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看好全球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 新加坡政府訂定10年計畫
營造亞洲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 (下)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助理教授
2014.01.21
          

作者簡介
葉雲卿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現職: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新加坡政府2013年所公開營造亞洲智權交易中心綱要計畫,包括三個主題目標:(1)發展新加坡成為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申請之重鎮、(2) 使新加坡成為亞洲地區智慧產權交易中心,以及 (3) 使新加坡成為亞洲地區智慧產權爭議解決的地點之首選。延續前期文章《看好全球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  新加坡政府訂定10年計畫  營造亞洲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 (上)》關於新加坡智權交易中心的初步介紹,本期將以營造智權市場 (market place) 與智權爭端解決中心兩項主題,進行細節性的分析。

智慧產權交易中心的發展

由於全球智慧產權交易市場活絡,新加坡政府希望發展成為亞洲智慧財產權的交易中心。2011年間世界銀行報告資料(註1),新加坡權利金收入為16億美金,而所支付的授權金為159億美金,全年在新加坡權利金的收支約有180億美金;而龐大的資金流動,將活絡相關智慧產權服務業的活絡,這也是新加坡政府希望成立智慧產權交易中心的主要目的。

圖1提出了架構智慧產權市場的架構的構想,透過交易平台提高交易市場的功能,使更多市場參與者,包括授權方與被授權方、智慧產權的所有人與智慧產權需求公司等選擇新加坡作為交易的地點(註2)。

圖1. IP交易市場生態圖

圖片來源:IP Hub Master Plan, Developing Singapore as a Global IP Hub in Asia

為了使新加坡作為智慧產權交易的地點,新加坡政府認為應提供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包括智慧財產權鑑價、智慧財產權策略諮詢、智慧財產權調查(due diligence)、技術市場調查、智慧財產權案件管理。這些軟體設施與服務,可以協助資金提供者、智慧產權交易中介人進行在智慧產權相關交易之相關支援。

而吸引國際智慧產權交易的中介團體到新加坡進行交易,智慧產權市場參與者間接透過中介人在新加坡尋找智慧產權交易機會,將使所建立的智慧產權交易平台,包括成立智慧產權拍賣中心、智慧產權交換中心等交易活動更加活絡。

為建立新加坡智慧產權交易市場的形成,建全智慧產權在新加坡融資方式,包括在新加坡取得智慧產權貸款(智慧產權 back-loan)、設計智慧產權可以在新加坡證券化 (securitization),或於新加坡設置智慧產權基金(Fund)等,可使智慧產權交易市場的參與人更有意願在新加坡進行交易。

圖2. 不同IP發展階段取得融資的方式
          
圖片來源:IP Hub Master Plan, Developing Singapore as a Global IP Hub in Asia

2010年的研究顯示,全球主要大公司的智慧產權資產占公司資產41%,而新加坡公司智慧產權資產則占50%。此一數據顯示了無形資產具有相當的商業價值,應可取得市場的融資。然而,智慧產權取得資金的方式與智慧財產權權利化、商品化的程度高度相關。如圖2所示,新加坡政府以整個智慧產權技術發展的階段為例,分析不同智慧產權取得融資的方式。在智慧產權發展的初期階段,由於技術可以商品化的程度相對低,是否可以成功進入市場不確定,因此投資風險高,可以吸引投資對象,以私募基金與風險投顧公司為主。等到智慧產權發展達中期階段,此時智慧產權的獲利機制較為確定,因此可以作為擔保品向銀行融資。當智慧產權發展到後期階段,此時智慧產權獲利機制已經確定,如有固定性的收益,例如:每年固定的授權金收入,此種智慧產權收益風險低,可以加以證券化,向大眾集資。

以智慧產權資產向銀行貸款也受限於對於智慧產權資產的定位不明,傳統上並不易取得融資。以智慧產權擔保貸款,存在將來拍賣擔保品的程序與管道並不清楚、維護或執行智慧產權權利法律費用無法正確估計等因素,因此並不是融資單位會接受的擔保品。而專利證券化的案件相當罕見,因為具有穩定收入的專利並不多見,少數案例像DRI資產公司於2012年成功以18種權利金計價包含14個藥品專利,募集1.95億美金(註3)。

至於智慧產權基金具有多種功能,智權基金管理人可以判斷技術的重要性,以決定進入市場的時間,可以在初期發展階段提供資金使技術提供人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發,也可以在任何階段買下技術,或是在商品化成熟階段,取得專屬授權。因此,智慧產權基金一般除了投資以外目的,也可能有與其他商業合作的目的,不同的商業合作目的與商業策略,將決定智權基金進入市場的時間點。

從以上可知,因為不同智慧產權發展階段其法律與資金風險不同,可以取得資金方式不同。為強化智慧產權取得融資,新加坡政府也認為應該規劃不同配套措施,降低不同階段的資金風險,並鼓勵智慧產權所有人利用智慧產權來募集資金。整個計畫甚至不排除,在智慧產權發展的初期階段,由政府與融資銀行合作,提供融資或融資擔保予智慧產權所有人之可能性,鼓勵融資單位提供融資與智慧產權所有人,以解決在初期階段資金取得不易的問題。

智慧產權爭端解決中心

發展新加坡為智慧產權爭端解決中心,包括二個方向:(1)發展新加坡法院作為解決亞洲智權案件的國際法院,(2)在新加坡進行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仲裁。(註4)關於於發展新加坡法院為審理智權案件之國際法院,涉及各國法院制度、審理制度的改革,在此不多加討論。但發展新加坡作為亞洲智慧財產權案件仲裁中心之部分,因可作為現階段解決我國與中國大陸兩岸智慧財產權爭執案件模式之參考,因此以下針對新加坡發展智慧財產權案件仲裁中心的規劃進行說明。

受限於智慧財產權爭議可否為仲裁之標的,且因仲裁判斷是否可於仲裁地以外之法院執行仍不確定,加上智權爭議兩造於事件發生時,欠缺仲裁合意,因此智慧財產權仲裁案件仍屬於少數,所以傳統上仍選擇法院解決智慧財產權爭議。

但是,以仲裁方式解決商業糾紛具有訴訟以外之優點,例如選任專業仲裁人的自由、仲裁程序較法庭程序簡短、跨國爭議選擇仲裁程序較訴訟程序費用低廉、取得仲裁判斷符合(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lso name as New York Convention)紐約公約的要件下,可以在紐約公約簽署國執行。因此,以仲裁處理跨國商務案件的糾紛相當普遍。

由於新加坡商務仲裁中心,長期具有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經驗,因此在2010年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第一次在日內瓦以外的地點 - 新加坡 - 設立調解仲裁的辦公室,稱為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新加坡調解仲裁中心(註5)因為地理區域與產業別問題,計畫著重於解決幾個產業領域的問題,包括資通科技、電影媒體、連鎖與授權、以及WIPO智慧財產權中心審查的案件的爭議。

另外由於智慧財產有效性涉及地域性,因此原則上新加坡調解仲裁中心將以解決智慧財產權授權形態的爭議為主。另外針對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問題是否仲裁,則採有限度的開放,在WIPO與新加坡政府簽署的備忘錄中,新加坡同意在新加坡進行註冊的智慧財產權將可以在新加坡WIPO AMC針對智慧產權有效性與權利歸屬問題進行仲裁。

結論

大約於2000年以後,全球智慧財產權爭議在各地如火或圖的展開,這是一場智慧型手機系統的大戰,也是手機市場佔有率的商戰。手機大廠、系統廠商除了在德國、英國、美國等地展開激烈專利戰以外,另外也大手筆購入專利,或併入具有專利的公司,以增加專利資產並提高專利戰的戰鬥力。

新加坡政府在面對這場專利戰爭,看到智慧財產權市場與相關配套服務的巨大商機,企圖在今後10年內,建立新加坡智慧財產權服務產業,這樣的視野、魄力與完整規劃,值得我國借鏡。

此外,台商到大陸經商常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受限於大陸法制複雜往往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尋WIPO 仲裁方式解決兩岸智權爭議或許是一個可以發展的方向。

 

附註

  1. http://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BX.GSR.ROYL.CD
  2. IP Hub Master Plan, Developing Singapore as a Global IP Hub in Asia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Press%20Release/IP%20HUB%20MASTE....pdf
  3. Adam Tempkin, Bonds backed by drug-royalty cashflows make a return Mar 5, 2012,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2/03/05/drug-royalties-abs-idUSL2E8E58LS20120305
  4. 同註2
  5. http://www.wipo.int/about-wipo/en/offices/singapore/arbitr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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