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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抵稅常見三大錯誤 小心到手的抵稅權飛了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3.04
您知道嗎?只要公司願意投入高度創新研發,是可以享受所得稅抵減優惠的。抵減金額是以研究發展支出的15%計算,最高可以抵減公司當年度所得稅額的30%。舉例來說,若貴公司去年花1億元在研發費用,最高抵稅金額是1,500萬元(15%)。只要貴公司要繳的所得稅超過5,000萬元,最高三成可享受折抵,也就是這1,500萬元都全數可以抵稅為公司省下的費用是很驚人的!不過,如果您忘記在今年6月3日之前完成相關申請,這1,500萬元的抵稅優惠都將化為烏有。去年忘記申請的已經來不及,今年可別再錯過了!

各大公司行號注意了,102年若有從事「高度創新」的研發活動,希望在今年5月報稅時申請所得稅抵減優惠,必須在今年2月1日起至6月3日三個月期間內,準備好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並在5月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後提出申請,才能符合研究發展支出抵稅申請的程序。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投入高度創新的研發支出總金額為1億元,研發投資可折抵的金額為1,500萬元(研究發展支出的15%),若甲公司102年應繳納的所得稅額為1,000萬元,則最高只能折抵300萬元(公司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30%),剩下的1,200萬元就不能折抵。

企業常見的研發抵減申報錯誤

由於研發投抵的相關辦法十分瑣碎,企業在申請適用研發投抵之前,應事先多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讓公司承受不確定的稅務風險。

常見錯誤一:
公司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發工作人員之薪資,不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現在有很多公司將研發單位設置在海外,卻沒注意到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發工作人員的薪資,是不符合投資抵減規定的。因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若公司在台灣灣以外地區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所發生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並不適用投資抵減。

台北市國稅局就曾經發現,某科技公司在申報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研發單位全職人員的薪資高達數千萬元,並申請適用研發抵稅。但是台北市國稅局在審核時,不只審查該公司的研究計畫、研究紀錄及報告,更進一步調閱研發人員當年度的出境資料,結果發現部分員工一年內出境天數長達半年以上,是長期派駐在境外的研發人員,因為從事研究地點不在台灣地區,與法令規定不符,結果被台北市國稅局剔除相關費用,並加以補稅。

常見錯誤二:購買辦公桌椅傢俱,不適用研發投抵

雖然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等項目支出,可以適用投資抵減,但若申報的項目名實不符,可別以為國稅局不會發現。

各區國稅局在受理企業申報研究發展費用抵減支出時,均會詳查研發部門列報的抵稅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很多公司時常購買辦公桌椅、書櫃、傢具給研發部門使用,這些項目可以拿來申報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些都不屬於研發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還是企業最常犯的申報錯誤。

另外,過去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提供的抵稅優惠比較多,像是硬體性支出,如機械設備、建築物折舊費用等費用,現在都已經排除適用,至今仍常有企業錯報而被剔除補稅。

常見錯誤三:不得列報項目 小心勿踩雷

過去徵納雙方常為了什麼項目可以申報為研發支出而有所爭議,因此財政部與經濟部特地明列「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的項目,如: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認證測試費用、研發單位行政管理支出;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就連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相關的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都不適用。公司在申報研發折抵稅務前,應重新檢視是否有涵蓋到以上項目,以免犯錯。

除了掌握以上最常見的研發抵稅錯誤,由於研發抵稅的相關規定比較繁複,以下特地整理相關規定,提供給有需要申報的企業進一步參考。

過去在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代,企業可享有的租稅優惠十分豐厚,獎勵的項目琳瑯滿目,但各區國稅局最常詬病的,就是廠商申報研發投資抵減的項目和金額太浮濫,時常將與研發無直接相關的費用都納入魚目混珠,因此國稅局往往加以嚴審並剔除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對於投資抵減所得稅的認定爭議屢見不鮮。

在民國98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取而代之的是99年上路的《產業創新條例》,從此開始企業可申請的租稅減免大幅限縮,保留下來的「研發投資抵減」,當然是爭取稅負優惠的重要管道。

而為了避免以往在促產時代的課稅爭議,財政部調整了研發投資抵減審核的作業方式。過去研發投資抵減是由稅捐機關自行審核認定,只有稅捐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才會請該企業的主管機關協助認定。《產業創新條例》最大的變革,是採取雙管齊下的審核方式,由各產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支出的專案認定,並由稽徵機關負責審查支出項目、金額及審查憑證。 如此一來,企業的支出是不是真的用在研發用途上,能夠有更準確的判斷。

表一:企業102年度研發抵稅規定
申請期間 103年2月1日起至6月3日
法源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
實施辦法 企業研發符合高度創新規定者,可經由經濟部等產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向各區國稅局辦理抵減稅額。
抵減規定 以研究發展支出15%計算抵減金額,最高可以抵減公司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30%
資料來源:財政部/吳碧娥整理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立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若從事研究發展支出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要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怎麼認定呢?其實就是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是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因為今年5月31日適逢週末假期,因此申報截止日順延至6月3日。

 

表二:申請稅捐機關認定檢附文件
適用法源 適用法條 檢附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第1項
  1.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2.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3.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4. 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5.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吳碧娥整理

另外,公司若有以下情形,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

表三:申請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檢附文件
適用法源 適用法條 檢附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第1項
第3、4款
(1)購置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明細表1份。
(2)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明細表1份。
(3)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付款證明文件。
第6條第1項
第2款
(1)公司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說明表1份。
(2)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計畫名稱及相關契約文件(若有多項委外研發計畫請列表)
第6條第4項 (1)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說明表1份。
(2)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3)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吳碧娥整理

要注意的是,欲符合抵稅資格,該有的文件不可少只是基本功,根據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發布實施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最重要的還是符合「高度創新」。那麼企業最關心的,莫過於什麼樣的活動才符合高度創新的標準呢?這裡指的就是「為開發、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或是「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

財政部也進一步規定,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項目,僅限於「全職」研發人員薪資、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其中,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這些項目,涉及專業性的判定,別忘記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簡而言之,企業要申請研發抵稅,首先列報的項目一定要符合「高度創新」的標準,向經濟部等產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向各區國稅局辦理抵減稅額,該有的文件不可少,再來就是把握申報時程,就可以放心享受抵稅優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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