs. HTC侵權訴訟  (ITC 案號337-TA-710)
系爭專行及專行請求項 被判侵權 終判侵權
US 5,946,647, 專利請求項1、3、8、15及19 專利請求項1、18、15及19 專利請求項1及8
US 6,343,263, 專利請求項1、2、24及29 專利請求項1、2、24及29 未侵權
US 5,481,721, 專利請求項1、5及6 未侵權 未侵權
US 6,275,983, 專利請求項1及7 未侵權 未侵權

其實Apple與HTC對ITC的終判裁決都不滿意,因此,兩造同時向CAFC提出上訴,並已於5月16日送出上訴理由書。照預定排程,最快在今年第4季CAFC就會作出裁決。(7月20日遞交答辯理由書及8月13日遞交再答辯理由書)

'263專利涉及即時資料傳輸架構 影響廣泛深遠

在ITC的337-TA-710侵權案中,US 6,343,263('263專利)原本4個專利請求項1、2、24及29在初判時都裁定HTC侵犯蘋果專利,但終判結果卻是大逆轉,法官裁定HTC並未對'263專利侵權。Google的Android陣營對ITC法官的裁決應該是鬆了一口氣,因為'263專利除了涉及Android的基本運作架構外,涵蓋範圍也相當廣,如果真的被裁定侵權,不止牽涉產品層面很廣,也不是能輕易替代或迴避的。

'263專利標題名為「適用於連續傳輸數據之即時訊號處理系統」 (Real-time signal processing system for serially transmitted data),而HTC被控侵權的關鍵在於其即時應用程式介面 (Real-time 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 Real-time API)。

ITC的行政法官對Apple'263專利中請求項1的「real-time API」解釋為一個「允許兩個或多個次系統進行即時互動的應用程式介面」,下圖一是Apple所提出的即時引擎(Real-time Engine)架構,解說了其「適用於連續傳輸數據之即時訊號處理系統」專利的運作架構。Apple的'263專利跟之前的引起業界恐慌的多點觸控專利一樣,是個專利保護範圍相當廣的專利,只要涉及即時數據傳輸(Real-time data transmission),即或多或少會踩到它的專利保護範圍,影響相當廣泛。

圖一‧Apple'263專利Real-time Engine之詳細建構圖

Real-time Engine分兩部分,一個部分是處理引擎52(數位訊號處理囂, DSP),而另一部分則是轉傳軟體54。此外,DSP部分由處理器56、應用於處理器56之操作系統58及一組供處理器56執行指定訊號處理功能的資料庫查詢系統60。架構中的Real-time Engine可以軟、硬體或特有方式三種形勢操作;在特有操作方式中,DSP的功能由主電腦中的中央處理器CPU負責執行。

Apple'263專利強調的是數據即時傳輸系統,即如圖一所示,影像、聲音及電話服務都能即時傳達,也有同步之意,因為唯有確實作到即時,才不會產生像頻寬不足時出現的延遲或lag格的不良品質。但很有趣的是,'263專利Apple於是1994年申請、2002年獲得授權的專利,在1994年的時候行動電話都只是在2G階段,語音通訊、數據傳輸都是用不同的傳輸線路及傳輸設備完成的,至於影像傳輸服務在當時根本還是一個未來的夢。

然而,到了21世紀的今天,3G網路已相當普及,有很多地方甚至已積極推動4G服務,這時候多媒體即時傳輸便成了數據傳輸及行動數據的最基本服務,其中,即時傳輸又是最關鍵的技術要求;如果再看遠一點、廣一點,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何嘗不是講求即時的數據傳輸?  因此,Apple'263專利在CAFC的後續發展實在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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