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探討中國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保護 ─
從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談起 (2/3)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2014.01.21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專利高級審查官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隨著電腦、手機、相機、影音播放器等消費性電子產品被廣泛使用,應用於產品及網頁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不斷創新,繼針對歐、美圖形化介面外觀設計討論內容後,本篇再針對日、韓、臺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專利相關規定與審查重點談起…

三、日本對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相關規定與審查基準

1986年日本特許廳修訂「意匠審查指南」有關液晶顯示部之指南,增設「載流輸送物件(current-carrying parts)」設計保護。申請人請求液晶顯示面板上顯示指示訊息之圖像設計時,需提供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未通電時之六面視圖以及通電時顯示圖像之前視圖(如圖1所示)。

圖1. 日本 D1,455,608意匠(溫溼度計的液晶面板設計)

1998年,日本特許廳修訂意匠法開放液晶顯示面板的部分設計保護。申請人請求液晶顯示面板上顯示指示訊息之圖像設計時,可將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以虛線揭示,未通電時之整體物品六面視圖以及通電時顯示圖像設計之前視圖(如圖2所示)。(註1)

圖2 日本 D1,149,611(手錶的液晶錶面)

2006年,日本特許廳修訂意匠法開放「顯示面板上的圖像」的設計保護,放寬意匠之定義,擴大顯示螢幕之圖像設計的內容,「圖像設計」(Image Design)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電腦圖像之設計。審查指南第7章規範有關液晶顯示意匠(整體意匠篇)之申請,第10章規範有關液晶顯示意匠(部分意匠篇)之申請,明確規定可以部分意匠(如圖3所示)來保護呈現在液晶顯示幕的圖像設計。

圖3 日本 D1,329,938(手機的電子圖像)

2011年,日本特許廳修訂意匠審查指南,開放可變化之圖像設計,申請人請求可變化之圖像設計時,在圖式終將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以虛線揭示,而將電子圖像之變化狀態之前視圖依序排列(如圖4所示)。並在「意匠所屬物品之說明」中詳細說明之(註2)。 

圖4 日本 D1,430,529(手機的可變化電子圖像)

1.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定義與相關法律規定

日本意匠法第2條第1項:所稱意匠者,係對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者。第2項:前項物品之部分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圖像者(限於為發揮該物品之功能狀態而創作者),應包含顯示於該物品及與該物品一體使用物品之圖像。

意匠審查基準明定,電子圖像得為意匠保護之標的,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1)需符合物品性之規定,圖像設計必須直接顯示於物品的顯示幕上,而顯示幕必須是該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必須是要發揮物品本身所具有功能而顯現出來的操作介面,例如:行動電話、PDA、數位相機、導航裝置、股票買賣下單機等之圖像,才是意匠保護的對象;(3)圖像變化的態樣必須是特定者,例如:原始選單圖像,其他的變化圖像則須另案申請。因而由物品外部傳來訊號而顯示之操作圖像,則不受意匠保護。

2. 物品名稱、設計說明與圖式

物品名稱

日本電子圖像設計之意匠申請,物品名稱必須是該圖像設計具體實施之整體物品,例如 :「行動電話」、「個人數位助理」、「汽車用液晶顯示器」、「遙控器」、「數位相機」等,不得以「行動電話之圖像」、「數位相機之開機圖像」、或「衛星導航機之圖像」作為物品名稱。如果該圖像設計可應用於行動電話及汽車用衛星導航機時,則應以兩個不同物品名稱「行動電話」與「汽車用衛星導航機」之申請案提出意匠申請。

意匠所屬物品之說明

「意匠所屬物品之說明」欄位,係用來說明該意匠物品之用途或主功能與附屬功能等,幫助瞭解該物品之使用目的或狀態,在圖像設計之意匠申請案可記載可使物品發揮功能之圖像設計之操作說明事項。

圖式

日本的電子圖像申請與一般意匠申請之圖式揭露方式相同,可用線稿繪圖或是照片揭露。電子圖像設計如在圖式中以實線表現物品及圖像設計者,應以整體意匠提出申請,如在圖式中以實線表現圖像設計,而以斷線或虛線表現所實施之物品,則是以部分意匠提出申請。電子圖像之整體意匠申請案,必須備具六面視圖用以揭示請求之圖像設計具體實施物品之整體形狀;圖像之部分意匠申請案,則以虛線揭露請求圖像設計具體實施物品之整體形狀。也可將請求註冊之圖像以明顯可區分的方式呈現(如圖5左側所示),也可將不請求設計之部分用灰色、藏青色或金黃色等以半透明填色方式呈現之(如圖5中央及右側所示)。

日本D14754301意匠 日本D1391805意匠 日本D13708719意匠

圖5 日本電子圖像部分意匠之揭露方式(註3)

意匠說明

日本之「意匠說明」可記載圖式省略之事由,以及部分意匠之請求登錄事項之說明,例如:「前視圖中實線的部分是申請部分意匠登錄之部分,虛線的部分則非申請意匠登錄之部分」。

3.小結

日本特許廳對於電子圖像之部分意匠之圖式表示方式比較多樣化,不過,對於意匠保護標的之規定就比較嚴謹,排除不具操作功能之圖像、應用軟體及網頁、透過網際網路所產生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因而窄化了圖像設計之保護範圍。

四、韓國關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相關規定

2003年韓國專利局修改設計專利審查基準,開放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圖像設計,定義「圖像設計」是「顯現於物品的液晶化表面等顯示器的圖形設計」,韓國對於圖像設計的保護政策比較傾向於歐美,採取較開放的態度,圖像設計保護標的也較日本廣泛。

2010年1月1日,韓國放寬有關設計申請案圖式之規定,申請人可透過電子申請以3D格式的圖檔提出申請,取代平面形式之六面視圖與立體圖,同時增加成組設計之項目由原先的31組增加至86組。2011年4月,韓國擴大無需審查(Non-Substantive Examination System,簡稱NSES)之物品類別,由原先的10類增加至18類,其中包含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同時導入動畫圖像之申請案可用網路媒體之動態圖檔格式(video files)取代圖像動態變化之多張靜態圖形影像,包含:SWF、MPEG、WMV、Animated GIF等檔案格式,韓國是全球第一個導入動態圖形檔案取代靜態圖形影像的國家。(註4)

2012年10月2日,韓國修正設計保護法,擴大對圖案及圖像設計的保護。修正後之設計法,將針對圖案及圖像設計本身加以保護,而不再視其為物品的一部分,圖案及圖像設計經註冊後,其保護之效力可及於所有可應用該設計之產品(註5)。

五、台灣關於圖像設計的法律規定與審查基準

2011年,台灣修訂專利法開放部分設計、導入電腦圖像設計的保護,2013年1月1日實施新設計專利制度。台灣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3款第2款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在專利審查基準中說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係指一種透過顯示裝置(Display)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其雖無法如包裝紙或布匹上之花紋、色彩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在性質上仍屬具有視覺效果之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外觀創作。又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電腦圖像之設計通稱為「圖像設計」(Graphic Images Design),而有關圖像設計之說明書及圖式的規定都詳細規範在審查基準。

設計名稱

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本身,亦不得僅記載物品名稱。為了取得較廣泛之設計保護,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申請人可採用以下之設計名稱,例如:「螢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顯示螢幕之操作選單」或「顯示面板之視窗畫面」等。如申請人欲就特定物品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設計名稱得就該特定物品指定之,例如:手機之圖像或洗衣機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圖式

申請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且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圖像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圖像設計之圖式大部分需依照部分設計之揭露方式,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如以實線表示主張設計之圖像,則應以虛線等斷線方式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如以圖片或照片方式揭露所請求之圖像設計,則應以半透明填色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

另外,若該圖像設計之「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同時包含所應用之物品及所欲排除圖像設計之部分,應以二種不同方式來表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以虛線揭露圖像中不主張之圖形、影像、數字或文字之部分,而以一點鏈線來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或物品之部分)。另於設計說明詳細載明二者所表示之意義,例如:「圖式中一點鏈線所揭露的是顯示面板之部分,以及圖像中以虛線揭露之影像、圖形及文字之部分,亦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圖像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係為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上之平面圖形,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如果請求之圖像設計在圖式中的比例過小而無法明確且充分揭露,得繪製其他輔助圖或部分放大圖藉以明確且充分揭露該圖像設計。如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需具備二個以上之視圖表示圖像變化前、後或關鍵變化過程之變化設計,如有變化順序者,並應於設計說明敘明其變化順序。

設計說明

設計說明主要係就該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特點加以說明,能藉此幫助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該圖像設計。大部分的圖像設計是以部分設計之形式提出申請,圖式中以明確可區隔之方式表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因此,設計說明應敘明:「圖式所揭露之虛線係表示顯示面板,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或「圖式中以一點鏈線揭露之顯示面板之部分,及圖式中以虛線揭露之圖形、數字及文字等,都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若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者,圖式中所揭露之多張視圖係表示具連續動態變化之圖像設計,應於設計說明敘明其變化順序,例如:「前視圖1至前視圖5係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或「前視圖變化狀態圖1至前視圖變化狀態圖5係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附註

  1. 參酌Apr. 23, 2013, 日本特許廳國際事務部門中設計策略組的副主任Masashi OMINE( Deputy Director, Design Policy Section, International Affairs Div.)在美國PTO發表的”Recent Developments in GUI Practices before the JPO”的部分內容。
  2. 日本D1430529的意匠所屬物品說明記載著:本物品是攜帶無線電話機,顯示部分是觸控螢幕。「前視圖」中顯示螢幕的圖像,是各種功能的選單畫面,用手指觸摸螢幕的選單圖形進行操作。「前視圖」所揭示之圓環圖形內有中央、上、下及左、右5種選單配置,「前視圖」是顯示選單畫面啟動時的狀態,點觸選單圖形中央的「Phone」可啟動選擇功能。「表示變化狀態的前視圖1」是表示使用者點觸選單的變化狀態,「表示變化狀態的前視圖2」是表示選擇某另1個選單時,強調圖像中被選定的選單狀態(被選定選單圖形的周圍有發光的環形圈)。「表示變化狀態的前視圖3」到「表示變化狀態的前視圖6」是呈現在選單做上、下以及左右方不同的選擇,會呈現出不同的發光環形圈,該選單圖形本身的形態不會變更或擴大改變。
  3. 日本D1391805意匠的【設計說明】圖式中淡墨色與深藏青色以外的部分(亦即由圖像及光標組成的GUI部分),才是部分設計中請求註冊圖像之一部分。圖像及光標都具有拋光玻璃的透光性,背景肖像會經由透過而出現。圖式中的深藏青色是表示背景肖像,作為說明圖標及光標具有透光性之目的,該色彩及其範圍都不包括在部分設計請求註冊圖像之一部分。日本D1454391意匠的【設計說明】實線表示的部分,作為部分設計中請求註冊圖像之一部分。一點鏈線是表示請求設計之部分與其他非請求設計之部分的境界(邊界)線。後視圖、仰視圖及左側視圖,因其中沒有請求設計之部分而省略不呈現。
  4. 12/01/2013瀏覽網頁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html.HtmlApp&c=93001&catmenu=ek04_01_02
    “Overview of the Design System in Korea”。
  5. 01/02/2013瀏覽網頁http://www.pkkim.com/resources/new.asp?LetterNum=228&Page=1&bType, ”A video icon and logo protected by designs” Kim, Hong & Associate Newsletter No.249. 20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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